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開展全國教育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

10.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越權出台教育收費政策,以及違反規定向學校收費或攤派費用、通過學校搭車收費的。 全國教育收費專項檢查工作點多面廣,任務重,各地要採取全面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工作。 各地價格、教育、糾風、監察、財政、審計和新聞出版部門要在教育收費專項檢查中,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注意查找存在的問題,同時要注重探索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制度性做法。

2005年8月29日
發改價檢〔2005〕1609號
但教育亂收費在有的地方、部門和學校仍然存在,社會對此仍有反映。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關於2005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決定在全國繼續開展教育收費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的範圍、時限和內容
(一)檢查的範圍和時限
此次教育收費專項檢查的範圍是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中國小校,向學校攤派、集資、收費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檢查重點是城市(含縣城)示範性(重點)中學、國小,高等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包括下屬單位)等。對民眾反映(舉報)有亂收費行為的農村中國小校,也要進行重點檢查。專項檢查的時限是2004年秋季開學以來發生的收費行為(重大的亂收費行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各地開展自查和重點檢查的範圍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在本《通知》規定範圍基礎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檢查的主要內容
1.各級各類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以及國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2.高等學校違反國家規定將捐資、贊助等費用與招生入學掛鈎的,違反規定以各種名義向學生收取國家規定項目外的其他任何費用的。如“轉專業費”、“贊助費”、“擴招費”、“定向費”、“跨地區建設費”、“專升本費”、“假期住宿費”、“補考費”、“重修費”、“高考錄取通知書郵寄費”、“本科生錄取費”、“學位申請費”、“答辯費”、“論文印製費”、“旁聽費”、“註冊費”、“點招費”、“建校費”、押金、保證金、各類證、卡工本費等,以及向違反協定,未到協定單位就業的畢業生收取違約金或以各種理由、名義向學生收取捐款的。
3.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不按“一費制”規定收費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4.中國小校違反規定向學生和家長收取轉學費的;違反國家規定將捐資、贊助等費用與招生入學掛鈎的;違反國家規定舉辦收費輔導班、補習班或以舉辦提高班、實驗班、快慢班和超常班等為由向學生收取費用的。
5.通過民辦公助(私辦公助)等形式舉辦“校中校”或“校中班”,並收取高額費用的。
6.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不按規定執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辦生、計畫外學生、自費生等,並高額收取費用的。
7.各級各類學校違反自願原則強制收取服務性費用的;將教輔材料列入“一費制”收費項目,組織學生統一購買教輔材料、課外讀物、報刊雜誌的;強制學生統一購買生活和學習用品從中牟利的;通過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等形式強制服務、強制收費的。
8.高等學校定向生、特長生、預科生、專升本學生未與同等學歷層次的學生執行同樣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
9.各級各類學校不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實行公示的;公示的項目和標準未經有關部門審核的;收費政策調整後不及時更新公示相關內容的。
10.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越權出台教育收費政策,以及違反規定向學校收費或攤派費用、通過學校搭車收費的。
11.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國家規定擠占、挪用、平調、截留教育經費和學校收費資金的。
12.在落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一費制”收費辦法的同時,了解各地制定和實施中小學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和財政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的情況。
13.未按規定將教育收費收入繳入財政專戶,未按財政部門批准的預算安排使用教育收費資金的。
14.有關部門未按批覆的預算及時足額核撥學校經費的。
15.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收費行為。
二、檢查的組織形式
按照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的部署,此次專項檢查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和新聞出版總署聯合開展,具體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糾風、監察、財政、審計和新聞出版等部門統一安排,具體檢查工作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落實,避免重複檢查。
三、檢查的時間安排
此次專項檢查從9月中旬開始,至12月底結束。檢查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9月10日至9月30日為自查自報階段。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本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政策的行為,以及是否存在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向本單位攤派或強制搭車收費等情況進行自查和登記,並將自查、整改以及承擔的攤派、亂收費等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分別上報同級價格、財政等部門。自查出的亂收費金額,能清退的要清退給學生,無法清退的,由價格等主管部門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對各單位自查上報的承擔攤派、亂收費等問題,列入重點檢查對象進行檢查。
在自查期間,為推動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深入開展,特別是督促各地把治理教育亂收費專項檢查落到實處,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將組織若干督查組,分赴有關省(區、市)進行督查,並適時召開督查情況匯報會,總結推廣專項檢查好的經驗,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保證專項檢查健康有序開展並取得實效。
10月8日至12月8日為重點檢查階段。各地價格、教育、糾風、監察、財政、審計、新聞出版等部門要在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行政部門自查自報的基礎上,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組織人員對轄區內的大、中、國小,以及對學校攤派、亂收費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重點檢查。對查出的亂收費金額,能清退的要清退給學生,無法清退的由價格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12月8日至12月31日為整改階段。各地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同時,要幫助被檢查單位整改建制,完善內部管理,增強收費自律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落實責任。開展教育收費專項檢查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經過兩年多的工作,治理教育亂收費已經進入攻堅階段,各級價格、教育、糾風、監察、財政、審計和新聞出版部門要充分認識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重要意義,克服鬆懈、畏難情緒,明確目標要求,建立責任制,責任到人,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減,集中精力搞好教育收費專項檢查工作,確保專項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二)突出重點,集中攻堅。全國教育收費專項檢查工作點多面廣,任務重,各地要採取全面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工作。對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校,要重點檢查違反自願原則強制收取服務性費用、以擇校為目的違反規定收取贊助費、擇校費、借讀費和轉學費等,以及違反規定收取補課費、代收代辦費年終不予結算、組織學生統一訂購教輔材料並收費等問題。對高級中學要重點檢查違反“三限”政策亂收費問題。對高等學校要重點檢查與招生掛鈎的贊助費、點招費、定向費、建校費和違反規定收取轉專業費、補考費、重修費、專升本費等問題。對教育行政部門要重點檢查通過征訂教輔材料、培訓等形式向出版發行單位和學校違規收取費用等問題。對民眾反映強烈的通過民辦公助(私辦公助)等形式舉辦“校中校”、“校中班”,並收取高額費用的學校,要嚴厲查處。
(三)改進方式,加大力度。開展教育收費專項檢查工作難度較大,在具體工作中各地要採取下查一級、交叉檢查為主,同級檢查為輔的方式。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選擇部分地方安排直接檢查或組織循環交叉檢查;各地檢查工作方式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研究確定並負責組織實施。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層工作指導,明確政策,積極協調,加強督導,排除各種阻力和干擾。各地要採取重點檢查、隨機抽查、明察暗訪等方式,注重實效,避免檢查流於形式。要認真查處以謀取個人和小團體利益為目的的亂收費行為,對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要移交有關部門依紀依法嚴厲查處。對於屢禁不止、屢查屢犯的亂收費行為,特別是情節惡劣、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件,不僅在經濟上依法嚴處,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以震懾亂收費行為。
(四)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教育收費專項檢查牽頭單位的責任,加強與教育、糾風、監察、財政、審計、新聞出版等部門的溝通協調,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其分管的工作,既有工作分工,又有統一協調。各部門要對自己所負責的工作認真組織安排,明確檢查責任分工,保證專項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規範檢查,依法行政。各級價格、教育、糾風、監察、財政、審計和新聞出版部門要嚴格程式,落實檢查工作制度。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查處。要認真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進一步規範收費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12358價格舉報電話的作用,按照屬地管轄原則,認真受理、及時查處民眾投訴舉報件;要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教育收費政策,動員全社會進行監督。
(六)及時溝通,加強交流。專項檢查期間,實行檢查信息報告制度,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本地區專項檢查的進展情況、工作動態、典型案件和檢查中存在的問題等情況,每周一次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摘編情況,及時向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各單位通報。
(七)加強調研,做好總結。各地價格、教育、糾風、監察、財政、審計和新聞出版部門要在教育收費專項檢查中,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注意查找存在的問題,同時要注重探索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制度性做法。在專項檢查結束後,各地要對教育收費專項檢查工作的成果和經驗進行認真總結;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梳理,深入分析教育亂收費問題的深層次原因,研究提出標本兼治的政策措施,並於12月31日前將書面總結報告、報表、典型案例(不少於5例),以及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調查研究報告分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新聞出版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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