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期待權
它是不依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的、具有實現可能性的繼承權,故又稱之為“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該種繼承權的享有者,依照繼承法的規定或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而確定。
例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上述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經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可作為遺囑繼承人。
繼承期待權的 法律意義在於:
(1)屬於人身性質的權利,不可拋棄或轉讓。
(2)繼承開始前亦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
(3)當其歸屬發生爭議時,可作為確認之訴的標的。
(4)享有該種權利的繼承人可於繼承開始時依法參加繼承,不須另經確認。該種繼承權本身尚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只有當法定的事實出現後,才能給繼承人帶來實際的遺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