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2002年5月27日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計價格【2002】792號發布)
內容如下
一、為規範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決定在全國各級各類學校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是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於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保護學生及其家長自身合法權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家舉辦的國小、初級普通中學、初級職業中學、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以及幼稚園(託兒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學校的收費。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收費也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四、凡按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教育收費,包括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借讀費、有寄宿制學校的住宿費和非義務教育學校的學費、住宿費等學校所有的收費,均應實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收費範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也應進行公示。
五、學校要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學校在招生簡章中要註明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後,通過收費報告單等方式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六、在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的製作材料、規格、樣式,應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範。要儘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型端正,實用規範。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學校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七、教育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學校所在地的省級或市、縣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範圍等。禁止將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八、遇有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省、市、縣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做好教育收費政策信息的溝通、傳遞工作,並督導學校做好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的更新維護工作。
九、各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教育收費政策的制定和調整情況,並督促學校做好教育收費公示工作。
十、各地要加強對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生有權拒絕繳納,並有權向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