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業自主權

教師專業自主權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自主決策的權力,是指教師作為主體,在遵循社會、教育規範及精神規律的前提下,自由地選擇教育行為,並不斷的追求自我超越境界的教育自主的權利。中國1993年10月通過的《教師法》和1995年3月通過的《教育法》,規定教師現階段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項:教育教學權;科學研究權;管理學生權;獲取報酬待遇權;民主管理權;進修培訓權。

概述

自主(autonomy)一詞是源於希臘文“autos(自我)”和“nomos(法律)”的組合,它的基本含義是,自己指導自己,不受他人約束。教師專業自主權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自主決策的權力,是指教師作為主體,在遵循社會、教育規範及精神規律的前提下,自由地選擇教育行為,並不斷的追求自我超越境界的教育自主的權利。

現狀

在當前中國中國小教師的實際職業生涯中,教師的主要任務是教,是按照教材、教學參考資料、考試試卷和標準答案去教。至於為什麼要教這些,為什麼要這么教,怎樣教更好,教師進行更深思考的並不多。因而出現了這樣的現象:教學內容是由國家的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參考資料是由教研部門提供的,教學方法是由教研部門介紹的,考試試卷是由教育部門編制的,教師成了游離於研究過程之外的被動的旁觀者,成了教育行政部門各項要求的機械執行者,成了各種教學參考資料的簡單照搬者,成了教研部門提供的一些模式的盲目模仿者。教師自主權受到種種限制,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缺乏主體自主意識,教師權力名不副實。

內容

中國1993年10月通過的《教師法》和1995年3月通過的《教育法》,規定教師現階段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項:
教育教學權:包括教師可依據其所在學校教學計畫、教學工作量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的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教學內容和進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和實驗。
②科學研究權:包括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諮詢等創造性勞動;有權將教育教學中的成功經驗或專業領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寫成學術論文,著書立說;有權參加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並在其中發表自己的觀點,開展學術爭鳴。
③管理學生權。包括依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因材施教,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並就學生的特長、就業、升學等方面的發展給於指導;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
④獲取報酬待遇權。包括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教育法律、教師聘用契約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工資報酬一般應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其他各種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包括醫療、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種待遇和優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⑤民主管理權。包括對學校及教育行政部作有權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論學校發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⑥進修培訓權。 包括教師有權參加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從而保障教育教學的質量。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