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惡意欠薪罪,針對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惡意欠薪”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八)將“惡意欠薪”正式列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立法
(一)單獨設立“欠薪逃避罪”
“惡意欠薪罪”可以依據情況分別定詐欺罪、侵占罪,沒有單獨規定“惡意欠薪罪”的必要,這種認識是不科學的。誠然,“惡意欠薪罪”與詐欺罪、侵占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三者在犯罪主體、行為方式上有相同的地方,但是三者又有明顯的區別。
惡意欠薪罪與詐欺罪的區別表現在:1.前者的犯罪主體可以是單位;而後者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2.前者的客體是勞動者的財產權利和市場經濟秩序,而後者的客體只是財產權。3.前者犯罪對象是勞動者的薪金,是特定的,而後者的犯罪對象是不特定人的財物等。
惡意欠薪罪與侵占罪的區別在於:1.前者可以由個人或單位構成,而後者只能是個人,沒有單位。2.兩者在犯罪客體、犯罪對象和犯罪客觀方面都有區別。單獨設立“惡意欠薪罪”,可以反映該罪的特徵,也凸顯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因此,刑法應當單獨設立“惡意欠薪罪”,放在刑法分則第3章第8節擾亂市場秩序罪內。
(二)惡意欠薪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犯罪主體:用人單位,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3、犯罪主觀方面: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無法發放工資給勞動者,並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4、犯罪客觀方面: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拖欠勞動者工資,並且勞動者催收仍不歸還或者逃匿,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惡意欠薪罪”的法條設計
“惡意欠薪罪”表述為:用人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拖欠勞動者工資,並且經勞動者催收仍不歸還或者逃匿,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可行性
增設“惡意欠薪罪”具有境外成功的立法借鑑,還有中國現有的法制條件和司法實踐經驗,完全具有可行性。
(一)設立“惡意欠薪罪”有成功立法先例可循
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注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紛紛立法懲治拖欠工資的行為,為中國增設“惡意欠薪罪”提供了借鑑。韓國《勞動標準法》規定,不按照規定支付工資的,判處3年以下監禁或處於2000萬韓元以下罰款;中國台灣地區“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確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支付工資,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內支付,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二)具備增設“惡意欠薪罪”法制條件
目前中國處理欠薪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勞動契約法》、《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勞動部關於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等,它們在一定程度上調整了勞動關係。行政部門、法院等單位對欠薪行為也採取了一定懲罰措施,對於欠薪行為的遏制起了一定作用,為增設“惡意欠薪罪”提供了良好的法制條件。但始終對惡意欠薪都缺乏相應懲治力度,如果增設了“惡意欠薪罪”,將使刑事司法與民法、行政法相互銜接、相互補充,形成一條嚴密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就能有效遏制欠薪行為。
(三)具備增設“惡意欠薪罪”司法實踐經驗
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屬於“惡意”難以認定。其實,中國《刑法》對什麼是“惡意”是有具體解釋的。《刑法》第19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這裡的“惡意”有兩層意識:一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是經催收後仍不歸還的。司法實踐中,對於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欺的認定,為如何理解“惡意”積累了豐富的司法經驗,為將來實施“惡意欠薪罪”提供了借鑑。
正式入刑
1、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八),令百姓深惡痛絕的醉酒、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正式入罪,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罰,拒付勞動者報酬等嚴重危害民眾利益的行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條,進一步強化了刑法對民生的保護,對依法進行社區矯正首次作出規定,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2011年12月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等9部門聯合部署,要求各地在2012年元旦、春節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確保工資基本無拖欠。人社部要求10人以上集體勞動報酬爭議,當天立案並在7日內結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額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掛牌督辦。各地將設立法律援助點,為農民工維權提供無償服務。因拖欠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可由工資保證金和應急周轉金作為應急保障。
3、針對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惡意欠薪”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八)將“惡意欠薪”正式列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對於欠薪,通常做法只是要求企業整改或者罰一點補償金,將惡意欠薪規定為犯罪,有利於對這類行為預防和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