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風險的能力”要求,明確我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在本地區發生重特大突發性自然災害時的工作職責,快速、高效、有序地開展救災應急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損失,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於洪澇、乾旱、地震、風雹(包括龍捲風、颶風和冰雹)、颱風(包括熱帶風暴)、雪災、霜凍、低溫、病蟲害、滑坡及其它異常自然現象造成的損失和危害。
第三條 救災是指災害發生以後的人員、物資搶救,災民生活安排,災區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的所有措施及活動。
第四條 救災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政府領導原則。救災工作是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各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效組織救災工作。
分級管理原則。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分別制定本級政府預案。
部門協作原則。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相互銜接,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救災的各項工作。
重點突出原則。預案突出落實救災工作的各個環節的相關內容,強調救災保障手段和資金的落實。
第五條 救災工作的基本方針是: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依靠民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發揮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和各種突擊隊的作用,共同做好救災工作。
第二章 災害預警和預案啟動
第六條 氣象、地震、水利等災害預報部門按預報管理程式,及時發出預警,預測災害對特定區域內的民眾生命財產造成較大威脅或損失。
第七條 凡遇有大災、特大災,市政府救災應急預案啟動,受災的縣(市、區)政府預案也同時啟動。中災由受災的縣(市、區)政府啟動預案。
第八條 市級救災應急預案由市政府頒布實施。各縣(市、區)救災預案由本級政府頒布實施。
第三章 災害報告和等級劃分
第九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災區人民政府必須迅速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災情,並在災害形成的3小時內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初步災情,以後每日一報災害的發展情況,主要報告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地點、範圍、程度和後果,採取的措施,生產生活上必須解決的問題等;災害結束2日內,報告此次災害過程核定後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災情上報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瞞報、謊報、緩報或不報。
第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災情報告後,應會同災區人民政府及其救災主管單位,對災情進行全面調查,確定實際損失和災害等級。
第十一條 災害等級的劃分標準。
(一)一次性災害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特大災:
1、農作物絕收面積(指因災減產八成以上,下同)2萬公頃以上;
2、倒塌房屋3000間以上;
3、因災死亡10人以上;
4、嚴重破壞性地震;
5、一次性災害過程直接經濟損失達8億元以上。
(二)一次性災害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大災;
1、農作物絕收面積1—2萬公頃;
2、倒塌房屋1000—3000間;
3、因災死亡5—10人;
4、較大破壞性地震;
5、一次性災害過程直接經濟損失達5—8億元。
(三)一次性災害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中災;
1、農作物絕收面積0.5—1萬公頃;
2、倒塌房屋500—1000間;
3、因災死亡3—5人;
4、破壞性地震;
5、一次性災害過程直接經濟損失達3—5億元。
(四)未達到中災劃分標準的均為輕災。
第四章 應急反應和行動實施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負責,各盡其職”的原則,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效組織開展救災應急工作。為確保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後緊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進行,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按照不同災害等級,將應對突發性自然災害工作設定為三個回響等級,明確各個等級回響工作規程。
第十三條 中災發生後,啟動三級回響。
災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救災應急預案,確定應急工作方案並迅速實施,及時報告市政府和市有關部門。
市政府根據災情,及時指導和幫助災區開展救災工作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市民政、財政、農業、水利、國土、建設、氣象、地震、交通、供電、教育、衛生、公安、房管、電信、保險等部門派工作組到災區調查災情,協助當地政府開展救災應急工作。
第十四條 大災發生後,啟動二級回響。
(一)災區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立即啟動救災應急預案,確定應急工作方案,迅速組織救災工作,及時報告市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部隊領導機關;動員和組織開展搶險救災工作;組織力量撤離、轉移民眾,搶救病員,安撫遇難家屬和處理善後事宜;在本級財政中安排使用專項救災應急經費;救濟災民和安排無家可歸人員,穩定社會秩序;在本級行政區域內組織救災捐贈,開展互助互濟活動。
(二)市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1、啟動救災指揮部,指導、督促災區的救災工作;
2、召集有關部門,研究部署救災工作,確定應急反應的規模和應急期的起止時間;
3、組織有關部門緊急行動,協助災區開展搶險救災,必要時協調駐揚部隊支援;
4、市政府領導率工作組趕赴災區幫助指導搶險救災工作;
5、緊急動用市本級救災應急資金,重點解決在緊急救援階段災民無力克服的臨時吃、穿、住、醫等生活困難。
6、向省政府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請求國家支援。
7、市救災募捐辦公室組織救災捐贈,支援災區。
第十五條 特大災發生後,啟動一級回響。
(一)災區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立即啟動救災應急預案,全面組織應急搶險救災;及時向市政府及市有關部門報告災情,並傳達貫徹省、市領導對救災工作的指示;在本級財政、計畫中安排使用專項救災應急經費、物資;在本行政區域內立即組織救災捐贈,廣泛開展互助互濟,維護社會治安,確保災區穩定。
(二)市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1、啟動救災指揮部,指導督促災區的救災工作;
2、召集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救災工作;確定應急反應的規模和應急期起止時間;
3、根據災情決定在災區採取有關緊急措施,同時協調駐揚部隊支援;
4、市政府領導立即趕赴災區擔任現場救災臨時指揮機構總指揮,直接組織指揮搶險救災工作;
5、緊急動用市本級救災應急資金,重點解決災區緊急救援、轉移安置等所需要的費用。
6、迅速向省政府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請求國家支援。
7、市有關部門、駐揚各部隊按本預案規定職責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8、市救災募捐辦公室立即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支援災區。
第十六條 發生突發性災害對人員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脅時,必須進行轉移安置。在農村一般由縣(市、區)或鄉鎮政府組織實施;在城市由市政府組織實施,以政府名義發出轉移安置通知,安排運輸力量,按指定的路線進行轉移,並確保轉移安置地點社會治安良好,災民生活穩定和防止次生災害,如火災、疫病等的發生。轉移安置地點一般採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採取投親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帳篷等。要及時保障安置後災民的生活,解決飲水、食品、衣物的調集和發放,並對轉移安置災民情況進行登記,逐級上報。
第五章 應急機構和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 成立揚州市救災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秘書長擔任。
第十八條 市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13個工作組。
市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市救災募捐辦公室、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農業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廣電局、市氣象局、市電信公司、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衛生局、市供電公司、市外事辦、市經貿委、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環保局、市供銷社、市糧食局、市商貿局、市郵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勞動局、市無管辦、市紅十字會、保險公司等單位負責同志參加,辦公地點設在市民政局。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迅速收集、匯總和評估災情,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省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收集災區政府和各工作組應急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三)負責傳達、貫徹、落實省市領導和指揮部對核災工作的指示,協調、監督各部門和災區政府的應急工作;
(四)負責協調救災資金、物資的籌集、安排、調運;
(五)組織救災新聞宣傳報導及新聞發布會;
(六)組織開展救災捐贈;
(七)負責處理指揮部日常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十九條 各工作組組成和工作職責。
1、搶險組
組長單位:各級人民政府。
成員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酌情請軍分區、駐揚各部隊協助。
工作職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救災搶險工作。
2、查災核災組
組長單位:市民政局。
成員單位: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水利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門。
工作職責:做好災害情況收集、匯總、核實和評估工作。
3、災民安置組
組長單位:市民政局。
成員單位:市交通局、市建設局、市商貿局、市教育局、市勞動局、市房管局等部門。
工作職責:組織力量,轉移、撤離需轉移安置災民。
4、應急資金組
組長單位:市財政局。
成員單位:市民政局、市各金融保險機構等。
工作職責:負責救災資金的申請、安排、撥付、發放。
5、疾病控制防疫組
組長單位:市衛生局。
成員單位:各防疫、疾病控制機構。
工作職責:負責搶救傷病員,對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情、病情的傳播蔓延。
6、物資供應組
組長單位:市發改委。
成員單位:市經貿委、市商貿局、市糧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供銷社等部門。
工作職責:做好救災物資的組織、供應、調撥和管理,確保災民的基本生活。
7、交通運輸組
組長單位:市交通局。
成員單位:市交巡警支隊、市城鄉客運管理處、市公交總公司等。
工作職責:負責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和轉移安置災民的運送。
8、基礎設施保障組
組長單位:市建設局。
成員單位: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供電公司、市無管辦、市郵政局、市電信公司、市各移動通信分公司、市政總公司、市自來水總公司、市燃氣總公司等部門和單位。
工作職責:及時做好搶險修復工作,保障災區水、電、氣、道路和通訊設施的暢通無阻。
9、治安保衛組
組長單位:市公安局。
成員單位:市綜治委成員單位。
工作職責: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犯罪,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10、宣傳報導組
組長單位:市政府新聞辦公室。
成員單位:市廣電局、市外事辦、市民政局、市各新聞機構。
工作職責:負責救災工作的新聞宣傳報導工作。
11、次生災害預防與監測組
組長單位:市環保局。
成員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市衛生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民政局等部門。
工作職責:負責災區次生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並及時對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採取緊急處理,防止災害擴大、減輕或消除危害。
12、災後恢復重建組
組長單位:市民政局。
成員單位: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房管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教育局等部門。
工作職責:負責幫助和指導災後生產自救,做好災民倒塌房屋、學校、水利設施的恢復重建。
13、接收援助組
組長單位:市救災募捐辦公室。
成員單位:市民政局、市外事辦、市紅十字會等部門和機構。
工作職責:負責做好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工作。
第六章 應急經費和物資保障
第二十條 救災經費和物資應堅持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民眾互助、保險補償、社會捐贈、信貸和省、市、縣、鄉給財政部門每年預算安排的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等多渠道解決。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特大災、大災的物資扶持包括糧食、衣被、藥品、種子、化肥等生活和生產必需品及其他急需物資。
第二十二條 市救災倉庫要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做好食品、衣被、帳篷等救災物資準備,保證隨時可以向災區調運物資。
第二十三條 救災經費和物資必須按規定的範圍、項目、標準和辦法重點使用,專款專用,專物專用,並加強管理和監督,不得發生截留、剋扣、擠占、濫用、挪用、貪污等違法亂紀行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每年對救災經費和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市政府。
各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每年安排財政預算時,根據上年災情及救災資金需求,必須編制相應的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預算,並視情況逐年遞增。建立並落實救災資金專戶管理制度,確保救災資金專用和及時足額到位。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根據救災工作應急任務,擬定和編制工作計畫。同時,組織好應急工作人員的培訓,必要時進行模擬演習。
各級審計、監察部門要隨時對災區救災款物安排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察。
第七章 宣傳報導
第二十四條 各新聞媒體根據市政府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提供的情況,做好宣傳報導工作。
第八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在救災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出色完成特、重大自然災害救助任務的;
(二)及時提供災害情況,災情上報準確,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減輕或免遭災害損失的;
(三)搶救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
(四)開展防災減災科學研究成果顯著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救災指揮部的要求實施救災的;
(二)不按要求和規定報告災情或虛報、瞞報、謊報災情的,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負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期間不堅守工作崗位或玩忽職守,甚至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救災資金和物資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救災應急預案,報市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