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4號)和《中共揚州市委辦公室、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揚辦發〔2010〕11號),設立揚州市糧食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建制。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職責。
(二)加強糧食市長負責制下有關糧食流通的職責。
(三)加強推進全市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提高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保障全市糧食供應安全,承擔糧食市長負責制下的有關糧食流通的具體實施工作;制定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和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提出全市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推動全市國有糧食企業改革。
(二)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糧食流通法律法規;按照地方糧食流通和地方糧油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相關規定並監督執行。
(三)負責全市糧食市場監測預警和應急保供;貫徹執行國家糧食購銷政策,組織開展政策性糧食收購,指導全市糧食購銷和產銷銜接;協同有關部門落實糧食信貸資金政策;負責軍糧供應,指導災區及缺糧地區所需糧食的供應。
(四)負責市、縣(市、區)級儲備糧油管理;擬訂市、縣(市、區)級糧油儲備規模、品種、總體布局方案並監督實施;提出市、縣(市、區)級糧油儲備及收儲、動用儲備糧油建議;協調中央和省級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調運工作。
(五)依法開展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依法對全市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監督檢查市、縣(市、區)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和全市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原糧衛生。
(六)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業指導;指導行業科技創新和成果推廣;承擔糧食流通統計工作;開展糧食行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市糧食局設7個職能處室,均為正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組織全局性會議及活動,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日常文秘、政務信息、新聞宣傳、督查督辦、檔案、信訪、機要、保密、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承辦行業對外交流與合作有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糧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規;擬訂有關依法行政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提出全市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和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提出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推動全市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承辦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執法監督等工作;承擔糧食流通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宣傳和培訓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審核及相關備案工作。
(三)調控處擬訂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提出市及縣(市、區)儲備糧油規模、品種、總體布局方案及收儲、動用市及縣(市、區)儲備糧油的建議,擬訂市、縣(市、區)糧油儲備有關管理制度;承擔全市糧食市場安全保供、監測預警和應急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政策性糧食收購工作,指導全市糧食購銷和產銷銜接;落實軍糧供應,承擔災區、缺糧地區的糧食供應工作;辦理市級儲備糧油的收購、銷售、儲存及輪換計畫審批工作;承擔軍糧供應站(點)認定工作,協同省糧食局做好陳化糧(重度不宜存糧)購買資格認定工作;承擔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協調中央和省級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調運等工作。
(四)產業發展處落實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政策,推進糧食現代物流、糧油精深加工和產業化經營;擬訂全市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承擔中央和省市投資項目的有關工作;承擔糧油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工作,指導全市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辦中央、省儲備糧代儲資格初審和市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審定工作;承擔糧食行業科技管理和新技術推廣工作。
(五)監督檢查處依法開展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擬訂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地方儲備糧油的計畫、數量、質量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全市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承擔全市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六)財務處協調落實糧油購銷、儲備、倉儲物流設施建設、產業化發展等相關財政、金融、稅收政策;協同有關部門監管有關涉糧專項資金的使用;擬訂市級儲備糧油財會制度並監督執行;開展全市糧食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部門預算及有關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資產管理工作。
(七)人事處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務、宣傳、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出國(境)人員政審、離退休人員、群團等工作;承擔全市糧食流通行業職工教育培訓和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等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等機構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人員編制
核定市糧食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核定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內設機構正副處長(主任)9名,其中正處長(主任)7名,副處長(副主任)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