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是大致相等,兩張信用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
對開信用證多用於易貨貿易或加工貿易和補償貿易業務,交易的雙方都擔心憑第一張信用證出口或進口後,另一方不履行進口或出口的義務,於是採用這種互相聯繫、互為條件的開證辦法,用以彼此約束。
對開信用證從生效時間看,有兩種做法:一是同時生效的對開信用證,即一方開出的信用證,雖已為對方所接受,但暫不生效,俟另一方開來回頭信用證被該證受益人接受時,通知對方銀行兩證同時生效;二是分別生效的對開信用證,即一方開出的信用證被受益人接受後隨即生效,無需等待另一方開來回頭信用證。
特點
一是雙方必須承擔購買對方貨物的義務,一方的出口必以另一方的進口為條件,互相聯繫,互相制約,而且兩證的金額要相等或大致相等;二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證人(進口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人(進口人)和受益人(出口人),兩方地位剛好對調,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常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反過來也是一樣。 這種信用證在易貨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業務中的使用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