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收費管理制度

《西南大學收費管理制度》,為規範收費行為,加強收費管理,保障合法收費,根據《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和《重慶市物價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於我市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價2006570號)等有關收費政策規定,結合西南大學實際而制定,適用於該校內各單位(不含校辦產業法人實體)。該制度共七章、三十三條(含附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執行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收費行為,加強收費管理,保障合法收費,根據《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和《重慶市物價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於我市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價[2006]570號)等有關收費政策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校內各單位(不含校辦產業法人實體)。

第三條 收費堅持合法、合規、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所有收費收入必須及時、全額上繳學校財務機構,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和核算,嚴格執行國家“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嚴禁公款私存或私設“小金庫”。

第二章 收費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收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體制。

第六條 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校收費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領導、組織、協調學校收費管理工作。

(二)根據國家有關收費政策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校收費管理制度,審議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

(三)對收費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經濟責任制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四)研究和處理有關收費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財務處集中管理全校收費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初審校內各單位申報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二)根據國家有關收費政策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草擬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提交學校財經領導小組會議審議、校長辦公會審定通過後,報市物價局等管理部門審批。

(三)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並做好其年審工作。

(四)及時做好收費公示工作。

(五)及時向學校財經領導小組報告收費情況及繳費、欠費情況。

(六)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和校內有關部門做好學校收費專項檢查工作。

(七)對收費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財經領導小組,並落實整改意見。

(八)負責收費收據管理工作。

(九)負責收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確定

第八條

收費項目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報名考試費三項。

第九條

學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確定

(一)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向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招收的各類學生收取學費。各類學生主要包括:各類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專科(高職)生,預科生、專升本學生;第二學位、雙學位、輔修專業學位學生;各類國家沒有安排財政撥款的研究生(包括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職攻讀碩士、博士研究生,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同等學力人員,示範性軟體學院工程碩士研究生,委託培養、自籌經費碩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生等);以本碩連讀、本碩博連讀形式學習的本科階段的學生;自費來華留學生;參加高等學歷教育文憑考試、自考助學班、套用型自考大專班學習的學生以及網路教育學生等。

(二)學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和審批程式為:

1、學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在每年4月份進行。由招生就業處、研究生部、繼續教育學院、國際合作與交流處、高職學院、網路學院等相關單位向財務處申報。

2、財務處根據國家有關收費政策規定,對相關單位申報的學費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初審,並報學校財經領導小組審核和校長辦公會審定。

3、財務處根據學校審定通過的學費收費項目和標準報市物價局核定並辦理《收費許可證》。

4、財務處根據市物價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核定的學費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學校發文和收費公示的方式公布學費收費項目和標準。

(三)學費標準按屬地化原則管理。學費標準有政策規定的,執行現行規定;沒有規定的,如:新設學費標準、調整學費標準等,應由財務處向市教委、物價局、財政局申報,市教委綜合考慮實際成本、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見,報市物價局、財政局審核,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住宿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確定

(一)學校為在本校接受各類教育的學生提供住宿的,向學生收取住宿費。

(二)住宿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和審批程式為:

1、學生宿舍的修建及管理部門向財務處提供申報住宿費標準的有關材料。

2、財務處根據國家有關收費政策規定和學生宿舍基本條件的實際情況,將住宿費標準的申報材料報市物價局和市教委核定和審批。

3、財務處根據市物價局、市教委審批的住宿費標準,以學校發文或收費公示的方式公布住宿費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十一條

報名考試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確定

(一)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各種考試,向參加考試的考生收取報名考試費。各種考試主要包括: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專業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在職攻讀碩士、博士學位入學考試,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水平考試,網路教育學生入學考試,藝術類、體育類學生入學專業測試,高水平運動員以及其他特殊類型學生入學測試,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計算機水平考試等。

(二)報名考試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和審批程式為:

1、由發生此項收費的相關單位向財務處報送申請報告和“收費項目申報表”(“申報表”在財務處網頁下載)及相關檔案材料。申請報告須說明收費項目的名稱、標準及其收費理由和檔案依據等。

2、財務處根據國家有關收費政策規定,初審收費項目和標準,報學校財經領導小組審核和校長辦公會審定。

3、財務處根據學校審定通過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報市物價局核定並辦理《收費許可證》。

4、財務處根據市物價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學校發文或收費公示的方式公布報名考試費收費項目和標準。

(三)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如學校自行組織的考試需新設立報名考試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應經財務處報市教委、物價局、財政局審批後方能收取。

第十二條

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確定

(一)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合理補償費用。

(二)服務性收費按低於市場價、合理補償成本的原則制定。

(三)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併統一收取。嚴禁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接受服務,嚴禁只收費不服務。

(四)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和審批程式為:

1、由發生此項收費的相關單位向財務處報送申請報告和“收費項目申報表” (“申報表”在財務處網頁下載)及相關材料。申請報告須說明收費項目的名稱、標準、收費理由及相關檔案依據等。

2、財務處根據國家有關收費政策規定,初審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報學校財經領導小組審核和校長辦公會審定。

3、財務處將學校審定通過的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通知相關單位執行。

第十三條

代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確定

(一)代收費是指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自願前提下,學校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相關費用。

(二)代收費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併收取,並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辦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

(三)代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和審批程式同服務性收費。

第十四條

培訓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確定

(一)校內各單位以學校或學院、所、中心等名義,按照自願原則面向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提供各類培訓服務的,向其收取培訓費用。

(二)培訓費具體標準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制定,並由財務處報市教委、物價局、財政局備案後執行。由國家行政機關授權或委託,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開展的強制性培訓,其收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三)培訓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和審批程式同服務性收費。

第十五條

對各種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管理,實行年審制度。每年年末各單位應按照財務處關於收費年審工作的具體要求認真填報“收費年審表”。年審通過的,由財務處在“收費年審表”上加蓋財務專用章,並作為收費單位繼續實施收費的有效憑證。

第四章 費用的收取

第十六條 各種費用的收取由財務處統一管理。校內其他單位(榮昌校區除外)只能接受財務處的委託代收。各種費用的收取部門是:

(一)普通本專科生(含預科生)、研究生、進修生的學費和住宿費由財務處直接收取。

(二)來華留學生費用由國際與合作交流處代收。

(三)高職生費用由高職學院代收。

(四)成教生、自考生費用由繼續教育學院代收。

(五)網路教育學生費用由網路學院代收。

(六)其他費用(含研究生課程班學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由發生收費項目的單位代收。

第十七條 學費、住宿費一律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費收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第十八條 學生因休學、留級、降級、轉學、轉專業等而發生學籍變動的,按變動後學籍所在年級及專業的學費標準收取學費。對於校外轉入學生,第一學期轉入的,當年學費按轉入所在年級及專業的學費標準全額收取,第二學期轉入的,當年學費按50%收取。住宿費按實際所住宿舍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九條 申請校外居住及走讀的學生,須持經學院負責人(研究生須導師簽字)、後勤集團學生社區管理中心或學生公寓管理中心管理人員簽字批准的“校外居住備案表”、校外住宿申請承諾書及繳費收據到財務處辦理相關手續。其住宿費按照實際住宿時間收取。

第二十條 確因家庭經濟困難需申請貸款或申請緩繳學費、住宿費的學生,須持本人家庭經濟狀況證明及相關材料到所在學院和學生處辦理貸款或緩繳手續(辦理緩繳手續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一條 校內各單位收費必須在財務處統一領取國家規定使用的合法收據,不得在外自購、自製收據收費。

第二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收費必須按照學校下達的收費檔案或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增設收費項目和超標準收費。否則,財務處不予立項和核算。

第五章 退費和減免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繳納學費和住宿費後,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的,根據學生實際學習和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和住宿費。研究生學費由研究生部確定的離校時間計退,全日制本科生學費以教務處確定的離校時間計退。住宿費以後勤集團學生社區管理中心或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提供的退房時間計退。

第二十四條 退費應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有關學院、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簽字,憑書面申請、繳費收據以及有關證明材料等到財務處辦理退費手續。

第二十五條 全日制本科生、國家計畫任務外研究生確因家庭經濟困難,成教、網路、高職和研究生課程班等學生確因特殊情況,按有關規定學校可給予不同程度的學費減免。住宿費、代收費等不予減免。

第二十六條 學費減免應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經有關學院、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分管校長簽字、主管財務校長批准。

第二十七條 統招全日制本科生的非政策性減免學費由所在學院承擔,其他學生的減免學費由學校、學院、管理部門按學校收入分配規定的比例分攤。

第六章 責任及處罰

第二十八條 凡未經學校批准的收費,擅自提高標準的收費,一律以亂收費論處,沒收收費所得。對亂收費的單位按經濟責任制的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並按學校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凡不按規定將收費收入納入學校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和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庫”論處,並按學校及國家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三十條 學生未按規定繳清當年學費及住宿費的,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是面對學生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審批程式,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執行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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