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價外稅”的對稱。凡是稅金構成價格的組成部分,作為課稅對象——價格的組成因素的稅種,都為價內
稅。這是按照稅收與價格的關係為標準所進行的一種分類。例如我國從1984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實行的產品稅以及1994年稅制改革實施的消費稅,均屬於價內稅。形成價內稅這種價稅關係的理論依據可概括為:物質生產部門在一定時期內生產出的社會總產品,扣除補償價值後的國民收入,在有計畫地分配給勞動者用於消費以前需要作各項社會必要扣除。扣除對象為國民收入中歸於社會支配的剩餘產品價值。商品課稅則是國家執行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在這種理論指導下的價格制訂的一般原則是:產品價格由價值決定,價值則由生產成本、稅金和根據產品成本平均盈利率計算出的盈利3部分組成。這裡產品稅金不僅是價格的一個合理部分,同時也是價值的一個有機部分。作為稅收分配對象和稅收來源的是產品價值中的剩餘產品價值。其商品價內稅具有參與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特殊功能。有觀點認為,價內稅可能產生稅上加稅的不合理現象。此外,價內稅是計畫經濟條件下,以價格相對不變為前提產生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內稅會導致價稅在調節經濟過程中相互掣肘,不利於合理價格的形成。
計算公式
價內稅是由銷售方承擔稅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就是其銷售款,而稅款由銷售款來承擔並從中扣除。因此,稅款等於銷售款乘以稅率。價外稅是由購買方承擔稅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包括銷售款和稅款兩部分。由於稅款等於銷售款乘以稅率,而這裡的銷售款等於貨款(即含稅價格)減去稅款,即不含稅價格,因此,稅款計算公式演變為:稅款=(貨款/(1+稅率))*稅率。
所以,價內稅與價外稅的最直接的區別在於計算稅款的套用公式的區別:
價內稅:稅款=含稅價格*稅率
價外稅:稅款=(含稅價格/(1+稅率))*稅率=不含稅價格*稅率
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所以應繳增值稅=含稅價格/(1+稅率))*稅率=不含稅價格*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