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廣西的政府機關,有15個內設機構。

人員編制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為86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副廳長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2名。

主要領導

周家斌 廳長、黨組書記

楊綠峰 副廳長、黨組成員

黃漢榮 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封寧 副廳長、黨組成員

葉雲 副廳長

楊棟 總工程師

汪夏明 巡視員

王小波 副巡視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處)。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和對外聯絡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按照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指導廳機關、直屬單位的保衛、保密工作;負責組織編寫城鄉建設志、年鑑、大事記工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勞資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負責因公出訪報批;負責行業職稱、執業資格組織的實施工作;負責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績效考評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行業統計信息並進行綜合管理;承擔經濟運行分析工作;負責編制全區城鎮建設專項資金年度計畫;負責廳管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直屬單位、廳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行業收費和對外經濟管理工作;負責對廣西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進行監督管理。

(四)政策法規處(稽查執法局)。

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執法、執法稽查工作;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法制工作。

(五)住房保障處。

擬訂全區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區住房保障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重大問題;承辦中央及自治區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

(六)城市規劃園林處。

擬訂全區城市發展戰略及城市規劃、城市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區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園林綠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鎮)總體規劃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及城市規劃區內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含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自治區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對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依法負責國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和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標準的實施並監督管理。

(七)標準定額處。

參與擬訂國家標準;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自治區標準;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貫徹實施國家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標準並監督管理。

(八)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配合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全區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依法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資質的審查審批以及個人從業資格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物業管理、房屋交易與登記、危房鑑定、房屋測繪面積確權、白蟻防治工作及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監督管理;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區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九)建築市場監管處。

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政策、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貫徹實施國家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並進行監督管理;依法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依法認定或審查報批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十)城市建設處。

擬訂全區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城建檔案、市容、環衛、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參與自治區級城市建設項目和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和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處。

擬訂全區城鎮化發展戰略、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農村危房改造;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防震設防工作;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查;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自治區重點鎮的建設;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學技術處。

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科技項目的研究、成果轉化推廣與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活動。

(十三)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監督實行;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四)勘察設計管理處(工程建設抗震辦公室)。

負責全區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及工程建設抗震設防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依法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和設計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質審查、核准及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勘察設計規範的實施;組織工程建設地方設計標準、規範及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套用;組織編制全區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的地方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工程的抗震鑑定與加固、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的管理工作;負責建築與市政工程設計、施工中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五)重點工程處(自治區重點工程辦公室)。

草擬全區重點工程建設管理辦法、重點工程項目法人責任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後的施工協調、服務、監督、管理、指導工作,參與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查工作,負責或參與重點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初步設計審查,監督重點工程招標投標等工作;參與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的前期工作;監督、檢查重點工程開工後的施工組織實施;協調和處理重點工程開工建設後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或參與重點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督促建設單位(業主)組織重點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編髮重點工程建設簡報。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駐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職責調整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桂委會〔2009〕235號),組建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一)將原自治區建設廳的職責劃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五)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全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市、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全區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自治區區情的住房政策,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全區住房和城鄉規劃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起草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依法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各項行政審批。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鎮)總體規劃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及城市規劃區內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含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全區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自治區標準,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全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配合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全區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自治區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對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自治區重點鎮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防震設防工作。

(九)承擔全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對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全區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全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承擔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後的施工協調、服務、監督、管理、指導工作,參與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查工作,承擔建設工程的抗震、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的管理工作。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一)城市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運輸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二)工程建設自治區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並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發布。

(三)原自治區建設廳所屬事業單位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管理,其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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