特點
(1)期待權是一發展過程中的權利
其是向既得權逐步發展的權利,並最終發展成為該既得權.其可以從兩個方面觀察,在消極方面,要求取得權利的過程尚未完成,權利尚未發生。從積極方面而言,權利的取得雖未完成,但已進入完成的過程,當事人已有所期待。從其所包含的經濟價值來看,期待權也是一項不斷發展的權利,而從期待權的形成來看,也只有當民事主體在取得權利的部分構成要件,並足受法律保護的,才能形成期待權,且隨著條件的進一步滿足的過程,就是其轉化為既得權的發展過程。伴隨著條件的逐步成就,期待權人所擁有的經濟價值在標的物的比重中越來越大,而相應的其對於標的物的法律地位也越來越高。
(2)期待權是一項獨立的權利
![期待權](/img/f/b46/nBnauM3XzYDOwQjM3YjN3cDMyITM0gjM2cTMwADMwAzMxAzL2YzL2czLt92YucmbvRWdo5Cd0FmLxE2LvoDc0RHa.jpg)
(3)期待權是一現實的權利
期待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它並不是將來的不確定的權利,而是一項現實的,且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相對人法律地位的存在價值絕不僅僅限於將來獲得的完全所有權,而人們之所以對其法律地位加以研究的根源也在於現實中期待權的獨立存在價值。作為一種權利,人們可以把它拿來交易,拿來融資,它可能被第三人侵犯,從而可以獨立地獲得法律救濟。在德國,它具有可轉讓性、可繼承性,可以善意取得,可以出質,可以成立法定質權,也可以設定用益物權。而當期待權受到侵害時,期待權人則可以享有占有返還請求權、侵犯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不當得利請求權,因此期待權作為完整權利取得的長期階段,由於其所內涵的經濟價值和當事人的信賴利益,使得其成為期待權人的一項實實在在的權利。
性質分析
民事主體依法取得了權利的部分構成要件,受法律保護,其就取得了期待權的法律地位,因而期待權可以形成於眾多領域,從而擁有眾多的類型。而由於期待權類型的多樣性,再加上其內容的複雜性,各國導致了對期待權本
![期待權](/img/2/c29/nBnauM3XygTNwAjMxcjN3cDMyITM0gjM2cTMwADMwAzMxAzL3YzL0UzLt92YucmbvRWdo5Cd0FmL0E2LvoDc0RHa.jpg)
而在我國學者們對期待權性質的認識亦謂是觀點明顯,如有王澤鑒的兼具物權和債權兩種因素之中特殊權利說,王軼的物權化的債權或效力擴大的全權說,申衛星的不完全所有權。戴孟勇的準物權說,也有學者另闢蹊徑地指出由於研究方法的不當導致了認識的錯誤,從而指出期待權是與物權、債權、形成權分屬不同分類標準下的權利範疇,最後指出其性質為所有權的期待權。
正如Andreasvor Tunr所指出的“期待權概念是一個空殼的制度概念,它包含了統領在權利取得的”先期階段“標誌下的權利內容迥異的形形色色的法律現象,我們對於一般期待權很難精確的予以定性,而必須具體到某一項期待權,才能講清其性質,同時按照期待權在實踐中的套用和操作,以利益衡量或收益作為分析的工具,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適當協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因此本人認為基於期待權種類的多樣化。比如基於物權的期待權和基於債權的期待權應該有所不同,對物有占有關係的期待權同沒有任何占有關係的期待權也應有所不同。取得債權之期待權可類推適用債權的規則,取得物權之期待權則適用物權的規則,且可以使用類似的規則,而沒有必要一刀切,必須找到一個非此即彼的觀點。因為世間萬物本身並非是非此即彼非友即敵,其間存在著大量的灰色區域,而且在不斷迅速發展的社會中亦是越來越多。
必要性
將期待權與民法上的權利觀念相混合,將其納入民法的範疇使用,使其真正受到法律的保護與規範。而且學說的浪漫色彩過於濃厚,對於本社會控制工具的法律而言絕非為一件可以稱道的事情,它直接影響到立法選擇和審判實踐的前提確定的穩定性,從而對法律的確定性、安全性價值造成難以避免的功能損害,並且防礙公平、公正秩序等諸多法治理念的實現。因此,我們有必要重新認識期待權的價值所在,以期有助於法律公平、公正的實現。
1、期待權的經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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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待權的誠信價值
![期待權](/img/b/58c/nBnauM3XxEDO3EjMzYjN3cDMyITM0gjM2cTMwADMwAzMxAzL2YzL3YzLt92YucmbvRWdo5Cd0FmL0E2LvoDc0RHa.jpg)
標準
台灣學者王澤鑒對此則專門提出了判斷本質的兩條標準:一是這一地位是否已經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這一地位是否有賦予權利的必要。不過,這一標準仍然有失寬泛,因為它仍然沒有解釋清楚取得權利的部分要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賦予權利的必要,又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而這一問題的關鍵也直接影響到期待權受保護的範圍,如果規定當事人取得權利的部分要件要求較高,則達不到保護期待權人的作用;而反之較低,
![期待權](/img/e/43b/nBnauM3XzITO3ETM1cjN3cDMyITM0gjM2cTMwADMwAzMxAzL3YzL4YzLt92YucmbvRWdo5Cd0FmL0E2LvoDc0RHa.jpg)
理由有以下兩點:
①如果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則意味著民事主體取得特定權利的過程已經開始,各方當事人之間已形成了一種穩定的私法上的結合關係,但因條件尚未成熟(如所有權保留買賣契約中約定的當事人尚未交付全部價金)或期限尚未界至,民事主體取得特定權利的過程尚未完成,一旦條件成熟或期限界至,主體即可獲得該特定權利。
②此時當事人的這種地位已受到了法律的保護,因為一旦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雖然其相對於生效可能還有一段距離,但是基於民法上的誠信原則,當事人的這一法律地位更應受到民法的保護,其事實上也受到了法律的保護,民事法律契約只要一旦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違背,否則就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具體到所有權保留買賣契約,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如果所有權保留出賣人擅自毀損標的物,買受人則可主張侵權行為法上的權利,如恢復原狀、損害賠償等。如出賣人擅自轉讓標的物的,轉讓行為無效。這裡僅限於所有權保留買賣進行登記的情況,至於未進行登記的,這裡可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出賣人必須向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買受人的權利受第三人侵害時,則其可根據占有制度和侵權行為法的保護來實現自己的權利。
③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其已處於取得特定權利的有利地位,這種地位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可以成為交易的客體,如可以處分、繼承、抵押等,而且從社會經濟實際需求的觀點考察,誠有賦予其獨立期待權的必要。當然有人認為,採用這種形式的標準來判斷,實際上是將一定的法律地位上升為權利的正當性判斷賦予了研究者個人,這就難免使其結論與研究者個人的認識成果相關聯,帶有強烈的個人偏好而難以形成統一的認識。本人實在不敢苟同。因為實質的標準固然更為深刻,更能達到對具體情況的精確判斷,但其致命的缺陷即在於標準的不確定性和因人而異。而形式的標準恰恰能較好地克服這一弊端,能形成較為容易被大家認可的統一標準,同時,採用“成立要件”這一形式的標準,無論從期待權的構成要素上看,還是從法律對其的保護而言,都已足夠且恰當。
因此,綜上所述,只要當事人依法取得特定權利的部分構成要件,已足以滿足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當事人即獲得了期待權。而且如果基於這一標準,由於我國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研究已比較深入,所以其相對而言也更具有操作性,更趨於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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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術語(2)
管理學是系統研究管理活動的基本規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學。管理學是適應現代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產生的,它的目的是:研究在現有的條件下,如何通過合理的組織和配置人、財、物等因素,提高生產力的水平。管理學是一門綜合性的交叉學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