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能調整
(一) 劃入的職能
1、 原州土地管理局的行政職能。
2、 原州地質礦產局的行政職能。
3、 原州計畫委員會制訂國土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職能。
4、 原州國資局承擔的國土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職能。
5、 原州科委管理的全州防震減災工作的行政職能。
(二)劃出的職能
地下水資源行政管理職能,交給州水利水產局。
(三)轉變的職能
1、實行政企分開,國土資源局不從事土地、礦產資源的經營活動,與所屬企業脫鉤,不再管理企業及企業生產經營開發活動。
2、將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修訂和評估工作,國家、省和州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勘探、礦產勘查等事務性工作,交有關事業單位承擔。
3、將土地、礦產資源基礎信息和資源利用情況的動態數據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等工作,交局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4、將土地整理、復墾、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治理設計和實施以及土地統征包乾、土地市場交易等事務性工作,交局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四)強化的職能 土地、礦產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尤其是耕地保護、土地資產管理和礦產資源管理,防震減災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組織制訂州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方案、規定、規範和辦法。
(二)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州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核定報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審核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全州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
(三) 監督檢查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或參與調處跨縣(市)及有重大影響的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按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四) 組織落實耕地特殊保護和擬定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並監督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五) 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州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估價、登記等工作。
(六) 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租憑、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土地儲備工作;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七) 組織州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審核呈報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備案工作;承擔報州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 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含礦泉水、地熱水)探礦權、採礦權的登記發證、出讓轉讓登記和報批;審查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負責全州礦產資源儲量占用和壓覆審批;管理地質資料匯交;負責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驗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和探礦權使用費的徵收管理;審核呈報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和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 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治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 負責老機場土地管理工作,紅廟開發區土地管理的機關工作按照州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02]18號執行。
(十一) 安排並監督檢查省財政和州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十二) 負責本州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的行政管理,承擔防震減災行政執法職責和州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職責,指導所轄縣(市)的防震減災工作。
(十三) 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對州人大、州政協有關建議、提案的辦理;承擔政務信息、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保衛、後勤管理、接待及政府採購等工作。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資金管理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上級和州級財政撥付的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定,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規劃與調控監測科
組織編制實施全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全州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規劃審查工作,負責全州國土資源形勢分析研究及調控監測工作;承擔全州國土資源管理綜合統計工作。
(三)耕地保護科
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指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承擔各類建設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措施的審查和監督檢查、驗收工作。
(四)地籍管理科
承擔全州土地登記、土地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組織管理工作;擬定土地調查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州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更新和維護;承擔或參與調處跨縣(市)具有重大影響的土地權屬糾紛;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承辦老機場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五)征地利用科
承擔全州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監督全州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有關政策的落實情況;組織審核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基準地價更新工作;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報批、核查工作;組織擬訂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以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方案;承辦法定期限內的國家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供應相關工作。
(六)礦產管理科
負責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州礦業權申報和法律、法規授權範圍內礦種的採礦審批、發證、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管理工作;組織編制重要礦區礦業權設定方案,並負責監督實施;管理礦業權市場,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和採礦權使用費;組織調處重大礦權權屬糾紛或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採礦爭議、糾紛;協助管理國家、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開展採礦許可證年檢工作。負責全州礦產資源年報的編制和礦產儲量動態管理工作;負責全州礦產儲量評審機構管理,建立並管理全州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系統,承辦許可權內的礦產資源儲量占用登記和占用儲量、壓覆儲量的管理、登記工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對各類地質報告進行審查備案;確認採礦權評估結果;承擔全州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組織開展全州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研究。
(七)地質環境科
組織全州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全州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礦業遺蹟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重大地質災害勘查治理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州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依法管理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承擔州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法規監察科
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政策建議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及普法工作;負責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接待、調查、督辦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聽證和行政訴訟事宜;監督檢查各級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和全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情況;依法組織查處全州土地、礦產違法行為;完善執法監察制度和網路,負責全州土地、礦產動態巡查監管和執法監管長效機制建設。
(九)地震科
負責編制全州防震減災規劃,擬訂突發性地震應急預案;承擔防震減災行政執法職責,對防震減災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防禦和地震應急工作;組織地震行業標準的實施,負責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貫徹套用和重大工程及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承擔州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職責;開展地震應急調查和損失評估;組織地震科技研究和地震科技成果的開發套用和防震減災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所轄縣市的防震減災工作。
(十)信息管理科
負責編制國土資源信息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實施方案;組織落實局信息化領導小組的決議;負責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統一匯總和管理各類國土資源基礎數據和信息;負責網路維護和電子政務平台的搭建工作及用戶密碼管理,開展政務信息網上公開和社會化服務;負責局政務大廳報件的收發和形式審查;負責視頻會議系統的建設、維護與管理;指導縣市局開展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
(十一)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事項;按規定承擔管理全州縣市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的有關工作;組織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恩施州國土資源局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3名、工勤編制2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