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風險的分類
擔保風險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常見的分類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按引發風險因素的層次性分類,可以分為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巨觀經濟政策變動等因素引發的風險屬於整體風險,而由擔保機構決策失誤、操作等微觀因素引起的風險為非系統性風險。
二是按風險暴露程度分類,可以分為隱性擔保風險和顯性擔保風險。尚未暴露、處於潛伏期的風險稱為隱性擔保風險,扣擔保業務操作中規章制度不嚴或違規操作,即使暫未出現問題,但潛在風險較大,隨時可能出現問題甚至是大問題。已出現預警信號,風險徵兆較明顯的稱為顯性擔保風險,如已經發生代償的擔保等。
三是按風險的可控程度分類,可以分為完全不可控風險、部分可控風險和基本可控風險。完全不可控風險是指由於完全無法預測的因素變動,且對這些因素變動事先無法有效防範所引起的風險因素變動,如環境風險等到;部分可控風險是指那些事先通過採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的風險,如信用風險;基本可控風險是指那些通過制定和實施科學嚴密的操作規程、管理措施、內控制度與監管措施後可以基本控制的風險,如操作風險等。
表現
擔保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財務風險:擔保業務是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但是一旦被擔保方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擔保方就不得不承擔連帶責任而負責清償債務。如果被擔保方確實無力償還債務,上市公司可就面臨著真實的負債了。上市公司的財務風險由此凸顯出來。
業績風險:如果擔保貸款沒有出現問題,那么上市公司將因此而收取一定的擔保費,增加公司的收入。一旦擔保貸款這一或有負債轉化為現實的負債,將對上市公司的業績產生致命的打擊。其結果是減小上市公司的現金、未分配利潤或者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增加其他應付款項等。
來源
一、來自中小企業的風險
中小企業的風險,是指受保企業的違約風險,這種違約風險的大小可能與中小企業整體存在的問題有關係,也可能與單個受保企業的狀況有關係,包括以下風險:
(一)企業經營者素質和競爭力風險
企業經營者(領導者)素質包括經營者經歷、經營者管理能力、道德水準、在職工中的威望和受教育的程度等。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的經營者的文化層次普遍很低,尤其是鄉鎮企業、民營企業的經營者多數出身農民,文化水平較低,經營思想有很大的局限性。經營者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企業市場競爭力的大小,經營者素質低下將導致中小企業脆弱的競爭力。在當前買方市場顯現,市場競爭力升級為品牌競爭的情況下,低素質的中小企業發展便更難以為繼,其所面臨的競爭風險與經營風險明顯增大。
(二)市場風險
中小企業所面對的市場是一個充滿競爭的市場,不僅中小企業之間相互竭盡全力爭奪有限的市場份額,而且大企業也隨時關注著中小企業市場的變化,一有機會或一旦發現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產品,大企業便會毫不猶豫地利用自己的資金與技術優勢介入中小企業之間的競爭。因此,對於中小企業而言,市場風險是不可忽視的,有時甚至就是經營失敗的直接原因。
(三)技術風險
技術創新對中小企業的生存至關重要,然而,中小企業科技人員缺乏,生產技術落後,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有限。由此帶來的結果是中小企業技術含量低,缺乏市場競爭能力,即使具有某方面的技術,也往往由於後勁不足而無法形成長遠的技術優勢。
(四)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包括會計核算組織、財務人員水平、會計處理方法和資金運作所造成的風險。例如:某公司在財務管理上,實行內部銀行結算,分車間核算,車間設定會計人員和統計員,這些措施,可以提高財務數據的可信度,風險比較小。又例如:A公司貸款目的實際是歸還欠款,B公司貸款目的實際是補交所欠稅款,並沒有將資金用於擴大生產,這使貸款擔保的風險極大。
在會計處理方法上,某公司在對外會計報告中,以收付實現制原則核算,即以開具發票來確認收入,而內部會計報表以發貨時間來確認收入。這兩種方法計算的收入相差數百萬元,比較嚴重地影響了企業的財務數據的準確性,增加了判斷風險的難度。
(五)關聯風險
企業與企業的關聯,包括資本的關聯、人員的關聯和業務的關聯。資本的關聯是一企業與另一企業有投資與被投資、持股與被持股的關係;人員的關聯是一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擔當重要職務;業務關聯是一個企業在一種產品生產或經營中處於其中的一個環節,該企業的生產經營受到上一環節和下一環節的生產或經營的影響和制約。從資金的角度考慮,關聯企業的資金很容易在關聯企業之間流動,造成貸款企業的資金流失,到期無法償還貸款。同時,關聯風險又是“關聯保險”,貸款人是善意的話,可以從其他關聯企業調劑資金,歸還貸款。例如A公司是在B公司已投入實物的基礎上成立的,機械設備、資金和人員可在兩公司之間調劑和轉移。所以,負債和損失難以判斷。同時A公司與B公司有著資金的關聯與人員的關聯,B公司的總裁是A公司的董事長,B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又是A公司的財務經理,可以說“一榮俱榮,一損俱損”。A公司對B公司擔保額上億元,對B公司所屬的美食娛樂城及所屬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擔保上千萬元。這樣,貸款擔保風險變得撲朔迷離。
(六)信用風險
這是指在信用活動中存在的不確定性導致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信用最基本特點是到期履約、還本付息。然而如果債務人經營不善或客觀原因,如戰爭、自然災害等,或有意欺詐,到期不履約,保證人將遭受相應的損失。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信用已經成為個人和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通行證。他們通過良好的信用和較高的信用等級體現公司及自身的形象和價值,把信用當作自己的生命去看待。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信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卻有不少企業和個人不把信用當回事。擔保機構的服務對象,除政策性擔保另有規定或少數其他領域的擔保外,多數是以高科技中小企業為主,而這些企業的信用等級、抵押物有相當一部分是不被商業銀行認可,或提供不了抵押物,另外,抵禦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的能力也最為薄弱,這就使得擔保機構處於更為複雜的市場環境中。
目前我國個人的誠信度尚不是很高,因此,擔保業務目前存在較大的信用風險。隨著時間的推移,如不嚴加管制,會有數量眾多的擔保業務演變成呆壞賬。另外地方政府扶持、控制擔保公司,行政干預其業務辦理,非市場行為極易引致借款人與擔保公司信用缺失。
(七)“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
信息經濟學認為,在經濟運行的具體交易中,信息不對稱就會引起“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這在信用擔保活動中也是存在的。一方面,受保企業由於得到了來自擔保機構的保證,其所做出的經營決策及自身行為即使引起損失,也不必完全承擔有可能產生的損失,這便促使其傾向於做出風險更大的決策,以獲得更大的利益。同時,為了獲得更多的貸款與信用擔保支持,受保企業還會通過採取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真實情況的手段騙取貸款與擔保,或者在取得貸款以後,改變貸款契約與擔保契約規定的貸款使用方向,使貸款風險增大,進而使擔保風險增大。另一方面,由於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不規範,財務大權往往掌握在企業法人代表手中,其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不確定因素較多,無論是貸款人還是信用擔保機構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擔保過程中信息的不對稱性,增加了信用擔保機構的內在脆弱性。
二、來自政府部門的風險
政府部門給信用擔保機構帶來的風險主要來自政府不適當干預和中小企業政策的不穩定性兩個方面。
(一)政府部門不適當干預的風險
古典經濟學家在分析市場作用時,將引導協調人類生產交換活動的市場機制稱為一隻“看不見的手”。相應地,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則將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管理稱為另一隻“看得見的手”。但是,“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手”並非完美無缺。比如,長期以來,由於體制性因素的影響,我國各級政府過度干預銀行貸款,形成了“倒逼機制”怪圈和貸款供給制,以致我國銀行不良貸款比例居高不下,存在嚴重的金融風險隱患,嚴重威脅國家經濟、金融安全。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干預銀行金融業務的能力大為減弱。信用擔保業作為新生事物,由於其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普遍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從目前情況看,全國各地信用擔保機構從組建到運作(儘管還很不規範),無一不體現著政府行為。如果這種政府行為得不到有效制約和規範,就會使信用擔保重蹈政府干預貸款的覆轍。各級政府會以出資人身份,以發展地方經濟和促進社會安定為理由,以行政命令指定擔保等各種形式和途徑直接干預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活動,將信用擔保資金變為中小企業的救濟基金或第二財政,使信用擔保演變為“市長擔保”、“縣長擔保”、“局長擔保”、“條子擔保”等指令擔保。這些指令擔保往往是以擔保機構降低擔保要求和標準為代價的,因而是沒有安全保障的。
(二)政府政策不穩定性的風險
政府對中小企業的過度干預對信用擔保機構的安全運作帶來不利,但是要使信用擔保機構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又離不開政府的各項政策支持特別是財力上的支持。而這種財力支持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對中小企業政策的穩定性。近兩年來,在擴大內需增加就業崗位的巨觀背景下,各級政府都加大了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比如,不少地方政府積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組建工作,並根據本地的財力狀況,給擔保機構注入了必要的啟動資金,成為目前信用擔保機構的最大資金來源渠道,為確保擔保機構的正常運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是,若巨觀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或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政策也可能會發生改變,或者政府減少對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投入,使信用擔保機構沒有穩定的資金補充來源,入不敷出,信用擔保機構將難以為繼甚至被迫倒閉。
三、來自擔保企業自身的風險
(一)資本風險
擔保行業屬於高負債行業,按照國家規定,擔保公司對外總擔保額可以放大到其自有資本的10倍。因此,擔保公司在降低銀行貸款風險的同時增大了自身的風險。這就要求擔保公司有較強的資本實力和抗風險能力。
(二)業務操作風險
擔保公司必須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按照金融企業制度健全內控機制,從風險管理出發拓展各項業務。然而由於擔保公司屬於新生事物,眾多公司具有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較少,有些擔保公司的經營者以前幾乎從未涉足過金融行業,對擔保公司的職能、業務定位、公司治理結構、組織構架、風險管理等缺乏清醒的認識。而對擔保公司進行審批的是工商管理部門而不是金融監管部門,存在著對管理者行為、信用記錄等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審批把關難度較大。擔保公司突破政策規制,個人、公司貸款擔保業務齊頭並進,大量開展動產、不動產、智慧財產權、股票等質押貸款擔保業務,但由於缺乏專業的評估人員和風險評判人員,業務風險較大。目前擔保公司的主管部門為經貿委,而經貿委不甚熟悉金融業務,對擔保公司的業務流程、業務審批、業務範圍的規定無法切合實際,過於籠統,以致無法指導和監控其業務發展。
(三)決策風險
這是指擔保企業在審議擔保或投資項目時,如對受保企業的資信、還款能力、還款來源未審議落實,導致決策失誤;在決策過程中,未注意擔保及投資需要投向不同的行業及企業,當業務向某一行業或企業過度集中時,該行業及企業的衰退就會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公司決策層不能從項目實際出發對擔保及投資業務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而是受外在因素的干預,做出不利於公司利益的決策等。
(四)內部控制風險
這是指擔保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善、全面,存在漏洞;制度執行不力,如對擔保業務不堅持雙人調查、雙人撰寫調查報告、放鬆貸後檢查等;授權和相互制約機制不健全,部門與部門、崗位與崗位、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協調與相互制約不夠;考核指標體系不科學、獎罰機制不健全等。
(五)道德風險
以權謀私,內部人員貪污受賄,提供人情擔保。個別擔保機構業務管理人員利用其特殊職權營私舞弊,進行權錢交易,辦理人情擔保,這種情況雖然是極少數,但給擔保機構資金安全造成了極大威脅。
四、來自銀行的風險
(一)來自銀行貸款操作的風險
貸款銀行對貸款對象選擇是不是很合適和準確,貸款操作是否規範,也直接影響著信用擔保資金的安全性,如果貸款銀行出於轉嫁貸款風險的動機而有意放鬆貸款條件、企業的資信調查、貸款審查和審批,使本來不應該獲得貸款擔保的中小企業進入信貸程式,勢必給信用擔保機構留下巨大的潛在的風險隱患。同樣,如果貸款銀行將貸款安全性寄托在信用保證上,不如實履行信用擔保關係中的義務與責任,信貸人員責任心不強,隨意放貸,或者以貸謀私,違規操作,甚至銀行與企業相互串通,提供虛假信息,共同騙取擔保,則擔保機構同樣會遭受巨大損失。
(二)來自銀保關係中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的風險
這種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在擔保風險的分擔上,協作銀行往往只要求權利而不願意承擔義務,即要求擔保機構承擔100%的風險,這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使風險一邊倒,加重了擔保機構的風險;二是在保證方式的選擇上,協作銀行往往是堅持有利於己的連帶保證責任方式而不願意甚至拒絕採用一般保證方式,擔保機構則處於被動地位。
五、來自擔保體系的風險
(一)擔保法律體系不健全的風險
長期以來,我國由於受計畫經濟體制的影響和束縛,在經濟發展中片面強調發展國有大企業忽視中小企業的發展,與此相適應,法制建設上也出現了“跛行”的狀況,至今為止,尚無一部與中小企業相關的專門法律或法規。由於缺乏基本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的穩定性較差,內在風險也較大。更為突出的問題是,信用擔保機構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信用中介組織,其設立程式、法人地位以及運作方式等一系列問題都缺乏基本的法律規範和法律保障,實際中操作起來十分困難。儘管我國已頒布實施了《擔保法》,為信用擔保機構的運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由於信用擔保機構屬於專業擔保的範疇,對於其運作過程中涉及的擔保行為當事人及其法律行為活動,現行《擔保法》中的部分條款規定過於籠統,不適應專業擔保業務活動的需要,甚至某些條款在提法上值得商榷,在執行中存在自相矛盾,使信用擔保活動無法可依,有法不依,信用擔保機構的權利難以得到法律保障。比如,按照《擔保法》之規定,保證方式可根據銀保雙方協商確定採用一般保證方式或連帶保證責任方式,這在實際中很難行得通,因為幾乎所有銀行為了保全貸款債權,規定各分支機構一律採用連帶保證責任方式。又比如,現行《擔保法》側重於保護債權人利益,對擔保人的權益保護不夠,擔保範圍較寬,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加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風險一邊倒,影響擔保業的健康發展。
(二)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缺乏的風險
各國經驗表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沒有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的支撐,中小企業難以健康發展,信用擔保機構也就難以實現良性運作。這是因為社會服務中介組織通過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諮詢、市場分析、技術指導、經營診斷、管理諮詢、人員培訓等服務,能幫助中小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與決策水平,幫助其對症下藥,擺脫困境,增強市場競爭能力,獲得生存發展。中小企業素質提高了,信用擔保機構的安全性才會增強。從目前情況看,我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設嚴重滯後於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加之我國缺乏這方面的經驗和做法,而服務體系建設又是一項十分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對現有的各類社會中介機構(如信息諮詢、科技開發、資產評估、產品推介等)進行重新組合、最佳化和發展。要完成這項工作,需要政府部門、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不同行業、部門的通力合作,也需要工程技術、經營管理、金融、財會、法律等多學科專業人才的積極參與。而這一切都需要耗費較長的時間,需要經過一個從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可能會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影響到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從而進一步影響信用擔保機構的穩定發展。
防範環節
一、事前防禦——項目審查
作為專業擔保公司在進行項目審查時,首先應該樹立一個理念:項目本身始終是資金按時回收最重要的保障,不能因為具有較為充分的反擔保措施或其他防範措施,而放鬆對項目的審查。項目審查是擔保公司主動防範風險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擔保公司在進行項目審查時不應懼怕風險,在擔保公司承接的業務中風險或多或少都存在,事實上也就是因為有風險,擔保公司才有存在的必要,試想如果一個企業信譽非常好,出資人完全可以直接貸款給它,又何必找擔保公司呢?但是也絕不能承擔不必要的風險,在擔保公司的經營宗旨中追求資金平穩運作應該是第一位的,在風險與穩定這一對矛盾中,擔保公司就是要尋找一個平衡點,要做到這一點,全面的項目審查是必不可少。但是,任何項目都有其特殊性,在項目審查過程中不存在放之四海皆準的規律與方法,只有最大限度地與實際情況相結合,才會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的發生。
(一)進行財務狀況分析
一個企業經營狀況必定會通過財務表現出來,財務狀況如何決定貸款的償還能力。所以,分析財務狀況並不在於認定將要受信的企業賬面有多少錢,而是看他的財務管理水平、資金的運用狀況、財務制度的建立與執行,以及以往的經營業績、目前的資產管理狀況等,從而對其是否具有還款能力作出判斷。
(二)市場分析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任何經濟行為都足由市場供需關係加以調節的,因此對一個項目的市場因素進行分析,絕不能脫離市場供需環境,只有這樣才能儘量減少偏差。市場分析的重點是看該項目產品的市場現狀及發展趨勢;市場分析是一個比較複雜的環節,因為它不僅和人們的收入水平相關聯,而且也與社會的消費偏好、可替代產品的產量等密切相關。
(三)技術分析
一項技術,在對其水平、套用範圍等要素進行分析時一定要帶有前瞻性,當今技術突飛猛進,新技術的套用周期越來越短,技術分析是否具有前瞻性將是在融資期限中項目能否順利履行的關鍵因素。對於老產品,要看項目技術水平在哪些方面有改進,是改進了產品設計,還是提高了產品性能、產品質量,或是更新改造了生產設備。衡量有競爭力的技術水平的量化指標有兩點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在產品性能、質量等不變的情況下,看是否降低了成本;二是在成本大體相同的條件下是否提高了產品性能、質量、改進了外觀設計等。
(四)法律風險
在一個法治社會中,經濟行為應該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超越了這個範圍,也就有了法律風險,或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契約無效,或權益無法受到法律保護。特別應當注意的是國家在一定時期都頒布了產業政策,是否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規定,應當是法律風險的底線。
(五)道德風險
有償還能力而不履行償還義務,稱為道德風險。分析道德風險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核查融資人以往的信用記錄,這是判斷其能否按時還款的重要因素,其中還應包括企業負責人個人的信用狀況,“有錢不還,惡意拖欠。將是對專業擔保公司生存的最大威脅。道德風險還包括相關人或單位之間的相互串通作案,任意撕毀契約,惡意掩飾償還能力,從而為個人或單位謀利。道德風險的解決只能通過法律程式。
(六)經營風險
經營風險是指由於融資人的經營戰略失誤所造成的償還能力的喪失。這是比較難把握的環節,不要以為融資人以往有較好的經營業績,以後也能夠把企業經營好。不要忽視以往的經營業績是在企業規模較小的條件下取得的,隨著融資後企業規模的擴大,經營者可能會因為能力所限而出現戰略錯誤。不過,只要在融資後擔保機構能精心地加以協助,彌補缺陷!是可能。
二、事中防範——項目監管
項目監管是防範風險的一個重要環節,應該說任何問題的出現,都會有徵兆,如何發現這樣;那樣的苗頭,防患於未然,將是項目監管的重要任務。在項目監管實踐工作中,以下幾方面問題應予以高度重視:
(一)建立動態的監管體系
所謂動態監管體系,也就是一個連續性信息對比分析體系。作為被監管企業的任何變化都是為更好地適應環境所進行的一種調整,企業財務數據、產權、人員、銷售渠道等,這些方面細微的變化,都是生產經營狀況的折射。向企業一次了解的情況,只能反映企業在這一個時間點上的狀態,單就這一次所反饋的信息,是尤法滿足監臂工作需要的,但是如果將一次反饋的信息與以前的信息相互比對,把一個一個時間點聯繫起來構成一個時間段,那么在這一時間段內發展變化的趨勢就能夠體現出來。應該說任何一個企業,都處在一個動態的變化過程中,只有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動態的監管體系,才能及時、全面、深入地掌握企業發展變化的趨勢。
(二)關注被監管企業的關聯企業
所謂關聯企業就是指那些同處一個集團公司,或相互具有股權關係,甚至是相互具有緊密業務聯繫的企業。這些企業雖然都是獨立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相互之間在經營上、財務上卻有千絲萬縷的聯繫,一些關聯公司往往利用法律賦予的獨立的主體地位,通過一些不規範的企業行為抽逃、轉移、隱匿資產,以達到逃避監管,甚至逃避債務的目的。另一方面,由於擔保公司作為普通的民事主體,對上述行為沒有強有力的舉證能力,因此實施上述行為的關聯公司往往得不到法律追究,這一領域的法律保障應該說是相對薄弱的。鑒於這種狀況,在監管工作中就應對其更加重視,對於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每一筆資金往來、業務契約都應認真核實,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對一些不實的情況,及時要求企業進行說明,防範上述行為的發生。
(三)關注企業短期籌措資金的能力
在現代企業中,資金運作是企業經營的一個重要環節,一個合格的企業資金渠道應該豐富,而且有應急措施,防止資金出現暫時缺口,給生產造成損害。當前,中小企業資金緊張是普遍存在的問題,如何駕馭這種局面,也是企業應變能力和經營水平的體現;另一方面,當企業出現資金困難時,是否有人願意給予資金幫助,也能從側面反映企業的信用狀況。因此在監管工作中關注企業短期籌措資金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當一個企業擁用足夠的社會資源來應付暫時的資金緊張,這將是企業一筆巨大的財富,企業在這方面的優良表現將有利於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級,增強擔保公司對企業的信任度。
三、事後補救措施——設計有效的反擔保措施
事後補救措施也就是代償後的迫債措施,這方面的措施通常稱為反擔保措施,它應當在事前設定。反擔保措施設定的目的是為了彌補擔保公司在承擔了擔保責任也就是替企業償還貸款之後的損失,因此擔保公司在設計反擔保措施時思路應該開闊,以期最終達到彌補損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
(一)通過變現補償項目損失
擔保公司承擔擔保責任所造成的損失是以現金的形式體現的,因此對於這種損失的彌補只有採用現金最為充分,況且現金這種資產形式具有其他資產無法比擬的優越性,也是擔保公司最樂於接受的形式。由於要變現,因此在設計反擔保措施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流通性,儘量採用套用範圍廣、社會認可程度高的資產設定反擔保抵押、質押,避免使用特製或專用的設備進行抵押、質押,如果是信用擔保則應選擇知名企業或具有較多流通性資產的企業;二是價值的穩定性,有些資產本身價值波動較大,例如股票,因此在使用這類資產設定反擔保措施時,應對擔保比例認真研究,並選擇適宜的資產變現時機;三是評估價值與實際變現價值存在的差距,由於評估市場不規範以及沒有合適的處置反擔保資產的渠道等原因,反擔保資產變現時往往很難以一個相對合理的價格成交,例如智慧財產權、二手設備,往往評估價值很高,但卻連正規的交易場所都沒有,很難變現。擔保公司在設定反擔保措施時應充分考慮上述各方面因素及可能遇到的困難,做到有備無患。
(二)抓住有利時機追債
抓住有利時機追債是反擔保措施的重要環節。這就是要通過設計反擔保措施抓住被擔保人的弱點,促使他盡其能力還款。是否易於變現,是衡量反擔保措施的重要標準,但決不是惟一標準,如果擔保公司的思路局限於此,將不利於擔保業務的開拓。如果能夠通過反擔保措施的設計,針對被擔保人的某些弱點對企業進行制約,使其不得不還款,同樣可以達到彌補損失的目的。通過這一思路設計反擔保措施,最關鍵在於抓住企業的弱點,也就是企業最怕什麼,以達到對企業的有效制約。例如個體,民營企業的業主最怕失去對企業的控制,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用該企業的股權作反擔保質押,這樣擔保公司可以通過控制質押的股權以剝奪原企業業主對企業的控制權;正常經營的企業最怕停產,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用企業的設備作抵押或用企業主要的技術專利作質押,這樣一旦擔保公司承擔了擔保責任就可以對上述資產採取措施,使企業失去正常經營的起碼條件。讓企業感覺到如果不主動還款,失去的損失將比獲得的利益還要大,是得不償失的。當然反擔保措施的設計思路決不僅限於此,在設計時應結合每一項業務及被擔保企業的實際情況,而且當通過一項反擔保措施不能達到防範風險的目的時,還可以設計組合型反擔保方案,通過兩項、三項甚至更多的反擔保措施互相補充,以達到充分防範風險的目的。
防範機制
各國信用擔保機構在業務運作中十分注重對風險進行防範與控制,其防範與控制機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減弱信息的不對稱性
美國採用以企業信息披露制度、資信評估制度為中心的公開型交易。日本採用的是以主辦銀行制度為中心的相對型交易。由於企業與主辦銀行相互了解甚深,保持著密切關係,緩和了在交易過程中特有的信息不對稱的矛盾,因此使得融資的審核、管理能夠比較容易進行,而且也降低了所需花費的成本。這兩種制度因其公正性、可靠性、經濟合理性而被銀行普遍採用。
(二)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美國SBA(小企業局),根據金融機構的小企業貸款經驗和業績,將參與擔保貸款計畫的貸款機構分為首選貸款機構、註冊貸款機構和普通貸款機構三類,並據此採取不同的審批程式。首選貸款機構選自全國最好的金融機構,可代表SBA自行決定擔保貸款,但享受較低的擔保比例(約占SBA擔保總額的lo%)。SBA每兩年複查一次其授權情況,並定期檢查其貸款組合。註冊貸款機構是較多參與SBA擔保貸款計畫,並符合一定條件的金融機構,辦理的貸款占SBA擔保貸款的1/3。SBA對貸款機構部分授權,並保證在三天內對其擔保申請作出快速答覆。普通貸款機構則無SBA的特別授權,其貸款擔保申請需經較嚴格的審批程式。日本、韓國的信用擔保機構都實行分級負責制,對本機構各級管理人員規定了相應的擔保審批決策權,實行嚴格的審、保、償分離制度。
(三)建立風險補償機制
風險補償機制可從外部補償和內部補償兩個方面考慮。外部補償,美國、日本、韓國每年以預算撥款的方式補償擔保機構的損失。SBA對貸款機構在擔保限額內遭受的違約損失進行補償,但小企業作為借款方仍有償還全部貸款的義務,SBA有權追索企業所欠的債務。內部補償,即通過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以風險準備金彌補代償損失。日本信用保證協會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追償準備金和普通準備金,分別用於代償支出準備、彌補擔保呆賬損失和沖抵基金將來可能出現的虧損。
(四)建立風險轉移機制
風險轉移機制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一是通過建立反擔保措施轉嫁風險。反擔保措施是指要求受保企業提供反擔保人或提供擔保品,通常對取得大額貸款的受保企業或長期貸款的受保企業才要求提供反擔保措施,對小額流動資金則免之。日本信用保證機構對擔保金額在2000萬日元以上或擔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才要求提供擔保品。韓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時,不要求申請人有擔保品提供反擔保,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申請人無需有擔保人提供擔保。二是建立擔保再保險。日本信用擔保協會與信用保險公庫簽訂了一攬子保險契約,並按一定比例向保險公庫支付保險費後,當發生代償時,便可以得到保險公庫代償額的70%—80%補償,從而大大降低了擔保風險。
(五)實行監控與諮詢服務相結合
擔保機構除了進行擔保和融資諮詢,監控貸款項目運行情況外,還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為企業提供經營諮詢服務,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如美國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畫的執行機構下設“退休經理服務隊”,由有經驗的退休經理和技術人員組成,專門為中小企業經營管理提供諮詢。日本有200多家公立試驗機構,聘用有經驗的工程師擔任顧問,為中小企業的產品、技術可行性研究和試驗提供具體指導等。這些機構都為中小企業信用協會服務。中國台灣省的金融機構聯合成立了幾家中小企業輔導中心,為中小企業提供諮詢服務。這些諮詢服務不僅提高了中小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降低了擔保損失,還促進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