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的通知國教督辦〔20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教育督導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部門:
為督促各地各校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應對並妥善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開展,根據《教育督導條例》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2月7日
暫行辦法
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督導條例》,為督促地方和學校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應對並妥善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教育重大突發事件是指涉及教育的重大突發事件,包括影響和危害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開展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考試安全、群體性事件和學校治安、刑事案件、師德敗壞等事件。
第三條 實施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的目的是督促有關地方和學校在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過程中,切實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各地開展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並組織實施特別重大教育突發事件專項督導。
第五條 實施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堅持“及時有效、公正公開”的原則,推動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得到有效處理和解決,及時向社會公開事件處理和專項督導結果。
第二章 專項督導的內容
第六條 專項督導主要內容是地方和學校應對和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情況,包括:(一)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物資儲備、監測與預警等方面的情況。
(二)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與救援等方面的情況,包括緊急報告、控制局面、組織疏散、實施救治、開展救援、立案調查等。
(三)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過程處理情況,包括校園安全隱患排除、食物中毒治療、傳染性疾病防治、事故傷害賠償、教育撫恤補助、師生和家長安撫、試題泄密和考試群體作弊處置、治安和刑事案件移交處理、群體聚集的疏散、教師師德教育、責任人處理等。
(四)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後續處理情況,包括校舍恢復重建、教學設備補充配置、校園及周邊環境整治、患病或受傷師生救治、師生心理干預、複課及組織學生參加中高考、維護校園師生穩定、試題泄密和考試群體作弊處置、治安和刑事案件協助處理、師生宣傳教育、處理結果通報、事後評估等。
(五)建立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公告制度,視情況向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通報相關工作,正確引導輿論的情況。
(六)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和考核問責機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的情況。
(七)其他與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相關的情況。
第三章 專項督導的實施
第七條 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了解情況,對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影響和危害程度進行評估。第八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估情況,決定是否派出督導組開展專項督導,或指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實施專項督導。
第九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實施專項督導的程式:
(一)向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發出書面通知;
(二)督導組赴現場進行督導檢查,全面了解、掌握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理情況;
(三)督導組根據現場督導檢查情況形成初步督導意見,向當地及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反饋,向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督導報告;
(四)地方政府根據督導意見提出整改方案,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五)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視情況向社會公布督導報告和整改報告。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建立教育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及時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發生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和應對處理進展情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緊密配合,及時準確掌握教育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與處理情況,積極參與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與處理。
第四章 問 責
第十二條 建立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督導問責機制,將專項督導結果作為對相關單位和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第十三條 對教育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理工作責任不落實、應對不積極、處理不妥當的地區、單位和個人,建議當地人民政府對其進行問責,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具體實施方案。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