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開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對開信用證的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證申請人(進口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

簡介

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是大致相等,兩張信用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

對開信用證多用於易貨貿易或加工貿易和補償貿易業務,交易的雙方都擔心憑第一張信用證出口或進口後,另一方不履行進口或出口的義務,於是採用這種互相聯繫、互為條件的開證辦法,用以彼此約束。

對開信用證從生效時間看,有兩種做法:一是同時生效的對開信用證,即一方開出的信用證,雖已為對方所接受,但暫不生效,俟另一方開來回頭信用證被該證受益人接受時,通知對方銀行兩證同時生效;二是分別生效的對開信用證,即一方開出的信用證被受益人接受後隨即生效,無需等待另一方開來回頭信用證。

特點

一是雙方必須承擔購買對方貨物的義務,一方的出口必以另一方的進口為條件,互相聯繫,互相制約,而且兩證的金額要相等或大致相等;二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證人(進口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人(進口人)和受益人(出口人),兩方地位剛好對調,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常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反過來也是一樣。 這種信用證在易貨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業務中的使用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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