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概況
交易所資質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廣東省政府發文組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實行自律性管理法人的公司制交易所, 交易所前身為廣東匯金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於1996年7月,是國內最早一批金融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於《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的政策精神,2011年7月由廣東金融服務集團發起,經國務院及廣東省政府批准,於2011年11月成立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註冊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花城大道85號高德置地廣場一期A座13樓。交易所營業範圍為“從事黃金及其它貴金屬的交易及收兌業務,並為其提供電子交易平台,品牌金條銷售及回購,貴金屬製品銷售,黃金投資、諮詢及培訓業務。
交易所實行會員制組織形式,會員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登記,從事黃金業務的金融機構、從事黃金、白銀等貴金屬及其製品的生產、冶煉、加工、批發的企業法人,並具有良好資信的單位組成。交易所根據國家《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現貨交易,並依託現代網際網路的先進技術,同步推出貴金屬全額即期交易,現貨延期交易、與多家銀行合作,推出“銀商通”第三方資金監管確保交易資金安全。
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建立,切實促進了國內貴金屬交易市場與國際各大貴金屬交易市場的全面接軌。未來,交易所將憑藉卓越的管理團隊,豐富的經驗,一如既往地回響國家的政策和號召,與時俱進,為我國黃金市場的繁榮做出更大貢獻,為廣大投資者提供更加專業、優質的交易平台。
我國黃金市場相關法律及監管體系
目前,中國黃金市場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為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和工商總局四個體系,另外還有黃金相關的稅法體系。
(一)中國人民銀行體系目前,中國黃金市場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為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和工商總局四個體系,另外還有黃金相關的稅法體系。
(一)中國人民銀行體系
1、綜述
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央行管理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和黃金衍生產品、監督管理黃金進出口的職責和權力。
根據這些權力,央行直接管理上海黃金交易所,並且有從證監會接管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的傾向。
2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有:
(1)2003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
(1.1)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的職責。
(1.2)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2)國辦發〔2008〕83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批准的《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1)“主要職責”中規定央行具有如下職責:
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2.2)“內設機構”中規定:
金融市場司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貨幣金銀局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黃金儲備。
(3)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1)條例中的許多條款已經被廢止,但其第四條的內容“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依舊未變。
(3.2)央行具有國內黃金進出口的審批權。
(4)央行關於黃金進出口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央行僅賦予了中農工建四大銀行和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6家企業黃金進口權。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但該辦法至今仍沒有證實頒布實施。
證監會體系目前涉及到黃金的法律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主要內容是變相期貨的認定、20%交易保證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權的認定。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品種,歸證監會管理。
另外,證監會正準備推進境內期貨公司代理境外期貨交易業務。如能落實,則或能根據此業務規避央行的黃金進出口管理而進行黃金交易的境外平盤。
2007年4月15日開始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可能與我所相關的條款有:
1、關於“變相期貨”的認定
第八十九條
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契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1)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2)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契約(或者契約)標的額20%的。
本條例施行前採用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或者具備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機構或者市場,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2、關於“變相期貨”的相關管理條例
(1)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2)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3、關於對經營“變相期貨”者的懲罰措施
(1)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關於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2)第七十七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商業銀行的個人黃金投資理財業務;銀行開展各類黃金業務,須向當地銀監局報備。
(四)工商管理體系各級工商管理部門管理一般黃金生產及首飾經銷商
(五)稅法國內黃金相關稅法的主要內容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場內交易標準金錠、金條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制度。這樣就保證了國內的金礦和金銀精煉廠除了向這兩個交易所供貨外,以其他方式銷售黃金要繳納相應稅賦。
主要法規有:
1、國稅發明電〔2002〕4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財稅〔2002〕142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3、財稅〔2008〕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8〕4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認識貴金屬交易所
國家法律法規只允許金融類別的交易所,有權利發放會員單位。
金融類公司或交易所有限公司,必須是J類(7190),並非其他行業L類或其它類別。
1.國家批准的交易所,營業執照必須交易所所在地,省工商局註冊頒發的;
2.公司類別應為金融類(J類),詳細分類應為7190(只有這個細類,包含黃金);
3.經營範圍應該包含:黃金及其它貴金屬並為其提供電子交易平台。重點在是否有交易二字,如果沒有交易兩個字,又沒有國家正規批文,一般情況下只能提供資訊類平台;
4.業務收兌,品牌金條銷售及回購(如果沒有這些經營範圍,此交易所無權為客戶提供實物,也就不能開展現貨業務)
5.國家正規審批的交易所,經營範圍一定要具有諮詢及培訓業務,諮詢主要是針對廣大投資者,建立正確的投資觀念;培訓主要是針對會員單位,規範市場,正確開展貴金屬業務。
交易平台特點
1、銀行監管帳號,客戶資金第三方監管機制,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進行戰略合作,自由出入金;
2、所有實物黃金產品均由中國平安進行質量承保;
3、中國黃金協會指定供貨單位,中國黃金協會和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
4、國際報價,人民幣買賣,連線國際金銀價格,24小時連續人民幣買賣,T+0交易所,可做多做空,手續行業內最低;
5、實物金條隨時提取或變現,全國各地連鎖型金店為客戶提供信心保障。可以隨時變現提取金條,也可以將黃金賣給公司變現現金;
6、人民幣結算,在交易賬戶上能夠顯示出客戶自己買入或賣出的人民幣價格。真正與國際接軌,真正國際行情,人民幣結算。真正用人民幣炒國際黃金。免去購匯麻煩;
7、交易速度瞬間成交,國內唯一採用自主研發的貴金屬買賣系統,瞬間成交,享受瞬間成交的極速快感;
8、保證金交易,槓槓可自由調節,國內唯一可以自由調節交易槓桿的平台,客戶帳戶的槓桿比例可以自由調節,真正盤活客戶資金,增加獲利機會,國內獨一無二;
9、交易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採取自由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統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時提供詢價交易等作為輔助交易方式;
10、資源整合: 打造黃金、白銀、鉑金全產業價值鏈,獨有的產供銷一條龍的行銷模式;
11、政策支持: 深厚的政府背景,免除加盟商的後顧之憂;
12、專業顧問: 黃金行業內的專家團隊為加盟商的事業保駕護航;
13、整體上市: 集團整體上市計畫為加盟商長遠發展考慮;
14、媒體優勢: 全國多家主流媒體的合作關係為市場運營提供支持;
交易所業務介紹
一、交易品種匯金黃金
“匯金黃金”是廣金所推出的實物黃金投資金條,面向投資者開展金條的“賣出+回購”業務。金條成色不低於99.99%,規格為金條100克、500克、1000克/條。金條皆是由交易所和中國黃金協會指定的國內知名生產廠商提供,金條品質均由中國平安保險公司進行質量承保。
投資者可以“全額即期交易”和“現貨延期交易”兩種方式參與實物黃金投資金條的買賣業務。
匯金鉑金
“匯金鉑金”是廣金所推出的實物鉑金投資金條,面向投資者開展金條的“賣出+回購”業務。鉑金條成色不低於99.90%,規格為鉑金條100克、500克、1000克/條。鉑金條皆是由交易所和中國黃金協會指定的國內知名生產廠商提供,鉑金條品質均由中國平安保險公司進行質量承保。
投資者可以“全額即期交易”和“現貨延期交易”兩種方式參與實物鉑金投資鉑金條的買賣業務。
匯金白銀
“匯金白銀”是廣金所推出的實物白銀投資銀條、銀錠,面向投資者開展銀條、銀錠的“賣出+回購”業務。銀條、銀錠成色不低於99.90%,規格為15千克/錠。銀條、銀錠皆是由交易所和中國黃金協會指定的國內知名生產廠商提供,銀條、銀錠品質均由中國平安保險公司進行質量承保。
投資者可以“全額即期交易”和“現貨延期交易”兩種方式參與實物白銀投資銀條、銀錠的買賣業務。
全額即期交易:
即期全額交易是指買方會員及交易商必須在交易前將交易的全額資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賬戶;賣方會員及交易商必須在交易前將交易的全部實物存放在交易所指定倉庫。投資者可通過網路交易系統參與該業務,也可以在交易所的營業網點直接購買或者出售金條。
現貨延期交易:
現貨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按現價買賣黃金、白銀、鉑金,以分期付款方式進行交易,會員及交易商可以選擇契約交易日當天交割,也可以延期至下一個交易日後任何工作日執行進行交割,投資者可通過網路交易系統參與該業務。
“匯金黃金”、“匯金鉑金”、“匯金白銀”採用全天24小時不間斷報價交易買賣,黃金價格參照國際金銀價格。
每周一至周五24小時開市(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周一早6:00至周六零晨04:30;結算休市時間為零晨04:30至早6:00時,結算時間段停止交易。
三,報價黃金、鉑金以100克/元報價,白銀以千克/元報價,報價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黃金:Au20、Au50、Au100、Au150、Au200、Au250;
鉑金:Tp20、Tp50、Tp100、Tp150、Tp200、Tp250;
白銀:Ag500、Ag1k、Ag2k、Ag5k、Ag8k、Ag10k。
交易商報價按交易方向可分為買報價、賣報價、雙向報價。
買報價是指交易商買入黃金條的報價。
賣報價是指交易商賣出黃金金條的報價。
雙向報價是指交易商同時報出買入價和賣出價,其中買入價不得高於賣出價。
交易商所報價格在當日交易時間內一直有效,直到該報價全部成交或被交易商撤銷
交易所計算機匹配成交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每場交易開盤價為開盤後第一筆成交價,收盤價為最後五筆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交易價格漲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為基準。
交易商報價後,該筆報價所對應的資金賬戶相應金額即被凍結。該筆報價所對應的黃金金條庫存即被凍結。報價尚未成交前,交易商可以撤銷原報價。交易商撤單指令只對原報價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該筆報價已全部成交,則該指令無效。交易商撤單後,該筆撤單所對應的報價凍結資金或黃金金條庫存即被解凍。若交易商黃金金條庫存賬戶中可用庫存餘額為正,則可通過交易系統列印提貨單。
黃金
品種 | 黃金 | |||||
商品代碼 | AU | |||||
報價單位(人民幣) | 元/100克 | |||||
最小變動價位 | 0.01元/100克 | |||||
交易單位 | 20 | 50 | 100 | 150 | 200 | 250 |
契約報價(人民幣) | 元/20克 | 元/50克 | 元/100克 | 元/150克 | 元/200克 | 元/250克 |
契約履約保證金 | 契約價的20% | |||||
成交基數 | 1 | 4 | 8 | 12 | 16 | 20 |
限倉比率(契約訂金:帳戶餘額) | 1:2 | 1:2 | 1:2 | 1:3 | 1:3 | 1:3 |
交易手續費 | 雙邊成交額的萬分之八 | |||||
交易時間(GMT+08:00) | 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6:00到第二天凌晨04:30 | |||||
結算時間(GMT+08:00) | 每天04:30—06:00為結算時間,停止交易 | |||||
交割申報時間(GMT+08:00) | 每個交易日上午10點至下午4點 | |||||
最小交割單位 | 2000克(2000克整數倍申報交割) | |||||
交割地點 | 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倉庫 | |||||
交割方式 | 實物交割 | |||||
質量標準 | 符合GB/T 26021-2010 成色不低於99.99%金條 | |||||
檢驗標準 | GB/T 17362-2008、GB/T 17363.1-2009、GB/T 17363.2-2009、GB/T 11066.8-2009、GB/T 11066.7-2009 | |||||
質檢費用 | 暫定10元/克 | |||||
出倉費用 | 暫定10元/克 | |||||
入倉費用 | 暫定10元/克 | |||||
倉儲費用 | 暫定10元/克/天 | |||||
延遲交割費 | 隔夜持倉結算價萬分之零點二五每日 |
品種 | 鉑金 | |||||
商品代碼 | PT | |||||
報價單位(人民幣) | 元/100克 | |||||
最小變動價位 | 0.01元/100克 | |||||
交易單位 | 20 | 50 | 100 | 150 | 200 | 250 |
契約報價(人民幣) | 元/20克 | 元/50克 | 元/100克 | 元/150克 | 元/200克 | 元/250克 |
契約履約保證金 | 契約價的20% | |||||
成交基數 | 1 | 4 | 8 | 12 | 16 | 20 |
限倉比率(契約訂金:帳戶餘額) | 1:2 | 1:2 | 1:2 | 1:3 | 1:3 | 1:3 |
交易手續費 | 雙邊成交額的萬分之八 | |||||
交易時間(GMT+08:00) | 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6:00到第二天凌晨04:30 | |||||
結算時間(GMT+08:00) | 每天04:30—06:00為結算時間,停止交易 | |||||
交割申報時間(GMT+08:00) | 每個交易日上午10點至下午4點 | |||||
最小交割單位 | 2000克(2000克整數倍申報交割) | |||||
交割地點 | 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倉庫 | |||||
交割方式 | 實物交割 | |||||
質量標準 | 符合GB/T 26021-2010 成色不低於99.90%金條 | |||||
檢驗標準 | GB/T 17362-2008、GB/T 17363.1-2009、GB/T 17363.2-2009、GB/T 11066.8-2009、GB/T 11066.7-2009 | |||||
質檢費用 | 暫定10元/克 | |||||
出倉費用 | 暫定10元/克 | |||||
入倉費用 | 暫定10元/克 | |||||
倉儲費用 | 暫定10元/克/天 | |||||
延遲交割費 | 隔夜持倉結算價萬分之零點二五每日 |
品種 | 白銀 | |||||
商品代碼 | AG | |||||
報價單位(人民幣) | 元/1000克 | |||||
最小變動價位 | 0.01元/1000克 | |||||
交易單位 | 500克 | 1千克 | 2千克 | 5千克 | 8千克 | 10千克 |
契約報價(人民幣) | 元/500克 | 元/1千克 | 元/2千克 | 元/5千克 | 元/8千克 | 元/10千克 |
契約履約保證金 | 契約價的20% | |||||
成交基數 | 1 | 4 | 8 | 12 | 16 | 20 |
限倉比率(契約訂金:帳戶餘額) | 1:2 | 1:2 | 1:2 | 1:3 | 1:3 | 1:3 |
交易手續費 | 雙邊成交額的萬分之八 | |||||
交易時間(GMT+08:00) | 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6:00到第二天凌晨04:30 | |||||
結算時間(GMT+08:00) | 每天04:30—06:00為結算時間,停止交易 | |||||
交割申報時間(GMT+08:00) | 每個交易日上午10點至下午4點 | |||||
最小交割單位 | 15千克(15千克整數倍申報交割) | |||||
交割地點 | 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倉庫 | |||||
交割方式 | 實物交割 | |||||
質量標準 | 符合GB/T 4135-2002 成色不低於99.90%銀錠 | |||||
檢驗標準 | GB/T 11066.8-2009、GB/T 11066.7-2009 | |||||
質檢費用 | 暫定0.25元/克 | |||||
出倉費用 | 暫定0.25元/克 | |||||
入倉費用 | 暫定0.25元/克 | |||||
倉儲費用 | 暫定0.25元/克/天 | |||||
延遲交割費 | 隔夜持倉結算價萬分之零點三每日 |
所有客戶資金均有工商銀行與農業銀行託管,交易商申請開戶,交易所在24小時之內將交易商的交易賬號及密碼通過電子郵件形式發給交易商,交易商收到交易賬號後去中國工商銀行或農業銀行櫃檯或通過中國工商銀行或農業銀行網上銀行綁定銀商通業務
入金流程:
通過自己綁定的銀行賬戶進行劃撥資金,若已綁定的銀行賬戶資金欠缺,可以通過銀行櫃檯或 “網上銀行”的方式將資金注入到自己綁定的銀行賬戶後,在資金到賬後。再通過交易平台進行資金注入。
出金流程:
通過交易平台“出入金”功能,將所需劃撥的資金金額輸入到“出金”項中,然後輸入“資金密碼”。客戶在劃出資金到自己綁定的銀行賬戶後,便可到銀行櫃檯取款或通過“網上銀行”方式將資金取出。
所有交易參與者均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結算時間為凌晨04:30—06:00,資金交易實行T+0制度,即無限制交易次數,出金實行T+1制度,即在結算後一天方可出金。
八、清算交割交易所實行集中、直接、淨額的資金清算原則。 申報交割前,買方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全額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交易所對相應的資金進行凍結);賣方必須將需賣出的貨物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倉庫(交易所對相應的貨物進行凍結)。交易所對現貨交割實行當日清算,即在交易日清算結束後將資金從買方保證金賬戶上扣除,將資金劃入賣方的保證金賬戶。買賣雙方成交當日收市後,由交易所為買賣雙方進行貨權轉移。 買方成交當日,交易結束30分鐘後即可在交易端填寫黃金金條提貨申請單,亦可根據需要擇期提貨(7個工作日內有效)或次日後進行賣出交易。擇期提貨申請時間為交易所工作時間任一時間段(交易結束30分鐘內暫停)。 交易商提貨申請成功後3個工作日內,市場統一調配、發貨。 交易商繳納倉儲、運保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九、投資交易風險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黃金、白銀、鉑金交易具有高投機性和高風險性,不適合於利用養老基金、 舉借債務、銀行貸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進行投資的投資者。 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黃金、白銀、鉑金交易只適合於以下投資者:
A、投資者必須是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B、能夠充分保證、同意和理解一切有關於此交易的風險,並且在經濟,生活等其他方面有能力 承擔所有風險的投資者。
C、由於此交易的高風險性,若投資者的所有賬戶餘額全部損失,仍不會改變其正常的生活方式。
價格波動的風險
由於黃金、白銀是具有金融屬性的特殊商品,因此其價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國際經濟形勢、美元匯率、相關市場走勢、政治局勢、原油價格等等。這些因素對金銀價格產生影響的機制非常複雜,投資者在市場操作中難以全面把握,並且信息採集的渠道並不明確,存在不對稱性, 因而出現投資決策失誤的可能性較高。如果投資者在出現投資決策失誤時不能有效控制風險,則可能遭受較大的損失。
由於黃金是具有金融屬性的特殊商品,因此其價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國際經濟形勢、美元 匯率、相關市場走勢、政治局勢、原油價格等等。這些因素對黃金價格產生影響的機制非常 複雜,投資者在市場操作中難以全面把握,並且信息採集的渠道並不明確,存在不對稱性, 因而出現投資決策失誤的可能性較高。如果投資者在出現投資決策失誤時不能有效控制風險, 則可能遭受較大的損失。
交易風險
投資者需要了解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黃金、白銀、鉑金交易是一種低保證金和高槓桿比例的投資,其高風險性決定了此種交易可能導致快速的盈利和虧損,在建倉的方向與行情的波動相反時會造成較大的虧損,同時根據虧損的程度需要不斷的隨時追加保證金,投資者必須有條件滿足這種隨時追加的要求,否則其持倉將會被強行平倉,導致投資者的損失。
行情報價由交易所以國際現貨黃金市場價格為基礎乘以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兌美元基準匯率,連續報出現貨黃金的人民幣買價及賣價,其價格可能會與其他途徑的報價有微弱的差距,交易所並不能保證其交易價格與其他市場保持完全的一致性。
投資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內,通過網上終端所提交的市價單一經成交,即不可撤銷,投資者必須接受這種方式可能帶來的風險。 投資者的成交單據必須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決定之上,交易所、會員以及任何個人通過自己的經驗所做出的對於市場行情的研判,僅為個人建議並非保證,同時也不構成任何要約,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不可抗力風險
任何因交易所不能夠控制的原因,包括地震、水災、火災、暴動、罷工、戰爭、政府管制、 國際或國內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電、技術故障、電子故障等其他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不可抗力事件,都有可能會對投資者的交易產生影響。
交易所大記事
2011年10月1日交易所在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高德置地大廈註冊
2011年11月20日 交易所正式入駐高德置地廣場A座13樓辦公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