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與UCP600》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貿實務專業博士生周婷在她的博士論文(見周婷,我國東部地區外貿企業成功出口重要技能比較分析)中對我國企業對大學畢業生應掌握的最重要的技能做了問卷調查和分析。經調查,幾千家各類企業在大學生應掌握的幾十項技能中都將信用證的製作和處理放在了首位(見各地區外貿企業最重視的前15位出口技能均值排序結果)。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近年來,出口收匯以T/T付款為多,信用證的方式已經漸趨萎縮。但是,作為出口融資、大宗商品的買賣和第一次成交的交易,信用證方式仍然是一種不可替代的支付方式。而信用證支付方式所需要積累的外貿知識最深厚、最廣博,不僅要有外貿知識,而且要涉獵到銀行學、票據法、買賣法、運輸保險及有關的國際貿易慣例知識。是否能夠熟練的套用和深刻的了解信用證也是衡量一個從業人員外貿知識和專業水平的一個重要尺度。在外貿及金融業不斷創新與發展的新形式下,編寫一本與實踐緊密結合的書籍,成為當務之急。《信用證與UCP600》從法律知識、信用證的基礎理論知識出發,結合了目前最新的慣例及規定以及銀行金融方面最新的發展、在實踐當中常遇到的問題,進行深入淺出地論述,為了加深理解,易學易懂,還列舉了大量的案例以及對信用證實例的翻譯,力求讓讀者用最少的時間讀懂和套用信用證,這對我們外貿專業的畢業生以及將要從事銀行金融業的經濟類畢業生都是一本很有裨益的教材,也可以作為從業人員掌握信用證業務的指南。

目錄

第一章信用證概述
第一節信用證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節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第三節關於《UCP600》與ISBP
第四節關於嚴格相符的原則
第二章信用證的性質和特點、交易程式、形式和內容
第一節信用證支付方式的性質和特點
第二節信用證交易程式
第三節信用證的形式
第四節SWIFT信用證
第五節信用證的內容
第三章信用證的種類及實例翻譯解析
第一節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實例一]即期信用證的實例及翻譯(SWIFT700)
[實例二]即期付款信用證的實例及翻譯(SWIFT形式)
[實例三]承兌信用證的實例及翻譯
[實例四]假遠期信用證的實例及翻譯
第二節可轉讓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
[實例五]可轉讓信用證的實例及翻譯
[實例六]背對背信用證的實例及翻譯
第三節對開信用證循環信用證
[實例七]循環信用證的實例及翻譯
第四節備用信用證和保兌信用證
[實例八]備用信用證的實例及翻譯
[實例九]保兌信用證的實例及翻譯
第五節軟條款信用證和預支信用證
[實例十]軟條款信用證的中英對照
[實例十一]軟條款信用證的實例及翻譯
第四章審核信用證和修改信用證
第一節審核信用證
第二節修改信用證
[案例一]出口PV勞保雨衣(L/C結算)
[案例二]出口電容器
第五章信用證項下主要單據的繕制與審核
第一節匯票的繕制
第二節商業發票的繕制
第三節提單的繕制
第四節原產地證書的繕制
[案例一]出口勞保雨衣(自營出口,L/C結算)
[案例二]出口電容器
第六章信用證項下進出口收付和融資方式
第一節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收匯
第二節信用證項下的進口付匯
[進口案例一]進口PBT化工原料
[進口案例二]進口魚油
第三節信用證項下的融資
第七章信用證欺詐防範
第一節賣方欺詐行為及防範
第二節買方欺詐行為及防範
第八章信用證典型案例和疑難解答
第一節有關信用證支付的典型案例
第二節有關信用證支付的疑難解答
附錄常用外貿英語縮寫及含義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一、信用證的法律性質及其理論
信用證之所以使開證行承擔了對受益人絕對的付款責任,是因為信用證的開立在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建立起了一種契約關係,根據資本主義各國的法律原則,依法訂立的契約在契約的當事人之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
但是,由於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對契約的有效成立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當事人之間應有協定,這種協定是按要約與承諾的方式成立的,要約一經承諾,契約即告成立。另一個要件是對價原則,根據普通法的原則,一項權利如果不能通過訴訟得到法律保護,那么這項權利也就不存在。信用證交易按照英美法的原則有兩個難點:(1)開證行開出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只是一項對賣方發出的允諾,並沒有得到賣方任何承諾的答覆,也沒有從賣方得到對價,然而,開證行卻因此承擔了不可撤回這項允諾——絕對付款的責任。(2)在信用證的交易中,開證行開出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根據他與買方之間由開證申請書建立的契約,在買方與開證行的契約中,規定了以賣方為受益人,開證行須向賣方履行付款義務,但賣方並不是開立信用證契約的當事人,而是第三人。按照普通法的原則:契約僅在當事人之間有效,第三人是不能主張契約權利的,也不能依據契約提起訴訟。那么,開證行向第三人(賣方)作出履行付款義務的允諾是否在法律上有效或者說賣方能否依據這項允諾主張權利?按照信用證交易的慣例,賣方是有這樣的權利的,而且一旦開證行違約,賣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依據信用證提起價金之訴。更進一步的是,開證行向賣方開出不可撤銷信用證後,不論買賣雙方是否因買賣契約發生任何爭執或買方與開證行之間發生任何分歧,買方是否有清償能力,開證行都必須向受益人承擔付款的責任。從法律上講,開證行處於主債務人的地位,並解除了基於約因的抗辯權,即先訴抗辯權,銀行承擔這樣一種責任,法律上的依據是什麼?對價是什麼?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能否以信用證的形式建立起一項有效的契約?如果開證行與賣方之間發生爭執或開證行違約,賣方能否依據信用證對開證行提起價金之訴,從法律上得到保護?
半個多世紀以來,法學家和法官們對這一問題發表了不少著述,現在比較一致的看法是:賣方和開證行之間存在著有效的契約關係,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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