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職務

撤銷職務

撤銷職務簡稱撤職,指解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現任職務。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有嚴重錯誤或違法亂紀,不適宜擔任現行職務時,由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式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予以撤職。撤消職務是一種行政處分,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一種重要監督手段。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在人大會議閉會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撤銷個別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政府秘書長、廳長等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特點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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