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交易所管理辦法》和《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所秉承公開、公平、公正、自願、互惠的原則,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交易規則,採取自由報價、匹配成交、統一清算、定點配送,全額即期交易、現貨延期交割的交易方式,同時提供詢價交易等作為輔助交易方式。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交易所內的一切交易活動,交易所、代理會員及交易商、指定倉庫、指定清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節 交易地點與交易時間
第四條 交易所地點為: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花城大道85號高德置地廣場A座13樓
第五條 每周一至周五開市(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開市時間為: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6:00到第二天零晨04:30,其中每天04:30—06:00為結算時間,停止交易。
第三節 交易品種與規格
第六條 交易品種黃金、白銀、鉑金。
第七條黃金條成色不低於99.99%;白銀條成色不低於99.9%;鉑金條成色不低於99.9%。
第八條 交易品種重量規格:
黃金條1盎司、10盎司、20盎司、50盎司、100盎司;
白銀條1盎司、10盎司、20盎司、50盎司、100盎司;
鉑金條1盎司、10盎司、20盎司、50盎司、100盎司。
第九條 貴金屬實物交割的標準重量:
黃金條10盎司、20盎司、50盎司、100盎司;
白銀條10盎司、20盎司、50盎司、100盎司;
鉑金條10盎司、20盎司、50盎司、100盎司。
第十條交易所交易的黃金條、白銀條、鉑金條均為交易所認定供應商提供,並由中國黃金協會和權威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所有實物貴金屬實物均由中國平安進行質量承保。
第十一條 報價方式為人民幣元/盎司,人民幣元以後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二條黃金條最小交易單位為一盎司;白銀條最小交易單位為一盎司;鉑金條最小交易單位為一盎司;最小提貨量黃金50盎司,白銀50盎司,鉑金50盎司。
第十三條 交易所按成交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黃金條、白銀條、鉑金條暫定單邊萬分之四。
註:交易所會根據市場情況對交易手續費率進行適當調整。
第四節 交易方式
第十四條 交易方式包括即期全額交易、現貨延期交收交易。
即期全額交易是指買方會員及交易商必須在交易前將交易的全額資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賬戶;賣方會員及交易商必須在交易前將交易的全部實物存放在交易所指定倉庫。投資者可通過網路交易系統參與該業務,也可以在交易所的營業網點直接購買或者出售金條。
現貨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分期付款方式進行交易,會員及交易商可以選擇契約交易日當天交割,也可以延期至下一個交易日進行交割,同時引入延期補償費機制來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種現貨交易模式。
第十五條 交易所對即期全額交易、延期交收交易實行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清算,申報成功後,會員及交易商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倉庫提取實物。
第十六條貨物交收前,買方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全額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必須將需售出的貨物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倉庫。
第十七條 為防止非正常因素對交易價格的干擾,交易所有權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確定價格漲跌最大幅度及實施辦法,必要時將暫停該品種的交易。
第五節 交易業務
第十八條交易業務是指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報價視窗進行買賣交易活動。
第十九條會員及交易商可自行選擇通過現場或遠程方式進行交易。
現場交易是指會員及交易商在交易所指定的場所進行交易。
遠程交易是指會員及交易商在自行選定的場所通過通訊網路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 採用遠程交易的會員及交易商可選擇以專線或撥號入網等通訊方式接入交易系統。
第二十一條 報價成交:
(一)會員及交易商在交易系統中通過報價視窗方式進行報價。
(二)會員及交易商報價按交易方向可分為買報價、賣報價、買開平倉、賣開平倉。
買報價是指會員及交易商買入交易品種的報價。
賣報價是指會員及交易商賣出交易品種的報價。
買開倉是指在延期交收交易中,會員及交易商增加多頭持倉的報價。
賣開倉是指在延期交收交易中,會員及交易商增加空頭持倉的報價。
買平倉是指在延期交收交易中,會員及交易商減少空頭持倉的報價。
賣平倉是指在延期交收交易中,會員及交易商減少多頭持倉的報價。
會員及交易商所報價格在當日交易時間內一直有效,直到該報價全部成交或被會員及交易商撤銷。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交易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進行配對成交。
第二十三條每場交易開盤價為開盤後第一筆成交價,收盤價為最後五筆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交易價格漲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結算價(整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為基準。
當日加權平均價是指某一交易品種當日成交總額除以當日交易總量的加權平均價。
第二十四條 會員及交易商報價後,該筆報價所對應的資金賬戶相應金額即被凍結。該筆報價所對應的黃金條、鉑金條、白銀條庫存即被凍結。
第二十五條報價尚未成交前,會員及交易商可以撤銷原報價。會員及交易商撤單指令只對原報價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該筆報價已全部成交,則該指令無效。交易商撤單後,該筆撤單所對應的報價凍結資金或黃金金條庫存即被解凍。
第二十六條若會員及交易商黃金條、鉑金條、白銀條庫存賬戶中可用庫存餘額為正,則可通過交易系統列印提貨單。
第二十七條 會員及交易商有契約過夜的,需繳收相應數額延期交收超期費;
黃金條1盎司0.3元、10盎司3元、20盎司5元、50盎司5元、100盎司25元;
白銀條1盎司0.05元、10盎司0.1元、20盎司0.2元、50盎司0.4元、100盎司0.6元;
鉑金條1盎司0.3元、10盎司3元、20盎司5元、50盎司15元、100盎司25元。
第六節 清算與交割
第二十八條交易所實行集中、直接、淨額的資金清算原則。
第二十九條 每個交易日上午10點至下午4點,持有多頭契約的會員及交易商可在交易端填寫黃金條、白銀條、鉑金條提貨申請單,提取實物;持有空頭契約的會員及交易商可在交易端填寫黃金條、白銀條、鉑金條交貨申請單,結清貨款,完成交割,亦可根據需要擇期提貨(7個工作日內有效)或次日後進行賣出交易。
第三十條 申報交割前,買方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全額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交易所對相應的資金進行凍結);賣方必須將需相應的實物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倉庫(交易所對相應的貨物進行凍結)。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對現貨交割實行當日清算,即在交易日清算結束後將資金從買方保證金賬戶上扣除,將資金劃入賣方的保證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 買賣雙方成交當日收市後,由交易所為買賣雙方進行貨權轉移。
第三十三條 會員及交易商提貨申請成功後3個工作日內,市場統一調配、發貨。
第三十四條 交易商繳納倉儲、運保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第七節 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為保證交易所交易正常平穩進行,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和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及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最大交易數額。交易所對會員及交易商進行資信評定,根據評定結果規定其最大交易限額。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及交易商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對其授予的最大交易額度的80%以上時,會員及交易商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交易商須通過會員報告。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持倉報告水平。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當會員及交易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所對其實行強行平倉: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將追加的資金轉入交易所賬戶,可用準備金餘額小於持倉訂金額的30%;
(二)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三)根據交易所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四)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採取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八節 異常情況處理
第四十條 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市場並嚴重扭曲價格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地震、水災、火災、暴動、罷工、戰爭、政府管制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技術故障、電子故障、系統故障、設備故障、停電及網際網路通訊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會員及交易商出現清算、交割危機;
(三)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第(一)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的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二)、(三)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取款等緊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行政主管部門,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延長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因異常情況交易所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九節 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條 交易所及時、準確地發布當日市場行情及市場有關信息。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發布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場實時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種的最新價、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買量、賣量前收盤價、漲跌、漲跌幅、成交量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2、最優報價分布圖:顯示每一交易品種買賣最優價位;
3、實時行情走勢圖:顯示市場最新成交價走勢。;
4、黃金市場歷史行情:顯示黃金市場的歷史行情統計信息;
5、會員及交易商基礎信息查詢:顯示所有會員及交易商的基礎信息;
6、市場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四十七條 會員及交易商可以通過交易系統對自身的交易信息進行統計,包括:
1、歷史行情統計:統計本會員及交易商的歷史成交行情;
2、當日報價統計:統計本會員及交易商的所有當日報價;
3、歷史成交量統計:按交易品種、買賣方向等統計本會員及交易商歷史成交量;
4、會員及交易商成交統計,包括:
(1)即時成交:統計本會員及交易商的即時成交記錄;
(2)歷史成交:統計本會員及交易商的歷史成交記錄。
5、會員及交易商資金查詢:查詢會員及交易商在交易所指定賬戶的資金餘額及所交遞延費等相關信息;
6、會員及交易商黃金庫存查詢:查詢會員及交易商在交易所指定倉庫的黃金庫存等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交易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交易所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傳播。
第十節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交易所依據本規則及有關規定,對涉及交易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交易所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檢查市場政策、法規和交易規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各會員及交易商交易行為;
(三)了解和掌握各會員及交易商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監督、檢查各指定倉庫和指定清算銀行與交易有關的業務活動;
(五)調解、處理交易糾紛,調查處理各種違規案件;
(六)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七)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原則,製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監控。
第五十一條 交易所每年應對會員及交易商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查。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發現有涉嫌違規行為的,應立案調查。
第五十三條 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按有關規定行使調查、取證等權利,會員及交易商應當配合。
第五十四條 對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經理事會決定,可由會員及交易商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士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特別調查委員會存續期間,按本規則行使監督管理權。特別調查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及交易商指定倉庫和指定清算銀行有權向交易所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嚴肅處理。
第五十六條交易所應制訂違規違約辦法對違規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一節 調解與處罰
第五十七條 會員及交易商、指定倉庫和指定清算銀行之間因交易而發生糾紛時,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交易所申請調解。
第五十八條 交易所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調解糾紛。雙方達成調解協定的,可由交易所鑑證實施。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條 對會員及交易商、指定倉庫和指定清算銀行的違規、違約行為,交易所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市場交易規則等有關法規和政策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十二節 附則
第六十一條 交易所可根據本交易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二條 本交易規則解釋權屬於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