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換的一般概念是指房屋住戶、用戶、所有人為了生活工作方便,在雙方之間或多方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交換或多角交換,相互交換房屋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其行為的主體有公民、房地產管理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機關。交換的標的性質有公房(包括直管房和自管房)、私房,標的種類有住宅、店面及辦公用房等。交換行為的內容是:(1)房屋使用權交換。經房屋所有人協商,通過變更租賃契約,辦理過戶手續交換房屋使用權。但交換使用權的房屋,其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房屋使用權交換不屬於房屋所有權轉移範疇,不徵收契稅。(2)房屋所有權交換。包括房屋的使用權、空閒房屋的分配權和房屋的處分權,交換雙方都是房屋所有人,應按照規定徵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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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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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契約
交換契約房屋交換行為發生後,是由房屋產權承受人憑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契約,辦理繳納契稅和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其差額價款按買賣契稅稅率課徵的行為。
種類 具體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