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安徽省衛生廳是主管衛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3號)批准設定。
按照安徽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衛生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皖政辦〔2009〕99號)規定,省衛生廳機關行政編制為86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檢組長1名,省中醫藥管理局局長1名(高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27名。內設:辦公室、人事處、規劃財務處、政策法規處、衛生應急處理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疾病預防控制局(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村衛生管理處、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處、醫政與醫療服務監管處、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處、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科技教育處、省中醫藥管理局、外事處、保健處、離退休工作處、機關黨委、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省衛生廳紀檢組(監察室)。
機構職能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3號),設立省衛生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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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三)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廳。
(四)增加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職責。
(五)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職責。加強對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加強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的職責。
(七)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範,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全省衛生改革發展的目標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法制定有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國家藥物政策,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全省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制定社區衛生、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制定全省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全省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一)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民族醫院等)醫療服務的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二)組織制定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定全省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省衛生人才發展規劃。
(十四)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五)負責指導全省各級醫療機構幹部病房業務;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有關工作。
(十六)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省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衛生統計、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擬訂全省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推動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配置;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的建議;負責衛生專項投資、省級衛生單位基本建設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省衛生裝備標準和管理辦法。
(四)政策法規處。
貫徹落實國家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擬訂醫藥衛生改革的具體方案和措施;承擔地方性衛生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組織擬訂衛生政策和標準;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公共衛生應急處理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處理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六)疾病預防控制局(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負責全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業務技術指導;開展疾病防治監督監測工作;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省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農村衛生管理處。
承擔綜合管理全省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的落實。
(八)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處。
擬訂婦幼衛生、社區衛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婦幼衛生技術地方標準;對婦幼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嚴重危害婦女、兒童健康疾病的防治工作。
(九)醫政與醫療服務監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指導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督制度,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十)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處。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承擔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工作;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
(十一)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貫徹國家藥物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
(十二)科技教育處。
承擔擬訂全省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醫藥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療衛生方面的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組織研究地方醫學衛生技術標準;承擔醫藥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承擔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省中醫藥管理局。
貫徹執行國家中醫藥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標準;承擔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督管理責任;負責監督和協調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組織開展對中醫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醫藥文化的繼承發展。
(十四)外事處。
負責管理全省衛生外事工作,組織指導全省醫療衛生方面的政府及民間的多邊、雙邊合作交流,協調全省醫學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衛生援外工作。
(十五)保健處。
負責全省各級醫療機構幹部病房的業務管理,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有關工作。
離退休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省衛生廳紀檢組(監察室) 按照《省紀委 省委組織部 省編辦 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