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印發通知
自治區教育廳等八部門關於印發
廣西壯族自治區校外培訓機構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局)、衛生計生委(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物價局)、消防支隊(大隊):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總隊
(代章)
2018年12月30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由教育行政部門許可,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開展文化教育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屬性,規範開展教學活動,保證教育質量,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定、黨的工作同步開展。校外培訓機構黨組織實行主管部門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以主管部門管理為主,同時接受所在地黨組織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設定標準
第六條 申請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舉辦者。
1.舉辦者是法人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有關經營(運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中國小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2.舉辦者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中國小在職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二)有合法的名稱。
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辭彙,不得有違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名稱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符合登記機關管理規定。
(三)有必要的組織機構。
1.決策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行政負責人(校長)、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執行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設立以校長(行政負責人)為主要管理人員的執行機構,校長(行政負責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3.監督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監督機構。決策機構成員和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或兼任監事人員。
(四)有符合任職條件的管理人員。
1.法定代表人。校外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由決策機構負責人(董事長或理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校長)擔任。
2.行政負責人(校長)。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配備專職行政負責人(校長)。行政負責人(校長)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和教育從業經歷,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3.管理人員。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的教學管理、財務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人員。
(五)有與培訓項目、規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
1.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項目、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相對穩定、素質較高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數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1/3。
2.聘任的專兼職教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其中,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3.不得聘用中國小校在職教師,聘用外籍教師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有與培訓項目、規模相匹配的辦學資金。
校外培訓機構開辦資金不少於20萬元,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能夠保障培訓活動正常開展。
(七)有與培訓項目、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地及設施設備。
1.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建築、消防、環保、衛生、抗震、防雷、用電等安全要求的固定場所。消防、安防等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要求。不得使用危房、廠房、地下室、車庫等不適合辦學和有安全隱患的場地辦學。
2.校外培訓機構實際使用的辦學場地建築總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同一培訓時段內的生均建築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3.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有滿足培訓活動需求的教學用房和設施設備。
(八)有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課程和教材。
1.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有明確的培養目標和培訓計畫,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
2.校外培訓機構選用的教材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與培訓項目及課程相匹配。使用引進教材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宗教和迷信。
(九)有健全的辦學章程和管理制度。
1.章程。校外培訓機構章程的制定要依法、規範,主要內容包括:學校名稱,地址,性質,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辦學宗旨,辦學規模、層次、形式,內部組織管理體制,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程式,舉辦者、教職工、學生的權利義務,資產管理使用原則,財務管理,教職工聘任及福利待遇,學校終止的事由、程式,黨組織的建設,章程修改程式等。
2.管理制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育教學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學生管理制度、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後勤管理制度等。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辦學許可證並進行法人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定標準,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相關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變更或註銷登記。
第三章 審批登記
第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實行屬地審批、屬地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等申請。民政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統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法人登記管理。
第九條 舉辦者在申請設立校外培訓機構前,應當到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名稱預核准。舉辦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到民政部門辦理,舉辦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條 申請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須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辦學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的名稱、地址或姓名、住址及其資質,機構的名稱、地址、辦學層次、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培養目標、辦學形式、內部管理機制、黨組織設定、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機構擬登記類型等。
(二)舉辦者材料。舉辦者是法人的,應當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檔案、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舉辦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聯合舉辦者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交聯合辦學協定。
(三)機構管理材料。包括:
1.校外培訓機構章程。
2.黨組織組成人員名單或黨組織建設計畫。
3.決策機構、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
4.擬任校長(行政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學歷證明、教師資格證、職稱資格證明等材料。
5.擬聘教師、財會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檔案。
6.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屬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定,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資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關有效證明檔案。
7.辦學場地材料。利用自有場地辦學的,應提交相應的不動產權證明檔案,租賃場地辦學的,應提交出租方的不動產權證明和租賃協定(租賃期限自申請之日起計算不少於2年);對於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住建部門通過部門內部核查無法證明具有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的房屋,應提交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安全等級為B級以上(含B級)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依法需要辦理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手續的,應提供場所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手續,依法不需要辦理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手續的,舉辦者應當根據國家、自治區標準規定做好消防設計、施工、驗收等工作,並書面作出合規承諾。
第十一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舉辦者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受理。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審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受理辦學申請後,組織專家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教育評估機構,對舉辦者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對辦學場所及條件進行實地查看,結合實際情況對校外培訓機構設定進行論證,提出審核意見。
(三)審批。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經審核材料、查驗現場後,在法定辦理時限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辦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依法許可設立的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到相應的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依法許可設立的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到相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第十三條 已登記為非營利性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再變更為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已登記為營利性的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可以申請變更為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並重新進行法人登記。
第十四條 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可在同一縣域內設立培訓點,但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可在同一縣域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辦學場所和教師配備應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實行“一址一證”。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應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經許可設立的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應當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分公司登記。
第十六條 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任何機構不得以家教、諮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校外培訓活動。
第四章 規範辦學
第十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辦學活動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項目和內容辦學,不得超範圍經營,不得在審批的地點之外辦學,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辦學許可證。
第十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正式設立後,應當按照機構章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內部管理,最佳化培訓內容,改進教學方法,確保教育教學質量,依法開展培訓活動。
第二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載明培訓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辦學形式、辦學內容、學習期限、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不得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學生和家長,不得到中國小開展招生宣傳或者合作招生。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在發布後15天內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培訓的,其招生對象、培訓內容、班次進度、上課時間等應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國小同期進度,不得組織舉辦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培訓時間不得與學生所在中國小校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布置作業。
第二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培訓對象檔案制度,將培訓對象的姓名、培訓項目、培訓教師、培訓班次、培訓記錄以及就讀學校、年級、家長信息等記入檔案,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招生時應當與學生家長簽訂培訓協定,明確培訓內容、培訓期限、培訓教師、課程安排、收費項目和標準、退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並認真履行服務承諾。
第二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收費管理的規定,並在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對外公布收費項目和標準、退費辦法以及投訴舉報電話。收費時段應當與培訓時間、內容、進度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在對外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於培訓對象中止培訓,應嚴格按雙方協定約定及相關規定及時辦理退費。
第二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並定期組織教師參加業務培訓,不斷增強教師的師德師風,提高教育教學能力。
第二十六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通過為培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第五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變更舉辦者、名稱、辦學地址、辦學範圍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核准或備案,併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變更舉辦者的,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校外培訓機構決策機構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二)變更名稱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名稱預核准後,由校外培訓機構決策機構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三)變更決策機構組成人員或校長(行政負責人),由校外培訓機構決策機構作出變更決議後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修改章程的,由校外培訓機構決策機構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五)變更辦學許可證所載其他事項的,參照設立條件、設定標準和本辦法的其他規定由校外培訓機構決策機構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凡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有變更項目內容的,應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換領新證。
第二十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合併、分立的,在進行財務清算和學生安置後,由校外培訓機構決策機構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併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出現依法終止情形的,須終止辦學。終止時應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清退學費、清償相關債務、妥善安置學生,並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收回辦學許可證,銷毀印章,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進行財務清算後,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剩餘財產應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辦學,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剩餘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牽頭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管理,對校外培訓機構規範辦學進行監管,指導中國小校做好學生參加校外培訓的普查登記,做好學科類培訓超前超標教學的認定,牽頭組織開展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法等。
公安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校外培訓機構做好安防工作等。
民政部門負責核發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監督指導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遵守登記管理規定等。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查處職業培訓機構未經批准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監督檢查校外培訓機構房屋安全。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校外培訓機構做好衛生、傳染病防控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發營業執照,對校外培訓機構食品安全、收費、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管理。
消防部門負責依法監督指導校外培訓機構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配合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校外培訓機構信息公示制度和年檢年報制度,將通過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名單及其主要信息、年檢結果等向社會公布;建立黑白名單制度,對證照齊全、辦學規範、信譽良好的校外培訓機構列入白名單,對未經審批登記、不按要求備案、違規培訓、存在安全隱患等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並列入黑名單。
第三十二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金融部門探索建立校外培訓機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餘額和大額資金流動,加強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
第三十三條 鼓勵通過建立校外培訓機構行業協會等方式,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約束機制和行業誠信制度,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交流合作、協同創新、風險防範、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橋樑紐帶作用,實現校外培訓機構自我管理。
第三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在辦學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地具體實施細則,並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申辦條件:中國小校不能辦校外培訓
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全區行政區域內,由教育行政部門許可,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開展文化教育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辦法》稱,申請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備相關條件。比如舉辦者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有關經營(運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無犯罪記錄。
中國小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中國小在職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機構名稱:禁用“中國”“國際”等字樣
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字也有規定: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名稱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辭彙,不得有違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經費門檻:開辦資金不少於20萬元
校外培訓機構捲款跑路的事件時有發生。《辦法》規定,校外培訓機構開辦資金不少於20萬元,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能夠保障培訓活動正常開展。
辦學場地:總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辦法》規定,辦學場地及設施設備,必須有符合建築、消防、環保、衛生、抗震、防雷、用電等安全要求的固定場所。消防、安防等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要求。不得使用危房、廠房、地下室、車庫等不適合辦學和有安全隱患的場地辦學。
校外培訓機構實際使用的辦學場地建築總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建築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值得一提的是,利用自有場地辦學的,要有相應的不動產權證明檔案;租賃場地辦學的,要有出租方的不動產權證明和租賃協定(租賃期限自申請之日起計算不少於2年)。
師資要求:不得聘用中國小在職教師
校外培訓機構專職教師數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不得聘用中國小校在職教師,聘用外籍教師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培訓內容:學習不超綱不布置作業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培訓的,其招生對象、培訓內容、班次進度、上課時間等應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國小同期進度,不得組織舉辦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培訓時間不得與學生所在中國小校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布置作業。
培訓收費:不能一次收取超3個月學費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對外公布收費項目和標準、退費辦法以及投訴舉報電話。收費時段應當與培訓時間、內容、進度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在對外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不合規機構限期整改 整改不到位不得辦學
根據《辦法》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實行屬地審批、屬地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等申請。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任何機構不得以家教、諮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校外培訓活動。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辦學許可證並進行法人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定標準,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相關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變更或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