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和發展
產品課稅制度在中國歷史悠久。周朝課徵的山澤之賦就帶有對物課稅的性質。隨著歷史的發展,對物課稅制度名稱、內容及其社會屬性等也隨之不斷變化。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先後實收過貨物稅、商品流通稅、棉紗統銷稅、工商統一稅和工商稅等。其中貨物稅、商品流通稅、棉紗統銷稅即屬於對產品徵稅。工商統一稅和工商稅的徵稅範圍雖不全是對產品徵稅,但對產品徵稅部分構成這兩種稅的主體。
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時,將原工商稅徵稅對象中部分工業品和農、林、牧、水產品劃作產品稅的徵稅對象,形成了獨立的產品稅。
國務院1984年9月18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同年9月28日財政部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這兩個法規從1984年10月1日起試行。產品稅制度的建立,為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籌集現代化建設資金,調節產品結構,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服務經濟體制改革,發揮了積極作用。
特點和作用
已稅產品的產品稅是中國稅制中積累財政資金,調節經濟和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的重要稅種之一,其收入總額約占整個稅收的一半。其主要特點和作用是:
①收入及時、穩定、可靠。因為就產品生產、流通、消費的全過程而言,產品稅在生產環節實現銷售時就率先徵收,收入及時;另一方面,應稅產品不論其成本及盈利狀況如何,都以其銷售收入額等作為計稅依據繳納產品稅,收入穩定。
②採取價內稅形式。有利於運用稅收槓桿,配合價格手段,調節社會生產和消費。
③實行產品差別比例稅率。按不同產品設計稅收負擔,同種產品同等稅負,不同產品稅負不等,使企業間競爭處於同等納稅條件下,便於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
④計稅依據同應稅產品的銷售價格或採購價格一致,計算簡便易行。但是,產品稅按銷售收入全額計算徵收,存在著重複徵稅的弊病,一般只適宜於對某些產品起特殊調節的作用。
內容
根據產品稅條例規定,產品稅徵稅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應稅產品範圍和稅率。在中國廣泛推行增值稅以前,產品稅的徵稅範圍較為廣泛,幾乎包括全部工業產品和大部分農、林、牧、水產品,總計270個稅目。由於產品稅按產品銷售全額徵稅,對以前環節轉移而來的已稅因素要重複課稅,不利於生產專業化、協作化發展。因此,從1986年起,國家決定把原徵收產品稅的部分工業產品陸續改徵增值稅。截至1991年4月,在產品稅的原260個工業品稅目中,已有174個稅目劃入增值稅範圍,只保留捲菸、酒等86個稅目繼續徵收產品稅。應稅產品除“大型電力”一項採用定額稅率外,其他產品均實行產品差別比例稅率,稅率最低為3%,最高為60%。
②計稅方法。應稅產品的生產經營情況較為複雜。稅法根據不同情況,就產品稅的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稅額計算等規定有不同的計稅方法。大致分為一般計稅規定和特殊計稅規定兩類。一般計稅規定是:工業產品以產品銷售收入額為計稅依據,由生產銷售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環節納稅。農林牧水產品以應稅產品的收購金額或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在收購或銷售環節,由收購者或生產銷售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納稅。進口產品以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為依據,在報關進口環節由經營進口的單位納稅。特殊計稅規定主要是:自製自用產品、委託加工產品、個別用於企業連續生產的中間產品等,分別規定於使用、提貨、移送環節,比照同種產品的銷售價格計稅,無可比照的,按稅法規定的組成價格計稅。
③減稅免稅。產品稅的減稅免稅分為兩類,一類是長期減免,即稅法上明確規定給予某些產品以減稅或免稅;另一類為臨時減免,即根據國家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經有關稅務機關批准給予某些產品的臨時性減稅或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