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釋義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契稅簡介
契稅是房屋買賣中國家規定必須交的稅收,一般按契約中標明的房屋價款的1.5/100稅率徵稅(房交會契稅優惠除外),契稅是國家收的。這沒有什麼疑問,無論是商品房還是存量房的買賣都要繳納的。買新房子要繳納的契稅為購房總價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區稅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減半,即1.5-2.5%。買二手房:非普通住宅契稅要加倍。根據國家規定,房屋買賣要向國家繳納契稅,徵收標準為:普通住宅1.5%,高檔住宅3%全部由買方承擔。 地方規定,住房須同時滿足3個條件才能認定為普通住房。這3個條件是: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含)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不同城市有不同的標準,長春市規定:實際成交價不高於本地段土地住房交易價格的1倍)。2011年9月1日財政部網站訊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通知顯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契稅分類
一、是按成交價格計算。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契約,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這種定價方式,主要適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二、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土地、房屋價格,絕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北京成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後,奧運村地價立即飆升。該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價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稅。隨著二手房市場興起,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價格30萬元,B房價格40萬元,A、B兩房交換,契稅的計算,自然是兩房差額,即10萬元,同理,土地使用權交換,也要依據差額。等額交換時,差額為零,意味著,交換雙方均免繳契稅。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這種情形不常遇到。假設2000年,國家以劃撥方式,把甲單位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3年後,經許可,乙單位把該土地轉讓,那么,乙就要補交契稅,納稅依據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單位出讓土地使用的所得。
房屋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5%。各地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級政府在3—5%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三41令)第五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也就是說廣東省全省的契稅是按3%繳納的。
2010年月29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了《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調整後的契稅政策為:對個人購買住房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
根據上述政策精神,你購買的住宅在80平方米,如果同時符合小區容積在1%以上,那么可以界定為普通住房。對個人購買普通住宅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要取得房管開具的無房證明),可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如果不是首次購房的,則按3%比例計算繳納契稅。
今年年初,國家只對個人購房的營業稅政策作出調整的新規定,沒有對個人購房契稅出台過新政策。所以你的房價如果不是低於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有情況下,是唯一住房應該繳納契稅80×5600×1%=4480元;不是唯一住房應該繳納契稅80×5600×3%=13440元。
台灣契稅
契稅在中國台灣是對不動產轉讓課徵的稅收。 1946年6月,國民黨政府頒布了《契稅條例》,1949 年以後被台灣當局沿用並曾多次修正。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 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兔征契稅。現行納稅人及稅率如下:
1、買賣契稅,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6%申報納稅;
2、典權契稅,由典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4%申報納稅;
3、交換契約,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 部分契價2%申報納稅,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按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4、贈與契稅,由受贈人估價立契,按契價6%申報納稅;
5、分割契稅,由分割人估價立契,按契價2%申報納稅;
6、占有契稅,由 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的人估價立契,按契價6%申報納稅,先典後賣者,可以原納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下列情況免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不課徵契稅之情形: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納稅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 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 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稽徵機關收到 申報後,應於15日內審查完畢,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人。由納稅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由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標準價格,依評定標準 價格計征契稅。納稅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繳納,並領回原繳證件。凡因不動 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承擔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性質憑證的當天。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一般而言契稅由買方交,如果房產證由開發商代辦,就買房交給開發商,由開發商再轉交給產權產籍管理中心。如果自己辦理房產證,則由買房自己將契稅直接交納給產權產籍管理中心。計算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5%。各地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級政府在3—5%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三41令)第五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也就是說廣東省全省的契稅是按3%繳納的。
2010年月29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了《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調整後的契稅政策為:對個人購買住房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
根據上述政策精神,你購買的住宅在80平方米,如果同時符合小區容積在1%以上,那么可以界定為普通住房。對個人購買普通住宅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要取得房管開具的無房證明),可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如果不是首次購房的,則按3%比例計算繳納契稅。
國家只對個人購房的營業稅政策作出調整的新規定,沒有對個人購房契稅出台過新政策。所以你的房價如果不是低於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有情況下,是唯一住房應該繳納契稅80×5600×1%=4480元;不是唯一住房應該繳納契稅80×5600×3%=13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