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行為犯

復行為犯是由複合行為構成的犯罪,是指在一個獨立的基本犯罪構成中包含數個不獨立成罪的實行行為的犯罪,即《刑法》分則條文中規定構成要件行為屬於數行為的犯罪。

刑法學術語。
復行為犯是由複合行為構成的犯罪,是指在一個獨立的基本犯罪構成中包含數個不獨立成罪的實行行為的犯罪,即《刑法》分則條文中規定構成要件行為屬於數行為的犯罪。
它是由複雜危害行為構成的犯罪。複雜危害行為,則是指構成某種具體犯罪必須具備的複數實行行為。複數實行行為,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行行為組成。
復行為犯的特點是:兩個以上的實行行為結合為一個整體來反映犯罪的實質,它們之間具有互相依存的關係,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實行行為,都會使犯罪的性質發生改變。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姦罪,其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是複雜危害行為,其中一個是暴力、脅迫等強制行為,另一個是姦淫婦女的行為。兩種行為結合才構成對婦女性的自由權利的侵害。如果只有暴力行為(並不想姦淫婦女),即便是對婦女的身體造成了嚴重傷害,那也只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等罪,不能構成強姦罪;反過來,如果沒有採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即便是與婦女發生了非法的性關係,也不稱其為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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