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大典》

《經國大典》

《經國大典》是李氏朝鮮的法律文獻,被譽為“國家的立國磐石”。它確立了朝鮮的官職制度、官衙機構等,當中的官職在1469年制定以後雖然有所變動,但在總體上還是遵行《經國大典》的規定。

基本信息

《經國大典》經國大典

作 者:(朝鮮)崔恆撰
出版社:朝鮮:芸閣
版 本:刻本
《經國大典》於朝鮮世祖時期開始撰寫,成書於李氏朝鮮成宗16年,並於同年頒布。
李朝的官職仿照中國,分為正從九品,由正一品到從九品,總計十八品。其中,正三品正三品堂上正三品堂下。正一品至正三品堂上,稱為堂上官。正三品堂下到正七品,稱為堂下官參上官。正七品以下為參下官

內容簡介

《經國大典》是朝鮮王朝治國的基石,規定了朝鮮王朝的各方面體制制度;在哲學思想中國程朱理學占據正統的地位,推行“崇儒抑佛”的禮治政策;同時又仿效中國歷代封建社會中央集權制,確立國王享有主宰一切的絕對權威;在經濟上實行“農本民生主義”,改良地制實行鄰保制;在社會關係上實行兩班(文武貴族)統治庶民的嚴格的等級制;在司法上為保全封建集權制沿襲中國的“唐律”和“大明律”制定各種法令。這些治國方略在《經國大典》中都有規定,在古朝鮮政治、司法、文化史上具有特殊的意義,被朝韓史學界珍視為研究古朝鮮司法文化的不可多得的資料,也是研究東北亞漢文化史的主要依據之一。

政治制度

《經國大典》確立了新的政治制度。以後雖然官職的名稱存廢有一定的變動,但是整個朝鮮王朝時期的官職制度總體上都遵循了《經國大典》的規定。
為便於識別和管理,《經國大典》規定“男丁十六歲以上佩號牌”,並用不同質地的號牌表示不同的身份,如東西兩班及內官二品以上用牙牌,三品以下及三醫司登雜科者用角牌,生進用黃楊木牌、流品、雜職、士庶人、書吏、鄉吏用小木方牌,公私賤假吏用大木方牌。各種號牌必須經相關官衙烙印後頒給。
《經國大典》冠之樣式、纓帶質地、顏色之規定“堂上三品以上為烏紗帽(紋紗角),戎服紫笠貝纓,堂下三品以下,烏紗帽(單紗角),戎服黑笠晶纓。錄事為烏紗帽,別監為紫巾,守仆為皂巾。”
《經國大典》官員坐次“堂上官會坐,則正一品北,從一品東,二品西,三品南。衙門會坐,則一品衙門長官北,佐貳官從一品東,二品西,三品南。”

歷史意義

朝鮮王朝建立90多年,編制了作為國家運營基礎的綜合法典。作為維持社會秩序規範之一的法律從前就存在,但是經國大典的編撰在朝鮮建國後一直促進下來的法制主義的確立上,起到了劃時代的作用,因此具有特別的意義。
在高麗時代注重的不是法制而是接近於仁治,朝鮮時代的統治更加接近於法治。對作為法治基礎的法典籌備的關心,從太祖時一直繼續下來,到了太宗時代,編撰了經國大典雛形的《經制六典》,到了世宗代,呈現出儒教的民本主義和法治主義更加強化和整頓的面貌。不僅編撰了《續六典》,還引進了3審制,實行禁止濫用刑罰,禁止拘禁未成年和老人罪犯等政策。還通過下達有關監獄內衛生和取暖的方針等,立足於儒教倫理觀,整頓了刑罰制度。世祖登基以後,以第二創業君主的自豪感,開始著手於經國大典的編撰。世祖認為,各位先王創造的法律條文過於繁雜,每個個別的事實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因此項目增多,而且缺乏普遍性,不能適用於各種情況,所以重新編撰了《經國大典》。
成宗一即位就重新修改了《經國大典》,並從1471年1月1日開始施行,這就是《辛卯大典》。但是因為有遺漏的條款,所以重新修改,從1474年2月1日開始施行,這就是《甲午大典》。1481年9月再次修改的就是《乙巳大典》,之後沒有再修改,被最終確定下來。所以,《經國大典》作為統治的基本法典,成為時代規則。
現在完整地流傳下來的《經國大典》是《乙巳大典》,之前的沒有流傳下來。因此《乙巳大典》成為韓國流傳至今的法典中歷史最長的唯一的法典。《經國大典》綜合包括行政法民事法家庭法軍法刑事法等各個部分,但是其中規定國家統治機構的構成和機能、官吏任用和罷免程式、業績評價等的行政法規占重要部分。這說明當時追求的最大目標是通過各種統治機構和官僚秩序的確定,實現中央集權統治的強化。所以《經國大典》的編撰和施行,確立了作為立足於法制主義的王朝統治的法律基礎的統治規範體制,並且通過制定妥當、實用的固有法律,阻止了中國法律的浸透,使固有法律得以維持和繼承。在《經國大典》里詳細地規定了立法過程,新法要經過議政府會議轉達給王,再通過司諫院的同意後被正式制定。另外《經國大典》在敘述方式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普遍性,法律條文的內容也是系統地連線起來的,這體現了永遠不變的政府的意志和自信心。即使是現在的法律也是與以前的法律在形式上大同小異。所以《經國大典》在表現樣式上,與現在的法典在很多部分是一致的。這也意味著經國大典已經達到非常完美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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