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亥禮訟

己亥禮訟(朝鮮語:기해예송),是發生在李氏朝鮮孝宗十年(1659年)五月,因為孝宗國王過世,就孝宗的繼母莊烈王后該如何服喪一事引發的爭論。


背景

孝宗是朝鮮仁祖的嫡次子,孝宗的生母仁烈王后在他16歲時就過世,慈懿大妃是仁祖的繼妃,也是孝宗的繼母。根據《儀禮·喪服》的規定“父母為嫡長子服三年之喪,為眾子服期年之喪。”,問題在於,孝宗並非嫡長子,但卻以承重、進入王統,作為孝宗繼母的慈懿大妃應該如何為孝宗服喪?對如此複雜的問題,《國朝五禮儀》沒有相應的條文可以依據,朝中官員有的主張服三年之喪,有的主張服期年之喪,莫衷一是。

經過

領議政鄭太和、左議政沈之源、領敦寧李景奭、延陽府院君李寺白、完南府院君李原淵、原平府院君元斗杓等認為“考之時王之制,似當為期年之服”。服制事大,為慎重起見,禮官徵詢西人右贊成宋時烈的意見,宋時烈依據《儀禮·喪服》疏有“雖承重不得三年”的規定,贊成期年服制說。因為,孝宗雖然已經承重,但並非以嫡長子的身份繼位,在倫序上依然是嫡次子,因此,慈懿大妃為之服喪,不能超過期年。
南人的尹鑴上疏批評宋時烈不知士庶之禮與王朝之禮的區別,他引《儀禮·喪服·斬衰章》賈公彥疏“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子立之,亦名長子”之語為據,認為慈懿大妃應服斬衰三年。他還舉了鄭玄注的《喪服》“立第二嫡子,亦名長子”,證明嫡長子過世之後,第二嫡子也可以稱作嫡長子,。仁祖以孝宗為嗣,恰是鄭玄說的原則。朝鮮孝宗雖然以嫡次子繼位,但已有嫡長子之名分,不得再視為庶子。
宋時烈反駁尹鑴的觀點,宋時烈認為《儀禮·喪服·斬衰章》之中確實有“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子立之”,但還有下文“嫡妻所生第二者同名庶子”,賈疏明確提到“雖承重不得三年者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嫡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為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為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庶孫為後是也”,其中“體而不正”正切中顯宗承重之事,根據《大明律》和《國朝五禮儀》規定,無論長子、嫡子,母親都只能為之服期年之喪,於是,領議政鄭太和宣布,根據《國朝五禮儀》定為期年之喪。
顯宗元年(1660年)三月,喪服即將滿一年,按照喪禮的規定,練祭之後,就要除喪。此時,南人的掌令許穆上疏“請令禮官儒臣雜議,追正喪服之失於禮者”,請求將期年之喪改為三年齊衰之喪。之後,許穆再次上疏,引《儀禮》為長子喪服圖,申述“立嫡以長則三年,立庶子為後則期年”之論,並主張“第一子死,為次長傳重者斬,所重在嫡嫡相承,尊祖稱之正體,推之一本,實無貳斬之疑也”、“昭顯(仁祖嫡長子)雖有子,先王之所廢。孝廟實仁廟次嫡,既冊立為世子,承統受重,禮所謂正體傳重者也”,許穆認為無論長嫡、次嫡,只要是嫡子,繼承王位者就是正體,而“體而不正”者是指妾子,許穆又引《喪服》“父為長子”、“君”、“母為長子”、“君為姑姊妹女子之嫁於國君者”、《周禮.司服》等經註疏的文字為據,申述其三年之說。
南人的尹善道上疏支持許穆,稱“孝宗大王既為世子之後,其可不謂之長謂之嫡,而猶謂之庶子乎!”稱讚“許穆之言,非徒議禮之大經,實是謀國之至計”。
宋時烈上疏,對許穆的說法逐條駁斥:
第一:“第二長子亦名長子”一語不傳於經傳,而是賈公彥的說法,賈公彥之所以不說“長子死”而說“第一子死”者,意思是第一子未成年而夭折,其父不得為之服斬;第二子立,方可以名為長子並為之服斬。如果第一子是成人而死,其父已為之服斬,則第二長雖承嫡統,也不得稱為長子;許穆疏中的“妾子故”三字,不是疏文,而是許穆的“自下之下言”,屬於想當然之說,故不足為憑。
第二:“庶”不是賤稱,是相對於嫡而言的稱謂,庶是眾的意思,嫡長子以外的子統稱庶子或眾子。
第三:昭顯世子之喪,仁祖當從《禮經》服斬衰。不料卻從《經國大典》服期年,既然如此,就沒有理由為次嫡服三年之喪。
尹鑴則多次上疏論服制,聲稱自己“欲據周公之禮,明繼統之重,立君臣之義”,指責宋時烈“以家人之禮而為王朝之典”。尹鑴見自己的三年之說沒有被採用,心中不服,便再次上疏表示希望顯宗收回成命,再次提醒顯宗注意服制爭論的要害是王權,接著又引述《喪服.斬衰章》“君喪,內宗婦女皆斬”之文,提出“大王大妃亦當服斬”,以證明其三年之說無誤。總之,尹鑴的意見可以歸納為:為長子,不管上下服三年喪;為君王無論內外宗都服斬衰。
宋時烈駁斥他的說法“君王之喪,內宗因為都是臣子,所以要為君王服斬衰三年,而慈懿大妃是孝宗的母親,哪有兒子把母親當臣子的道理?”

後續

李景奭、鄭太和、沈之源、鄭維城等人表示“當初討論的結論是依據國制,再參考實錄上的記載,都沒見到三年的服制,既然如此,就遵從先祖的意思,現今怎能容我們在這裡插嘴呢?”最後,顯宗採納期年說。[8]而西人因此得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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