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武器

利用除核爆炸以外的手段散布放射性物質,以其衰變所產生的核輻射作為殺傷因素的武器,又稱放射性戰劑。

簡介

用非核爆炸方式散布放射性物質,以其衰變產生的核輻射作為殺傷因素的武器。亦稱放射性戰劑。放射性物質通過炸藥爆炸等方式散布,沾染地面、水域、空氣和軍事技術裝備等,以殺傷有生力量為主要目標。它還可與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結合使用。這種武器用的放射性物質可從反應堆的廢料中分離,也可在反應堆中用中子照射某些化學元素製取。反應堆生產的某些核燃料也可用於放射性武器,如鈷60鈽239等。鈷60放出的γ射線,一般對人體造成外照射傷害;鈽239進入人體內,除本身有劇毒外,其放出的ɑ射線會造成內照射傷害。放射性武器可造成對人員的急性損傷,還可能產生不良的遺傳後果等遠期效應。殺傷效應的大小,取決於放射性物質的種類、用量和散布情況。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不久,國外曾有人構想用放射性武器補充當時為數很少的核武器,但至今並未見到有關裝備或使用這種武器的報導。1948年,聯合國常規軍備委員會曾通過決議,把放射性武器列為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之一。1969年,聯合國大會討論了控制和防止使用放射性武器問題。1980年3月,在日內瓦裁軍談判委員會中成立放射性武器特設工作小組。中國支持禁止研製、生產、貯存和使用放射性武器的立場。

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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