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律

雜律,唐律第十篇名。指不便歸為一個類型的犯罪行為。

唐律第十篇名。指不便歸為一個類型的犯罪行為。如國忌作樂,私鑄錢幣,城內走馬,負債不償,錯認良人為奴婢,侵街巷道路,犯夜,奸罪,私造度量衡器等,皆受相應刑罰。共六十二條。戰國魏李悝法經》中即有雜法,北周改稱雜犯律,隋稱雜律,唐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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