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1、掛名股東在形式上具備了作為公司股東的所有要件,不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東名冊中均反映為股東;
2、掛名股東名下資金屬實際出資人所有,它既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以欺詐或欺騙手段出資;3、掛名股東名下的資金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而投入的。
表現形式

根據實際出資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為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由於自已的身份受到有關法規、政策的限制不宜公開,而借用他人身份設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訂前的實質一人公司卻登記為兩人或兩人以上股東的大多屬此種情況;
二是實際出資人出於其他原因不願公開身份而借用他人名義開設公司。在實踐中,被借名者大多是親屬、朋友或者在管理、產權等方面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與法人單位。
2、約定掛名的股東
這種形式大都出現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為規避稅收、規避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不同原因,約定在股權轉讓後不辦理工商登記,從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記材料及股東名冊上轉讓方成了掛名股東。而受讓方雖不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但卻具備參與公司治理、收取資本收益等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
法律責任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註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么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產生的原因
實踐中設立掛名股東可能出於兩種原因:
一種是非規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見的如實際投資人不願意公開自身的經濟狀況等;
另一種掛名股東的設立主要是為了規避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第二個原因具體又分為兩種情況:
(1)當除掛名股東以外的實際股東人數為兩人以上時,掛名股東多是為了某個隱名投資人的利益而設立,如隱名投資人為不得經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當除掛名股東以外的實際股東人數僅為一人時,掛名股東的設立主要是實際股東為了規避中國公司法有關禁止設立一人公司的規定,因為根據中國現行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除了國有獨資公司之外,設立公司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出資人,而在現實生活中,不少私人企業都是一個人投資的,他們在設立公司的時候,為了辦理工商登記,就假借他人的名義出資,企業成立之後,仍然由實際出資人進行管理,這樣做,常常會導致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之間因為股東權益而發生爭議的情況,這種掛名出資人其實就是掛名股東。
股東資格

1.不論是否實際出資人,凡是通過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證明自己股東資格的股東,就應被推定為公司合法股東,和其他股東一樣,依法享有股東權益,有權在公司贏利時分取紅利。同時,也應該履行出資的義務,承擔公司經營的風險,至於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之間的借款關係,那是另外一個法律關係,通過另外一個訴訟去解決。
2、為了規避法律而掛名。此種情況分兩種情況來分,如果內部股東發生矛盾,則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否認股東資格的存在。如果公司與外部發生矛盾,如債權人追債等,這種情況則承認掛名股東的資格。同時,由掛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當除掛名股東以外的實際股東人數為兩人以上時,掛名股東多是為了某個隱名投資人的利益而設立,如隱名投資人為不得經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此時為了遏制惡意規避法律的行為,應當否認掛名股東的股東資格進而切斷隱名投資人獲得不法收益的通道,但隨之產生的三方面問題也需要解決:一是隱名投資人已經獲得的收益如何處理?二是隱名投資人的投資能否收回以及如何收回?三是公司債務如何承擔?對於隱名投資人已經獲得的收益,由於屬於非法所得,因此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應當收歸國有,這一點比較簡單;對於隱名投資人已經投入到公司中的資本,因與所得的收益相對,因此應當允許其收回,但收回的方式應當以不影響公司的存續為基本前提。
掛名股東股東資格的取得
股東資格的取得需要具備一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條件如有取得股東資格的真實意思表示、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等,形式要件如在股東名冊上進行了記載、在工商登記簿上進行了登記等,因此從理論上說,任何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欠缺都會導致股東資格的無法取得。所以,只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有檔案證明(諸如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掛名股東出了資;第二,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證明上有掛名股東的名字,則不管事實上該掛名股東是否出資,就應該推定為該掛名股東已經實際出資並確認該掛名股東具有公司的股東資格。
出資不到位的掛名股東資格
公司股東含掛名股東出資不到位,所設公司否定法人資格,股東以及掛名股東對社會和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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