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異議

管轄權異議,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意見或主張。管轄權異議是民呈訴訟法新增加的內容。其目的在於克服當前我國民事、經濟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管轄權異議,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意見或主張。管轄權異議是民呈訴訟法新增加的內容。其目的在於克服當前我國民事、經濟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管轄的概念

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與下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一)管轄的種類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

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為: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種: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這些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專利民事糾紛案件,訴訟標的額較大的案件。

(3)根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五類案件由省、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法院管轄:

①涉外契約和侵權糾紛案件;

②信用證糾紛案件;

③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外仲裁裁決的案件;

④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⑤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

(4)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①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定管轄、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根據當事人所在地與人民法院轄區的隸屬關係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又作了補充規定:

第一,當事人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地,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②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第一,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第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第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③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還對一般地域管轄作了以下補充規定:

第一,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夫婦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八,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管轄異議的概念

管轄異議暨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意見或主張。管轄權異議是民呈訴訟法新增加的內容。其目的在於克服當前我國民事、經濟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和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據此,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符合下述條件: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是本案的當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因為,原告不存在提出異議的問題,原告的起訴本身就說明原告認為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第三人也不能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是通過支持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利益,由於他在訴訟中始終相輔助一方當事人,並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所以,他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2.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提出,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內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視為放棄了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以後不得再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把提出管轄轄權異議限制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之間,是為了避免管轄權異議成立而造成的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避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被不適當地中斷遲延。

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條件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的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了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提出抗訴。當事人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後,即應按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管轄異議的處理程式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式是:

1.審查

2.作出書面裁定: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件繼續審理。

3.當事人對法院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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