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安徽省紅十字會,始建於1956年。建會初期,安徽省紅十字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直接指導下,主要開展以除害防病為主的民眾性愛國衛生運動,參與防病治病,在民眾中普及衛生防病知識,發展基層組織和會員隊伍,在城鎮社區中開展互助互救等工作。“文革”時期,安徽省紅十字會工作被迫中斷。
1984年,安徽省紅十字會恢復工作,管理體制掛靠於省衛生廳,辦事機構設在省衛生廳內,辦公室和省衛生廳醫政處合署辦公,人員編制5人,工作經費由財政單列。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楊紀柯、杜宜謹、蔣作君先後擔任過安徽省紅十字會會長。
安徽省紅十字會恢復後,主要工作是:積極參與備災救災工作,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的傷病員和受害者進行救護、救助;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公民無償獻血;開展各類人道主義服務和紅十字青少年活動;參與國際人道救援和開展民間外交;宣傳國際紅十字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
1991年底,在抗擊華東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澇災害的情況下,全省16個地市、68個縣全部成立了紅十字會組織。
1993年,在安徽省政府、省衛生廳的關心支持下,省紅十字會辦公室有了單獨的辦公場所,結束了長達近10年的合署辦公的窘境。
1994年,安徽省紅十字會召開了首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了以副省長杜宜謹為會長的第五屆理事會,聘請省委書記盧榮景、省長傅錫壽為安徽省紅十字會名譽會長。2001年9月,召開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140多名代表出席大會。大會聘請省委書記王太華、省長許仲林為安徽省紅十字會名譽會長。選舉產生了以副省長蔣作君為會長的第六屆理事會,理事53人、常務理事11人。
1996年,安徽省編委下文將安徽省紅十字會辦事機構的人員編制由原來的5人增至12人。1998年,省編委批准安徽省紅十字會增設賑濟部。至此,安徽省紅十字會辦事機構擴展為一室一部。
1998年,《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的頒布施行,標誌著安徽省紅十字事業在法制化建設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2000年8月,經安徽省編委批准,安徽省紅十字會由原來掛靠省衛生廳改為由省政府領導聯繫,並配備一名副廳級專職副會長,財政單列,黨的關係由省直工委管理,幹部人事關係由省政府辦公廳管理,至此,安徽省紅十字會機構實現單獨設定,理順管理體制工作基本完成。2004年會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
實施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 19980410
【實施日期】 19980701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已經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下簡稱《紅十字會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紅十字會是以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照《紅十字會法》和本辦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全社會都應當關心和支持紅十字事業。
第四條 本省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各級紅十字會地方組織,設立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鄉鎮、街道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
第五條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在本省建立的紅十字會組織同時接受省紅十字會的指導。
第六條 本省公民和社會組織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自願參加紅十字會並繳納會費的,可以成為紅十字會的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各級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
紅十字會地方組織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理事會聘請。
第七條 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紅十字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二)開展救災準備工作,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的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三)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對容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的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救護培訓,組織民眾參加現場救護;
(四)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
(五)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六)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部署,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七)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八)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託的事宜。
第八條 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同其他地區和國外紅十字會、紅新月會的交流合作。
第九條 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紅十字標誌的使用範圍和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的規定執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濫用紅十字標誌。
第十條 紅十字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紅十字會的動產、不動產以及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和經濟實體的收入;
(四)基層紅十字會和行業紅十字會所在單位和部門的資助;
(五)人民政府的撥款。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為開展人道主義救助,可在公共場所設定募捐箱,也可進行其他形式的社會募捐活動。紅十字會的社會募捐活動,由省紅十字會依法統一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接受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以及用捐贈款購置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費的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 省紅十字會依法設立紅十字基金會,所籌資金全部用於發展紅十字事業。
第十四條 紅十字會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和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等工作,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地方組織配備的設有固定裝置及專門標誌的賑災救護、指揮車輛,經省紅十字會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核批,免繳公路養路費。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車輛免繳路、橋、輪渡通行費。執行緊急救助任務的人員有優先使用交通工具和公用通訊工具的權利。
第十六條 海關、商檢、檢疫等有關部門對紅十字會接受的救災物資,應優先辦理有關手續;交通運輸部門對紅十字會分發的救災物資,應優先承運;受援地的人民政府應承擔救災物資到本區域後的轉運費用。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對紅十字會開展的公益和救助活動,應做好宣傳工作。
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有權處分其接收的捐贈款物;在處分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並接受捐贈人的監督。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應建立經費收支、財產管理、社會福利事業財務活動及捐贈款物專項帳目的審查監督制度,每年向理事會報告執行情況,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對侵占、挪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歸還,對直接責任者由所在單位或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貪污挪用救災款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在人道主義救助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