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中網際網路管轄權制度研究

國際私法中網際網路管轄權制度研究

《國際私法中網際網路管轄權制度研究》是由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一本介紹網際網路網際網路無邊界性和虛擬性與傳統法律制度管轄權概念之間所產生的矛盾和解決對策一本法學理論書籍。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國際私法中網際網路管轄權制度研究》介紹了: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不斷發展,網路作為一種新興的通信手段甚至是一種新的空間和生活方式,給傳統的社會生活帶來了極大的衝擊。相應的,作為調整社會生活的重要手段的法律,也面臨著網際網路所帶來的挑戰。在網際網路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確定中,由於網際網路無邊界性和虛擬性的特點,使得以地域和國別為基礎的傳統管轄規則在適用中遇到困境。《國際私法中網際網路管轄權制度研究》指出了網際網路行為給傳統管轄權確定規則帶來的衝擊,分析了現有的理論和實踐,並提出了可能的應對之策。
除前言外,本文共分為七章:
第一章分析了網際網路技術以及網際網路行為的特點,指出,網際網路的無邊界性、跨國界性、全球性、虛擬性以及高度自治性給現有的以國家管理為主要特徵的社會管理模式帶來了衝擊。同時,以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為基礎的傳統管轄規則在適用網際網路案件時,在連結點尋找和管轄根據確定上,均遇到困難。
第二章探討了面對網際網路的特點,以網路自治理論為基礎所提出的網路獨立管轄理論,以及依託網路技術所進行的網路糾紛自律解決的實踐。重點分析了國際空間論、網路空間自治論以及管轄權相對論,並對現有的網路爭端解決機制進行了分析和展望。
根據目前國際社會的狀態,考慮到網際網路技術及經濟的發展現狀,以及網際網路行為與現實世界的關聯,網路行為的結果與價值往往需要在物理世界中得到最終實現。因此,當前解決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問題的基礎方法仍是傳統管轄規則在網際網路環境下的調整適用,本文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分章對傳統管轄權確定方式在網際網路案件中的適用進行了分析。
第三章研究了網際網路環境下普通管轄規則的適用。本章的核心議題在於:在網際網路環境下,普通管轄規則中的被告身份和住所地管轄根據如何確認。在現有的法律規定和技術支持的基礎上,本文試圖通過法律規則和技術手段的配合,確定網路服務商、用戶以及公共信息服務者的協助義務,輔之以技術識別手段,以實現對被告身份和住所地的尋找和確認,從而使普通管轄規則得到正確適用。
第四章研究了網際網路環境下特別管轄規則的適用,重點分析了網上履行契約糾紛和網路侵權糾紛中特別管轄規則的適用。對歐盟、美國以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有關此方面內容的討論、規則以及司法實踐進行了考察和分析。無論是信息傳送地、信息接收地標準的適用,還是侵權行為地的確認,以及依“最低限度聯繫”標準來確定管轄權,都需要在網上行為與地理位置之間尋找恰當的連結點,並對網路行為與現實行為進行綜合分析。
第五章研究了網際網路案件中的協定管轄規則,在被告地理位置以及訴因發生地於網際網路環境中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協定管轄無疑是較好的確定管轄權的方法,它有利於實現管轄權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但管轄協定各當事方對網路資源占有的不均衡,又使得協定管轄的有效性受到質疑。本文在強調協定管轄重要性的同時,重點分析了對協定管轄的限制,認為協定管轄應定位為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確定中的有益補充,並在此基礎上對協定管轄的有效性進行判斷。
第六章總結了我國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的立法及司法實踐,當前,我國採取的方法是在網際網路案件中尋找可以依託的連結點,從而使傳統管轄規則得到適用,這一理念在相關的立法及司法中已得到較全面的詮釋。網路伺服器和計算機終端所在地成為重要的確定管轄權的連結因素,法院也嘗試對網路行為進行分析,訪問或接觸網站成為確定管轄權時所考察的重要行為。由於我國涉外民商事訴訟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依網際網路技術確定管轄權能力的欠缺,使得我國網際網路案件管轄規則在強調確定性的同時,缺少靈活性和自由度,調整和適用的能力不足。
第七章即結論部分對傳統管轄規則在網際網路案件中所做的調適,進行了總結。指出:網際網路給現行管轄權制度帶來根本性的衝擊,回應這一衝擊無疑應加強法律規範的力度,但法制的加強又會對網際網路的自由發展造成影響,二者之間的張力是網際網路案件管轄規則形成過程中,必須面對和協調的。在此基礎上,提出網際網路案件管轄規則應以促進網路良性發展為目標,並充分考慮技術的因素,堅持技術中性原則,積極適應技術的發展。只有這樣,才能使網際網路案件管轄規則具有穩定性和較強的適應能力。最後,《國際私法中網際網路管轄權制度研究》還特別就中國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確定方法的發展與完善提出了建議。

作者簡介

李智,男,1972年出生,山東濟寧人,武漢大學博士後流動站研究人員,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89-1993年就讀於華東政法大學,法學本科:1998-2001年就讀於華東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3-2006年就讀於廈門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專業,師從徐崇利教授,獲法學博士學位;2008-2010年在武漢大學法學院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合作導師為肖永平教授。自1993年以來從事律師工作,2006年受聘於福州大學法學院。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私法學、國際體育法學,曾在《法學》、《暨南學報》、《太平洋學報》、《華中師範大學學報》等學術出版物上公開發表診文20餘篇。

圖書目錄

序言
內容摘要
案例表
前言 網際網路環境下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問題
一、傳統管轄規則在網際網路環境下適用的問題
二、法律規範與網路自治的矛盾與協調
三、本論題的研究及司法現狀
四、研究素材與方法
五、本書的結構安排
第一章 網際網路對傳統管轄權基礎的挑戰
第一節 網際網路的特點及對現實社會生活和制度的衝擊
一、網路的無邊界性
二、網路的虛擬性
三、網路管理的高度自治性
第二節 網際網路環境下對傳統管轄權基礎的衝擊
一、傳統管轄權確定的主要原則及管轄根據
二、網際網路本身的特點對傳統管轄權標準的衝擊
第二章 網路自治原則下的獨立管轄理論
第一節 網路自治主義理念和自律模式
第二節 網路自治理論下的獨立管轄理論
一、國際空間論——以國籍為原則的國際法協調理論
二、網路空間自治論——國家主權讓渡下的新主權理論
三、管轄權相對論——依靠網路技術實現國家司法管轄
四、獨立管轄理論與現實的衝突及發展前景
第三節 網路自治理論下自治管轄的實踐
一、國家及商業團體對網路自律管轄政策的實踐需求
二、網路糾紛的自律解決機制及對網路管轄權的影響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三章 網際網路環境下普通管轄規則的適用
第一節 依被告住所地、所在地、慣常居住地確定管轄權
一、傳統被告住所地的適用和確認
二、網際網路環境下被告所在地管轄根據的適用困境
三、對當事人地理位置識別所作的技術努力
四、網際網路環境下被告所在地的確認
第二節 “以原就被”的例外——原告所在地成為管轄根據
一、原告所在地管轄規則在網際網路案件中形成的基礎
二、原告所在地管轄規則在網際網路案件中的體現
第三節 依國籍標準確定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
一、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確定中國籍標準適用的實踐
二、國籍標準在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確定中的適用
第四節 以聯繫為標準的普通對人管轄權規則在網際網路案件中的適用
一、傳統普通對人管轄權的管轄根據
二、網際網路案件中普通對人管轄權的行使
第五節 本章小結
第四章 網際網路環境下特別管轄規則的適用
第一節 依訴訟原因發生地確定管轄權
一、電子契約糾紛特別管轄權的確定
二、網路侵權糾紛特別管轄權的確定
第二節 依“最低限度聯繫”標準確定管轄權
一、美國傳統管轄權確定的“最低限度聯繫”標準
二、“最低限度聯繫”標準在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確定中的運用
第三節 本章小結
第五章 網際網路案件中的協定管轄
第一節 協定管轄在網際網路案件中適用的現狀
一、網際網路案件中協定管轄運用的實踐
二、協定管轄在網際網路案件中的優勢和困境
第二節 網際網路案件中協定管轄的限制
一、對真實意思的判斷
二、對合意的限制
三、對B2C契約中協定管轄的協調
第三節 協定管轄在網際網路案件中的合理適用
一、協定管轄對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確定的有益補充
二、網際網路案件中協定管轄有效性的判斷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六章 中國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立法及司法現狀
第一節 中國現行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制度概述
一、普通管轄的規定
二、特別管轄的規定
三、專屬管轄的規定
四、協定管轄的規定
第二節 中國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確定的立法和司法現狀
一、中國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確定的立法現狀
二、網路實名制對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確定的影響
第三節 中國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確定的司法現狀
一、網際網路侵權案件管轄權的確定
二、電子契約特別管轄規則的適用
三、協定管轄規則的適用
四、非司法解決方式的利用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七章 網際網路環境下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的回顧與展望——代結論
第一節 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確定方式的調整與創製
一、傳統管轄規則的調整適用仍是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確定的主流方式
二、網際網路糾紛自律解決和線上爭端 解決方式的發展
第二節 網際網路環境下管轄權確定的趨向
一、網路管轄模式的協調是網際網路管轄權確定的現實解決方式
二、網路技術的發展必將對管轄權確定持續產生影響
第三節 中國網際網路案件管轄權立法之改進
一、在立法技術上,應吸收更多的彈性標準,將傳統的管轄權標準多樣化
二、在管轄權的具體制度方面,應堅持傳統管轄規則調整適用的原則,並平衡促進網路發展與便於訴訟之間的關係
三、確立不方便法院原則,體現管轄權行使的正義和適當
主要法律法規索引
附錄 (相關公約條文及法規節選)
參考文獻
後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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