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黃金協會於2001年11月25日在北京宣告成立。這標誌著中國黃金工業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又邁出了重要一步。中國黃金協會是由黃金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與黃金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的社會組織。
中國黃金協會是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正式批准和註冊登記的全國性社團組織。中國黃金協會的英文譯名CHINA GOLD ASSOCIATION,縮寫為CGA。該協會是由黃金生產、加工和流通企業、事業單位和與黃金相關企業及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機構發展
中國黃金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為企業、為企業經營者服務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在國家巨觀調控指導下,逐步實現行業自我管理;充分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發揮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作用;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對外經濟技術的合作,推介黃金產品,培育民族品牌,擴大黃金套用領域,推動黃金消費。中國黃金協會設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中國黃金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設辦公室、會員聯絡部、產業協調部、科技開發部、國際合作部、財務部等六個部門。
中國黃金協會真誠希望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有關組織和機構,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建立密切聯繫,開展國際間合作與交流。同時,也真誠希望與國內的相關組織建立聯繫,加強學習與合作,共同為黃金事業發展作出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黃金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 CHINA GOLD ASSOCIATION,縮寫為CGA。第二條
本會是由黃金、白銀、鉑金等貴金屬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與貴金屬相關企業及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第三條
本會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為行業、為企業服務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組織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在國家巨觀調控指導下,逐步實現行業自我管理;充分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發揮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作用;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對外經濟技術的合作,推動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青年湖北街1號中國黃金大樓。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維護企業公平競爭,保護行業整體利益,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二)為政府巨觀調控提供服務。接受政府委託,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制訂、修訂國家和本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四)受政府委託,參與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發布有關生產經營、市場分析等信息。
(五)參與協調本行業價格爭議,反映會員單位要求,協調會員之間關係,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受政府委託,組織本行業科技成果評獎及新技術推廣。開展人才交流、業務培訓、管理諮詢、企業評價等工作。
(七)受政府(會員)委託,參與擬訂行業(企業)發展規劃,對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進行前期論證;組織技術協作與交流;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組織高層論壇,編輯出版刊物。
(八)組織本行業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會員單位和會員出國考察、進修、培訓;引進國外智力,推動黃金技術設備的進出口;參與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組織和接待國外代表團的來訪和交流。
(九)組織黃金、白銀、鉑金等貴金屬產品、製品、飾品(以黃金為原料的)等相關產品的開發及推廣工作;受政府委託,開展中國名牌和行業馳名品牌等評選活動,拉動市場消費;並開展各項有償中介服務。
(十)承擔政府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全部為團體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能夠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核通過後,繳納會費;
(三)會員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間不超過一年。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增補理事和常務理事;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授予名譽職務和聘請顧問;
(九)決定本會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聯席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五條
會長聯席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第二十六條
代表會員單位出任理事、常務理事者,須是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其由於工作變動、退休等原因不便再任其職務時,由本單位新任主要負責人繼任。副會長不便再任其職務時,需由本單位提出變更申請,經常務理事會選舉決定。第二十七條 本
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或由會長指定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聯席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的落實執行情況;
(三)決定副秘書長及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會長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主持協會日常工作;本會設立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第三十四條
對長期在本會工作並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名譽職務或聘請為本會顧問。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業務範圍內的有償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19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第五十三條
本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領導成員
名譽會長:張國寶會 長:孫兆學 (法定代表人)
副 會 長:柯 捷 閻鳳增 沈祥榮 程秉海 許錦池 王建華 路東尚
王晉定 陳景河 周鄭生 武亞越 王仲會 許高明 穆范敏
王赤衛 賀 林 石力華 陳 久 趙志良 黃炳標 王志偉
何其保 曹勝龍 任 劍 周德奮 張炳南 張永濤 王勝斌
關鳳軍 崔建國
秘書長:張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