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魏 屯田制 建安元年,曹操為解決軍糧供應的困難和安置流民推行屯田制,開始在許昌附近屯田,後又向各地推廣。屯田區不隸屬於郡縣,直屬中央的大司農,由典農中郎將或典農校尉,屯田都尉管理,屯田分民屯和軍屯兩種,屯田區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封建國家。屯田客(農民)按軍事編制固定在土地上,一般不服兵役和徭役,專門從事農耕。軍屯以軍營為單位進行生產。 屯田制是曹魏政權以軍事強制形式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進行地租剝削的一種土地制度。民屯按土地的實際收穫量向官府分成交納田租,用官牛的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官民對分。建安九年,曹魏政權對編戶的自耕農通過調租制進行剝削。規定田租每畝每年交納粟四升,戶調平均每戶每年交納絹二匹、綿二斤,廢止了漢代徵收的口賦和算賦。此外,農民還要分擔各種徭役。 屯田制的推行對安置流民和恢復發展農業生產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西晉 占田制 西晉統一後,晉武帝太康元年(280年),頒布了占田法令。規定男子可占田七十畝,女子可占田三十畝。占田是政府規定農民占有土地的一個指標,至於農民是否占足規定的數量,政府並不過問。 西晉政府在頒布占田法令的同時,頒布了課田和戶調法令,以次對農民進行剝削。課田,是征課田租之意,即是政府按照規定的田畝數向農民徵收田租。每個丁男(16歲至60歲)課田50畝,丁女課田二十畝,次丁男13歲至15歲,61至65歲)課田25畝,次丁女和老小不課。課田的田租,平均每畝納粟八升,比曹魏高一倍。戶調,是徵收戶稅的制度,規定丁男作戶主的,每年交絹三匹,綿三斤。戶主是婦女和次丁男的,戶調折半交納。邊遠郡縣交丁男戶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的戶調。西晉戶調比曹魏增加了。 占田制對官僚、士族所占的土地、人口規定了一個限額,對其兼併土地有一些限制作用。同時,占田制規定農民和課田的數額,使農民有可能依法占有一定數量的土地和繳納固定的租稅,從而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使西晉初年社會經濟得到恢復和發展,出現了一個短暫的安定局面,這就是史書上所說的“太康繁榮”。
北魏 均田制 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頒布均田制,規定:15歲以上的男子授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倍,因為要休耕,都加倍授田。初授田的人,男子授桑田二十畝,不宜種桑的地方,男子授麻田十畝,婦女五畝。露田不準買賣,身死及年滿70歲時,歸還官府。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可以買定額二十畝的不足部分或賣有餘部分,“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奴婢和耕牛亦授田,奴婢授露田的辦法同普通農民一樣,人數不限,田地歸奴婢主人掌握,如再賣身別主,需將田地還官。4歲以上的耕牛一頭授田三十畝,以四頭為限。官吏給公田,從刺史到縣令,按官職高低分別授田十五頃到六頃,作為俸田,離任時移交下任,不得專賣。 北魏在頒布了均田制的同時,通過租調製對農民進行剝削,規定一夫一婦(每戶)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租調分別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均田制以計口授田的形式,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讓他們開墾和耕種土地,以增加國家的租調收入。 均田制的實施,使一部分蔭戶脫離了地主的控制,變成均田戶,使一些荒地被開墾出來;同時租調製規定了政府對均田戶的剝削限額,農民的負擔相對減輕了,提高了他們生產的興趣,這對社會生產的發展是有利的。
北齊
北周 均田制 北齊的均田制規定:一夫授露田八十畝,婦女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丁牛一頭,授田六十畝,限止四牛。又每個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不在還授之限,非此田者,悉入還授之分。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北周的均田制規定:已婚的丁男授田一百四十畝,未婚的丁男授田一百畝,另有宅地,但無桑麻地。 北齊規定:率人一床(一夫一婦)調絹一匹,綿八兩。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準良人之半,牛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無升。
北周規定:農民自18歲至64歲都要繳納租賦,已婚丁男每年納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未婚丁男減半,自18歲到59歲的男子,要服力役二十至三十天。 北齊通過均田制的推行,來勸課農桑,發展農業生產,使農業得到恢復發展,北齊後期,土地兼併嚴重,均田制遭到破壞。
北周實行均田制後,促進了關中地區的經濟發展,使國力一天天強盛起來。
唐 均田制 武德七年(624年)頒布了均田令。均田制規定:(一)百姓授田:18歲到20歲的中男和21到59歲的丁男授田一百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可以傳子孫;八十畝為口分田,死後還官。老男、殘疾、寡妻妾、雜戶、官戶、工商業者和僧道,亦分別授給數量不等的田地。(二)貴族官僚授田:貴族依爵位高低分別授永業田一百頃至五頃;職事官從一品到八九品授永業田六十頃至二頃;散官五品以上同職事官;勛官授永業田三十頃至六十畝。在職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田租補充俸祿,離任移交,各級官府也有多少不等的公廨田,田租作辦公費用。(三)允許土地買賣: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可自由出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者準賣永業田,遷往人少地多的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碾磑者準賣幾分田。買田不得超過本人應授田數。 唐在頒布均田制的同時頒布了租庸調製對農民進行剝削。規定授田農民不管土地財產多少,每個每年一律向國家納租粟二石;綢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役二十天,若不服役,每天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做庸。貴族官僚享有免納租調和不服徭役的特權。 均田制的推行,使農民多少得到一些土地。唐朝的租庸調製,特別是庸不再規定年齡限制,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這些都有利於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使政府收入迅速增加,國力也日益強盛起來。
唐 兩稅法 唐朝安史之亂之後,國家財政危機加深。在這種情況下,唐德宗接受宰相楊炎的建議,於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了兩稅法。規定:“量出以制入”,按預算支出總額來確定兩稅總額,分攤給各州;只征戶稅和地稅兩項,“其租庸雜徭悉省”;分夏秋兩季徵收,故稱“兩稅法”。“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 兩稅法還規定了徵收方式和數量。規定戶稅征錢或折征絹帛,戶無主客,人無丁中,一律以貧富為差,分九等戶徵收。地稅征糧,以大曆十四年(779年)墾田數為準;不定居的商賈,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使之與定居者負擔均等。 兩稅法改變了租庸調製“以丁身為本”的徵稅原則,“唯以資產為宗”,重視實際納稅能力,意味著封建政府對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減弱,也多少改變一些負擔不均的現象;量出制入,取消力役,以實物為主,兼收貨幣,在稅制上也是符合歷史發展趨勢的一大進步;無論主客戶和不定居的行商一律徵稅,擴大了納稅範圍,增加了政府收入。實行兩稅法後,政府年收入增加了一倍以上。
明 一條鞭法 萬曆九年(1581年),張居正在丈量土地的基礎上,推行了一條鞭法。主要內容有:(一)賦役合併。政府將各種名目的田賦、徭役合併徵收,並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如何攤法,各地執行不一,有的地方以丁為主,有的地方以田為主,個別地方也有全部攤入田畝的。(二)官府僱工服役,農民可以出錢代役,不再直接負擔力役。(三)田賦征銀。田賦中除政府所必須徵收的米、麥之外,其餘一律用銀折納。(四)賦役徵收改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廢除了明初通過糧長、里長辦理征解賦役的辦法。一條鞭法將賦與役的徵收合而為一,開始以土地多寡作為稅收的依據,這是對賦稅制度的重大改革。 一條鞭法將賦與役的徵收合而為一,開始以土地的多少作為稅收的依據。但是不能認為從此戶丁就不再是封建政權剝削對象了,只是戶丁銀額不是完全出於戶丁,而是把其中的一部分轉加給了田地。有的採用“丁六糧四”,也有的“丁田平均分配”,不管各地在實行中如何不同,但把戶丁的負擔部分歸之于田地是一致的。一條鞭法規定“一概征銀”,但一般說來仍是徵收實物,那些方物土貢更是不用說了。 一條鞭法的推行,首先保證了政府的收入,是國庫收入大增。一條鞭法把一部分差役攤入田畝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社會矛盾。它還實行徭役征銀辦法,使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係有所削弱,為城鎮手工業的發展提供了較多的勞動力,促進了手工業的發展。由於賦稅征銀,對促進貨幣地租的發展和部分農作物的商品化也有一定作用。所有這些,都有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
清 地丁銀 雍正時,清政府採取了“地丁合一”、“攤丁入畝”的辦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銀,平均攤入田賦銀中一併徵收,簡稱“地丁制度”。地丁制度是明代一條鞭法的繼續和發展,它和一條鞭法一樣是保證封建政府賦役剝削的財政措施。 清政府規定的“攤丁入畝”,一般的和平均的數字,是每畝的賦銀一兩攤一錢二厘多銀。無地農民不僅在租佃地主土地時,要向地主交50%甚至70%的私租,而且還要負擔地主轉嫁而來的各種加派和徭役。 清政府實行地丁制度後,保證了政府收入。是中國歷史上幾千年來的人頭稅基本上被廢除,使無地或少地的農民減輕了一些負擔,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束縛又有所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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