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風險約束機制

投資風險約束機制是指使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並據此約束投資行為,最佳化投資過程的機制。建立投資風險約束機制,是投資體制改革的關鍵,也是實現經濟成長方式轉變的基本條件。

定義

投資風險約束機制是指使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並據此約束投資行為,最佳化投資過程的機制。這一機制有效運作的關鍵是建立起投資者直接承擔還貸責任的制度。並在分配過程中堵死風險轉嫁的缺口,將投資者的權、責、利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其能通過風險約束自行調整和最佳化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

建立

建立投資風險約束機制,是投資體制改革的關鍵,也是實現經濟成長方式轉變的基本條件。建立投資約束機制,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而逐步進行。

第一,嚴格劃分投資界限,實行法人投資責任制,明確投資責任主體。投資主體、項目和資金是投資活動的基本要素,三者應統籌考慮。根據各行業的性質和特點,建設項目可劃分為競爭性項目、基礎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競爭性項目應以企業為基本投資主體,融資活動應面向市場,企業通過市場籌資、建設和經營。政府應逐步從競爭性項目投資中退出,主要進行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投資。要實行法人投資責任制,建設項目必須明確投資責任主體。要先有法人後進行項目建設,由法人對投資建設的全過程進行負責。因決策失誤或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追究法人責任,甚至對法人企業實行破產清理。

第二,實行政企分開,規範政府投資主體的行為。今後,政府應主要投資於基礎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要轉換政府投資方式,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轉變政府職能,確立一批國家投資主體作為政府投資的代表,建立起有效地規範政府投資行為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國家投資主體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計畫確定的發展目標及任務進行投資,要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提高投資效益,強化風險責任約束。地方政府的投資也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首先,要轉變地方政府觀念,強化國家產業政策對地方政府投資的引導。其次,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投資決策程式,區分資金來源,實行歸口管理,建立中長期投資項目庫,將地方政府投資活動納入科學化、法制化和規範化軌道。再次,建立相應的項目責任制,使地方政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建立和完善投資決策責任制。投資決策責任制是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的重要內容。實行投資決策責任制,就是由項目決策者承擔投資決策風險,真正實現“誰投資、誰負責”。由於投資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追究主要決策者的行政責任和經濟、法律責任

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的建立,是消除投資活動隨意性、盲目性,克服投資效果無人負責現象,抑制投資規模過度膨脹,最佳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的重要制度保證,也是實現經濟成長方式轉變的重要條件。

方法

積極推行企業法人責任制

選定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實施,直至生產經營、歸還貸款和債券本息、保證投資資本的保值和增值,應實行全過程負責,承擔投資風險。

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競爭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皆由法人自主決定,擴大企業法人的決策許可權,改變過去和現在由行政領導決策的非企業法人責任制的做法。

通過立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企業法人按國家規定自行決策和實施項目投資建設。

對合資建設的項目,要積極推行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形式。不同的投資方式合資建設的項目,不論是新建還是擴建都要創造條件,組建規範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認真規範投資項目融通資金的行為

1.實行建設項目資本金制度,根據建設項目總投資的一定比例予以註冊登記。

註冊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嚴禁借入資金充作自有資金注入資本金或股金。要規範投融資行為,首先對新建企業的初始投資,必須由國家、部門、地方和參股的法人企業給予拔款而不是貸款。這既是為了約束國家、部門、地方和企業的投資行為,也是為了給新建企業一個創業基金,使它們今後向銀行和社會融資有個擔保和負債能力的界限。

2.積極推行貸款資產抵押制度,增強風險意識。

為了減少信用擔保而引發的反擔保風險,在各銀行申請貸款時,可採用資產抵押物貸款,企業法人委託社會上有評估資格的評估公司或評估事務所,按申請貸款的比例,對其資產進行評估,按評估淨值,通過當地工商管理,房產交易及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向銀行辦理資產抵押物貸款,以此融資方式增強其風險意識。一旦投資建設項目失敗,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將有可能按抵押協定規定拍賣,而導致企業破產。

3.對新建項目,除籌足30%的自有資金以外,項目投資中其餘部分應有銀行或其他籌資方的承諾、擔保,否則,不得倉促上馬建設。其目的是制約新建項目不得隨意上馬或停緩建下馬,不然的話,擔保銀行得承擔所引發的全部責任。

4.規定銀行金融資產中承擔貸款或擔保的總額同其資本的約束比例相符合。

建立投資的風險責任機制

建立投資的風險責任機制,是要使提出某項目的建議者及其決策者與投資行為掛起鉤來,把承擔風險的責任落實到經濟、金融組織的頭上,而不是落實到行政長官的“空口說白話”。

1.投資主體提出每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經過科學論證的評估報告。

2.投資項目必須經過國民經濟評價,只有同時通過國民經濟評價和財務效益評價的,投資(或控股公司)公司才能投資,銀行才能貸款,或承諾籌資。

3.投資主體必須在投資的同時,建立產權管理制度,明確未來法人對投資項目在生產經營中承擔投資的保值、增值和貸款及債務償還的責任。

建立嚴格的投資決策責任制

投資項目實行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盲目上項目,違反決策程式上項目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追究主要決策者經濟乃至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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