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進口信用證的業務範圍:1.開立各種信用證,如:即期信用證、延期信用證、承兌信用證、議付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保兌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對開信用證等;2.業務處理包括:開證、修改、審單、付款/承兌或拒付等(其中開證有授信開證和憑保證金開證兩種);敘做進口押匯、提貨擔保等融資業務;協助進口商對外進行出口商資信調查,備貨和船情查詢等。
開立緣由
應進口商(開證申請人)的申請,銀行向出口商(受益人)開出跟單信用證,信用證一旦開出,銀行即負有獨立的付款責任。即在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且單據之間內容一致的情況下,無論是否得到進口商的償付,本銀行作為開證行必須向出口商履行付款義務。
銀行可開立的信用證種類包括:即/遠期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及備用信用證等。
開證條件
進口信用證的開證條件是:1、申請人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和進口經營權的企業和單位,在開證行開立本幣或外幣帳戶,財務、經營狀況正常,資信良好,與開證行保持穩定的結算業務往來並獲得我行給予的進口開證授信額度;
2、企業經營的進口商品是在批准經營的範圍之內;
3、進出口雙方選擇以信用證作為結算方式;
4、系“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在冊企業;
5、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及其他形式的擔保,對於資信良好的優質客戶,可免收保證金。
開立手續
當進出口雙方在貿易契約中確立以信用證方式結算後,進口方即可按貿易契約規定向當地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填寫開證申請書(ApplicationForIrrevocableDocumentaryCredit)。這樣,進口商即成為開證申請人,開證申請書是銀行開具信用證的依據。銀行按照開證申請書開立信用證後,在法律上就與進口商構成了開立信用證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兩者之間的契約就是開證申請書。1、申請開立信用證的手續
申請開立信用證的具體手續有三點:
(1)遞交有關契約的副本及附屬檔案:進口商在向銀行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遞交進口契約的副本以及所需附屬檔案,如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證、某些部門審批檔案等。
(2)填寫開證申請書:進口商根據銀行規定的統一開證申請書格式,填寫一式三份,一份留業務部門;一份留財務部門;一份交銀行。填寫開證申請書,必須按契約條款的具體規定,寫明信用證的各項要求,內容要明確、完整,無詞意不清的記載。
(3)繳納保證金:按照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進口商向銀行開立信用證,應向銀行繳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其金額一般為信用證金額的百分之幾到百分之幾十,一般根據進口商的資信情況而定。在我國的進口業務中,開證行根據不同企業和交易情況,要求開證申請人繳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幣保證金,然後銀行才開證。
2、銀行對新客戶的初審
(1)對於首次來銀行辦理進口的客戶,應遞交:
①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②批准其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文原件;
③客戶隸屬關係批件(如有);
④法人代表授權書,內容應有:客戶單位的中、英文企業全稱應與許可證、營業執照相符;列明經營業務及被授權人的簽樣、印章、企業公章、財務章。該授權書必須由法人代表親筆簽名並加蓋公章;客戶企業公章、法人代表人必須與進出口業務批文(如有)、工商營業執照中相關內容相符;客戶應在授權書中明確表示,有關業務受國家及有關職能部門頒布的相關法規及規定約束;嚴格按國際慣例履行有關權利義務)。
3、進口開證中必須要注意的問題
(1)申請開立信用證前,一定要落實進口批准手續及外匯來源。
(2)開證時間的掌握應在賣方收到信用證後能在契約規定的裝運期內出運為原則。
(3)開證要求“證同一致”,必須以對外簽訂的正本契約為依據。不能用“參閱XX號契約”為依據,也不能將有關契約附屬檔案附在信用證後,因信用證是一個獨立的檔案,不依附於任何貿易契約。
(4)如為遠期,要明確匯票期限,價格條款必須與相應的單據要求、費用負擔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於銀行是憑單付款,不管貨物質量如何,也不受契約約束,所以為使貨物質量符合規定,可在開證時規定要求對方提供商檢證書,明確貨物的規格品質,指定商檢機構。
(6)信用證內容明白無誤,明確規定各種單據的出單人,規定各單據表述的內容。
(7)契約規定的條款應轉化在相應的信用證條件里,因為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只要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開證行就必須按規定付款。如信用證申請書中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應提交與之相應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此條件,而不予理采。
(8)明確信用證為可撤銷信用證或不可撤銷信用證。
(9)國外通知行由開證行指定。如果進出口商在訂立契約時,堅持指定通知行,可供開證行在選擇通知行時參考。
(10)在信用證中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轉運、不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等條款。
(11)我方國有商業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銀行保兌的條款。
操作流程
1.進口商向我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寫《開證申請書》。
2.進口商提供近期財務報表、營業執照、進出口契約、進口許可證、登記證明等材料。
3.單據到達後,若發現單據之間或單據與信用證間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進口商應及時做出接受或不接受單據的決定。
4.單據到達後,若符合信用證規定,進口商應及時向銀行付款。
實用性
1、改善談判地位——開立信用證相當於為出口商提供了商業信用以外的有條件付款承諾,增強了您的信用,您可據此爭取到比較合理的貨物價位;
2、貨物有所保證——變商業信用為銀行信用,銀行的介入可以使貿易本身更有保證,通過單據和條款,有效控制貨權、裝期以及貨物質量;
3、減少資金占壓——對於使用授信開證的進口商來講,在開證後到付款前可減少自有資金的占用。
典型案例
某貿易融資重點客戶C進出口公司向我行申請開立金額為800萬美元、期限為提單後100天的承兌信用證,用於從新加坡進口汽車配件。我行按照外管政策對該公司提供的開證申請書,進出口契約、進口付匯備案表、機電產品登記證明等進行政策審查。由於該公司系我行貿易融資重點客戶,我行為其核有1500萬美元的進口開證客戶授信額度,因此我行在未對其進行信貸審查,要求其提供抵押擔保措施的情況下,便在其額度內開立了信用證。出口商單據到達後,我行對單據進行審查,在單據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我行向對方銀行發出承兌電,並按期在提單後100天對外付款。
常見問題
1.在免除信貸審查的情況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所在行業平均值;或有負債不超過淨資產;近兩年未出現虧損、無欠息等不良紀錄等。
2.必須提交進口許可證、進口證明和登記檔案,按照國家外管政策,進口涉及配額管理、特定產品進口管理及自動登記制的。
3.在外貿企業代理開證,而外貿企業授信不足時,工行該外貿企業可以臨時調劑使用被代理企業的授信額度。
選擇情況
1、進出口雙方希望對彼此的行為進行一定約定以提升貿易的可信度;
2、進口商品處於賣方市場,且出口商堅持使用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
3、進出口雙方流動資金不充裕,有使用貿易融資的打算。
結算方法
辦理進口信用證結算的基本方法:凡是向中國銀行申請辦理進口信用證結算的公司,必須具有進出口經營權。若為首次辦理該業務時需向中國銀行提供如下檔案的副本各一份:營業執照,經貿部(委)批准證書。如申請人是合資企業,還需提供合資企業的契約和章程。符合以上要求的公司可按以下程式向中國銀行申請開證。
1.首先填寫開證申請書和開證備查表,並加蓋公章。
2.按所開信用證的金額交納等值的保證金或等值的有價證券,包括銀行存款單、匯票等。如採用第三方金融機構擔保方式時,擔保函需經中國銀行確認後,方可生效。如使用外匯額度加配套人民幣開證時,在交足人民幣的同時還需提供一份有外匯管理局蓋章的額度支付書。同時在提交銀行的開證申請書背面加蓋外匯管理局的額度核銷章。
3.如申請人需要對已開出的信用證內容進行修改,可向銀行提交一份有申請人印章的修改申請書。
4.信用證開出後銀行將交給申請人一份信用證的副本,同時收取開證金額1.5‰的開證費。
5.當銀行收到信用證項下有關單據後,銀行將通知開證申請人取單。申請人須在接到通知後及時取單並在五天內通知中行是否需要拒付,逾期不回復,銀行將視為接受單據並同意付款辦理。若要辦理拒付,申請人需將全套單據退交銀行,同時以書面形式提出拒付理由。
6.信用證失效後,申請人須填寫書面申請索回證下所余保證金餘額。申請書中須註明收款行名稱和帳號。
以上為目前辦理進口信用證結算的基本方法,在實際辦理業務中如遇特殊問題還可與中國銀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