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1.國家對其領土各個部分及資源的管轄,即強調了以領土為對象;
2.國家對其領土範圍內的人、事件的管轄,即強調了以領土為範圍。
兩種原則
1.主觀屬地管轄權,又稱行為發生地說,指凡是行為在一國領土內發生的就視為是該國領土內的行為,即可適用屬地管轄原則。即強調行為發生的地點,並以行為發生地作為實行管轄權的依據。
2.客觀屬地管轄權,又稱結果發生地說,指某種行為的結果在一國領土內發生,或者該行為後果及於一國領土就視為是該國領土內的行為,即可適用屬地管轄原則。即強調行為發生的後果,並以行為後果發生地作為實行管轄權的依據。目前,各國在採用屬地管轄權時,多採用主觀屬地管轄權和客觀屬地管轄權相結合的原則。
延伸
屬地管轄權的行使並未僅僅局限在“屬地”上,國際法和各國實踐都接受了“擬制領土”的觀點,將船舶和航空器的空間作為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從而出現了“浮動領土”管轄的原則,使屬地管轄權原則擴大到領土之外並增加了“浮動”的情況。
適用的限制
屬地管轄權原則是行使國家管轄權的最古老的、也是最基本的國際法原則。然而,在國際實踐中,即使在適用屬地管轄權的情況下管轄權行使也並非絕對的,它不適用於依法享有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也不適用境內的外國財產和國家行為。屬地管轄權的行使還要受國際法的限制。例如,對外國人行使屬地管轄權時,應尊重其國籍國的屬人管轄權;在領海內行使管轄權時,應不干預外國船舶上的內部事務,並允許它們無害通過;經允許入境的外國軍用航空器和軍用船舶可豁免屬地管轄權的制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