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晉律是晉武帝司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並於次年頒布實施的,但在他的父親司馬昭輔佐魏政期間就開始了。當時司馬昭命賈充、羊祜、杜預等人參考漢律、魏律開始編纂,到司馬炎建立西晉後不久完成。因頒行於泰始年間,故又稱《泰始律》。張斐、杜預為《晉律》作註解,經晉武帝批准“詔頒天下”,注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該律又名《張杜律》。《泰始律》是中國封建社會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點是“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在損益漢《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礎上,《泰始律》為20篇,計為刑名、法例、盜律、賊律、詐偽、請賕、告劾、捕律、系訊、斷獄、雜律、戶律、擅興、毀亡、衛宮、水火、廄律、關市、違制與諸侯律,共620條,27657個字。《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內容有所放寬。它“減梟、斬、族誅、從坐之條”,對女子的判處也有從輕從寬的用意。《泰始律》的這些變化,使其在實行中能夠起到緩和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作用,有利於鞏固司馬氏的江山。《晉書·刑法志》稱其“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於益時”。
特點
一、篇章設定更加合理,法律條文簡要得體
篇目從十八到二十,體例的設定、條文的安排更為合理,用詞也更確切。《晉律》將《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總則部分。二、“納禮入律”,“禮律並重”
經西漢的春秋經義,到東漢的引經注律,儒家的禮越發受到重視,晉律則直接“納禮入律”,將儒家的“服制”禮入律典,“準五服以制罪”,第一次將“五服制”引入法典。“五服”制度是中國禮治中為死去的親屬服喪的制度。它規定,血緣關係親疏不同的親屬間,服喪的服制不同,據此把親屬分為五等,由親至疏依次是: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西晉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納入法典之中,作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輕重的標準,這就是“準五服以制罪”原則,它不僅適用於親屬間相互侵犯、傷害的情形,也用於確定贍養、繼承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五服制罪”的原則實質上是“同罪異罰”的原則在家族範圍內體現,它在刑法方面的適用原則是:親屬相犯,以卑犯尊者,處罰重於常人,關係越親,處罰越重;若以尊犯卑,則處罰輕於常人,關係越親,處罰越輕。親屬相奸,處罰重於常人,關係越親,處罰越重;親屬相盜,處罰輕於常人,關係越親,處罰越輕。在民事方面,如財產轉讓時有犯,則關係越親,處罰越輕。
“五服”制罪原則的確立,使得儒家的禮儀制度與法律的適用完全結合在一起,是自漢代開“禮律融合”之先河以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發展,它不僅體現了晉律“禮律並重”的特點,也是中國封建法律倫理法特徵的集中表現。自西晉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在實踐中不斷的充實與完善。
《晉律》最終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三、制定了維護貴族特權的“雜抵罪”
雜抵罪,是指以奪爵、除名、免官來抵罪的總稱。此制為“官當”的雛形。四、嚴格區分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晉律》中的法律概念更加明確,而且第一次正確區別了律和令兩個重要法律概念,將律解釋為定罪量刑為主的法典,令則是規定國家制度的法典。律是固定性的規範,令是暫時性的制度,違令有罪者,依律定罪。從此以後,令便成為和律並立的法典。杜預在《律序》中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太平御覽》卷六三八)。這是我國法律史上明確區分律(刑法制度)、令(規章制度)最早的定義,晉律的制定正是依據的這一原則,它使晉律較之漢魏舊律的界限更加分明、體系更加完備。並注意到犯罪與違法行為的界限,對加減刑、累犯加重和數罪併罰等制度也十分強調。五、法律概念進一步規範化
由於有律學家張斐、杜預的註解,《晉律》從整體上看,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規範和科學。作用與地位
《晉律》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有著很重要的地位,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無不打上它的烙印。晉律以寬簡著稱,是中國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簡的里程碑。晉律還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唯一通行於全國的法律,並被東晉和南朝所沿用,也是這一時期承用時間最長久的一部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