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建背景
1900年後,美、英、法等國所屬的教會醫院迅速發展,外籍護士來華者劇增,西方護理東漸之風日盛並得以在中國紮根。
1907年,受美國基督教衛理公會婦女部派遣,信寶珠女士(Miss Cora Simpson)來華在福州基督教協和醫院從事護理指導工作,信女士資格完備,充滿愛心與熱情。
她不辭勞苦遍布各醫院巡視,見中國護士人數寥寥,外籍護士分散各地,各醫院自行其事,護理工作毫無標準,各地護士因交通不便極少聯絡與溝通。而醫生已經由“中國博醫會”(中國醫學會的前身)組織起來,經常開展學術活動並出版醫學刊物等。信女士認為,中國應向歐美國家學習,成立一護士組織以訓練和培養中國護士,統一全國護理教育標準,提高護理服務水平。但力量微薄,難以實現。於是,她致函博醫會中由英國長老會派遣來華擔任該組織出版委員會編輯兼秘書的高士蘭醫生(P?B Cousland),倡議在中國成立護士會組織並請求支持。
原文為:“予為敝教會中之第一畢業護士,研究方言一年後,將入某某醫院,我人在中國此處,從未訓練一護士,我人常訓練醫學生,但予以為目下時機業已成熟。醫學生可入醫校受訓練,而於醫院之中訓練護士,如在國內相同,予欲知關於訓練護士之事,其已進行者如何,我人已有教科書及課程規定乎,中國已有護士公會乎,若有則予原為一會員,予知此系一新事業,有許多華人,視護士之事為只宜於苦力,然我人必須改易其意見,而教導此輩,使知此新法則為主所施於受苦之人類唯一方法,予信於本年即可開班教授護病,予拯欲與已成立者相接觸,蓋知團結則有力也。中國教會護士逐漸增多,而我人之事,又日益重要,則護士自行集合以組織一公會之時機非已至乎……”
高士蘭醫生見信後,遂復函深表贊同並熱情支持,並說來信“提及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望信女士努力促成……”並免費為護士提供《博醫會報》1~2頁版面,以加強各地護士間的交流與感情。高醫生將復函與來函一併刊於1908年11月《博醫會報》並寄發各地醫院廣泛宣傳此事。
全國各地護士反響熱烈,贊同成立護士會的呼聲甚高。恰逢一些外籍護士和醫生在江西牯嶺度假,於是,聚集江西牯嶺對此進行熱烈討論,經幾度磋商,在1909年8月19日由7名外籍護士和2名外籍醫生於江西牯嶺創建“全國性護理組織”,定名“中國中部看護聯合會”,當時在蕪湖工作的哈特女士(C?M?Hart)任會長,副會長為奧格登(M Ogden),亨德森(M?T Henderson)為書記。此外,還有高士蘭(P B Cousland)以及在南京開辦第一所醫學校的蓋納(Lucy Gaynor)、參加建立早期廣州醫學校的富爾頓(Mary Fulton)、克拉克(A?Clack)、蓋儀貞(Gage)、貝孟雅(H?Bell)參加了這一組織的創建工作。
在1909年8月25日,護士會召開會議,會議中擬定了章程,同時,將“聯合會”改名為“中國看護組織聯合會”。 這是我國成立最早的學術團體之一。
護士會初創時期,知者甚少,一無固定的辦公地點,二無專職人員,所有的財產僅為幹事所備的鉛筆與記事本而已。
從1909年到1912年護士會初創期間,由於人員分散且為兼職,開展工作十分不便,客觀而言,未能有效地發揮作用。
直到1914年第一次全國護士會員代表大會後,局面大有改觀,該會在制定、統一、編譯護士學校課程,組織全國護士會考,辦理護士學校註冊,頒發護士畢業證書等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
它的成立標誌著中國護理步入規範化、有組織之列,並翻開了中國護理髮展史上最具歷史意義的一頁。
原名中國護士會。曾先後使用:中國看護組織聯合會、中華護士會、中華護士學會、中國護士學會等名,1964年更現名為中華護理學會。倡議人為美籍護士信寶珠(Cora E.Simpson)。第一屆會長(即理事長)是蓋儀貞(Nina Diadamia Gage),此後8屆會長亦均為外籍護士,1928年第9屆理事會由中國護士伍哲英任會長,施鍚恩任總幹事(秘書長)。其宗旨是團結廣大護理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中國護理科學事業,促進護理科學技術的普及、推廣和進步,為保護人民健康服務。
建設宗旨
學會建立執行宗旨:
1.遵守國家憲法、刑法等法律和法規,執行國家發展護理科技事業的方針和政策。
2.崇尚護理道德,堅持民主辦會原則,
3.提高護理科技工作者的業務水平,促進護理學科的繁榮和發展,
4.充分發揚學術民主,依法維護護理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主要任務
1.組織廣大護理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技項目論證、鑑定;
2.編輯出版專業了科技期刊和書籍;
3.普及、推廣護理科技知識與先進技術;
4.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對國家重要的護理技術政策、法規發揮諮詢作用;
5.協助政府工作並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權利,為會員服務。
發展歷史
1909年8月19日由7名外籍護士和2名外籍醫生於江西牯嶺創建了第一個全國性護理組織,定名“中國中部看護聯合會”。
1909年8月25日,護士會召開會議,將會名改為“中國看護組織聯合會”。
1912年,中國護士會成立教育委員會。她們參考美國護理經驗,制定了一系列有關護士教育的規定,使我國近代護理開始向系統化、理論化以及初步規範化發展邁出了第一步。
1914年6月,中國護士會在上海召開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議的24名代表中僅有一名中國護士代表。在會上,英、美、德籍護士代表就“訓練中國護士方法”,“中國畢業護士與其機會”等作了交流與討論。
1915年,中國護士會創刊中英文對照的護士通訊小冊子,同年,舉行首次全國護士畢業會考。
1918年,中國護士會在福州召開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針對當時中國女護士能不能護理男病人的問題,重點展開討論,並決定以外籍女護士陪同中國女護士一起開展護理男病人的工作。要求中國女護士在男病房工作時舉止端莊、文雅。打破了孔孟“男女授受不親”的封建禮教束縛,在中國近代護理學史上可稱為一個革命性的突破。
1922年,中國護士會參加國際護士會,國際護士會接納中國護士會為第11個會員國。中國護士會在國際上取得了應有的地位。
1923年,長沙、北京、漢口、上海、貴陽、福州、廣東等城市相繼成立護理分會。同時中國護士會改稱“中華護士會”。
1928年,漢口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結束了近20年外籍護士任會長的歷史。由中國護士伍哲英開始了護理管理與領導工作。當時註冊護士學校126所,會員1409人。標誌著中國護理隊伍與護理事業的發展初具規模。
1936年,經國內外護士團體及個人集資,建成一幢學會大樓於南京。同年召開第13
屆全國委員大會,大會宣布護士會多年來在護理教育及研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為學術團體,自本屆起“中華護士會”改名為“中華護士學會”。
1942年改稱“中國護士學會”。
1950年中華護士學會第17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會上除傳達第一屆全國衛生會議精神外,還就護士教育及學會會務等進行了討論。規定了學會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護理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黨聯繫廣大護理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
同年,中華護士學會被國際護士會除名。
1952年,學會會址遷至北京。
1958年學會被吸收為中國科協所屬團體之一。此後學會即在衛生部和中國科協的雙重領導下工作。
1964年,學會在北京召開學術年會及第18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決議“中華護士學會”改名“中華護理學會”。
1954年5月學會開創了自己的刊,刊名為《護理雜誌》,創刊初期為季刊,1962年7月改為雙月刊。同時學會還出版了一些護理類教材和護理類學習參考資料。
1966~1976年學會受“文化大革命”干擾,被迫停止工作10年。
1977年重新恢復理事會。
2013年5月8日中華護理學會獲準加入國際護士會。
重要人物
信寶珠信寶珠女士(Miss Cora E Simpson)在中國近代護理髮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她是美國基督教衛理公會婦女部派出的第一個資格完備的護士,於1907年來華。信女士到過中國許多城市,了解中國護士學校狀況,為中國護士會1909年的創立做了許多工作。在其努力下,註冊護士學校以及培養護士人數逐年增加。她從1922年起應聘擔任中華護士會總幹事,直到1944年離職返美。其所屬教會婦女組織曾向中華護士會捐贈5600美元作為護士教育基金。1946年,第15屆中華護士學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追認她為榮譽總幹事。
蓋儀貞蓋儀貞女士 (Nina Diadamia Gage)1908年,曾獲美國威萊士理工大學文學學士學位,紐約大學理學學士學位。由美國雅禮會派往中國,在湖南長沙創辦湘雅醫院護士學校,並任校長,成為在中國創辦護士教育的第一位外國護理專家。蓋女士為中華護士會首任會長,對中國護士會考、護士學校的註冊、課程計畫等做了大量工作,她曾代表中國護士出席過國際護士會議,並向大會介紹了中國護理事業發展情況,蓋女士一直關注中國的護理事業,直到1946年病逝前,還寫遺囑贈書中華護士學會。早期來華的護理人員中,確有許多出於宗教信仰和慈善觀點,對中國人民抱著善意的同情,乃至贊助中國的革新事業者。
高士蘭大夫中華護士會之父——高士蘭大夫
高士蘭大夫1860年出生於蘇格蘭的格拉斯哥,後移居愛丁堡,在那裡就讀了喬治o沃森學院和愛丁堡大學,1882年畢業於醫學專業。在英國基督教長老會資助下,於1883年來到中國。
在醫治病人,培養醫科學生,特別是翻譯編輯醫學書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08年,他開始主持博醫會(中華醫學會前身)《醫學雜誌》工作,刊登了許多的護士通訊,還協助編寫護士教材和考試等工作。
1907年,他將美國護士信寶珠(Simpson)倡議成立中華護士會的來信及他積極支持這一倡議的覆信刊登在《醫學雜誌》上,得到了全國各地護士的熱烈反響。
1909年暑期,來自全國各地的護士借在廬山牯嶺休假之機召開會議,決定成立“中國中部看護組織聯合會”。
從此,中國護士有了自己的學術組織,中國護理走上了有組織的發展道路。
鍾茂芳鍾茂芳(又名馬鳳珍)1884年生於南洋群島一個華僑家庭。1909年畢業於英國倫敦葛氏(Guy)醫院。同年回國,任職於天津北洋女醫院(留學國外前,她曾在天津九洋醫學堂學習看護) 從事護士訓練和管理工作,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位留學國外接受看護教育的女性。
她在中華護士會任職期間,袁世凱十分器重護士工作,曾捐款資助鍾茂芳將《牛津護理手冊》(Oxford Handbook of Nursing)譯著出版,這本譯著成為當時西方護理學傳入中國較早的理論書籍之一,亦是中國護士學校當時的專用教材。
1914年,在上海召開第一次全國護士代表大會,在外籍護士一統天下的特殊歷史環境中,鍾茂芳當選為中華護士會副會長。在會上,她所撰《護士會如何能協助中國》一文被認為最具實際指導意義。她對中華護士會如何擴大工作範圍,怎樣提高護理程度提出許多獨特的見解,她建議中國畢業護士應一律加入中華護士會,每省應設一護士分會;每年應選派優秀護士赴美深造;提高護生入學程度……此外,她認為當時將“Nurse”稱為“看護”頗為不妥,為此,她廣泛查閱和參考有關資料,多次請教中國著名學者,首次提議用“護士”二字替代“看護”之稱,此後,“護士”二字一直沿用至今。
鍾茂芳於1915年就已是國際護士會的會員,並被選為榮譽副會長。為中國護士在國際上贏得了一定的榮譽和地位。為中國護理的發展和進步做出歷史性貢獻。
以後,鍾茂芳遠嫁美國。定居美國的鐘茂芳時刻關心中國護理事業的發展,常來信詢問護理髮展的情況,關切之情一直保留到晚年。
中華護理學會(原名中國護士會)於1909年8月在江西牯嶺成立。曾先後用名中國看護理組織聯合會、中華護士會、中華護士學會、中國護士學會,1964年更現名至今。會址亦經上海、漢口、北京、南京、重慶等多處變遷,1937年經護士集資在南京建成永久會所,1952年定址北京。
1914年以來,共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2次,進行了各屆理事會改選(見表1)。1922年加入國際護士會,並積極參加其活動,1949年後終止。1920年創刊《護士季報(中英文版)》。現出版學術期刊《中華護理雜誌》(月刊)、《中華護理學會會刊》(雙月刊)和《華護信息》(季刊),與河北日報社聯合主辦《現代護理報》(半月報)。
中華護理學會是中國建立最早的專業學術團體之一。自成立至今,走過了94年漫長而不平坦的路程,經歷了舊社會初創→坎坷四十年及新中國成立後的前三十年進步→起伏和近二十年繁榮→發展三個主要階段。
歷任領導
屆次 | 年代 | 理事長 | 副理事長 | 秘書長 |
0 | 1909 | 赫特(創始) | ||
1 | 1914 | 蓋儀貞 | 鍾茂芳 | 信寶珠 |
2 | 1915 | 貝孟雅 | 鍾茂芳 | 柯麗雅 |
3 | 1916 | 寶維爾 | 顧儀華 | |
4 | 1918 | 包德溫 | ||
5 | 1920 | 包德溫 | ||
6 | 1922 | 顧儀華 | 施德芬 | 信寶珠 |
7 | 1924 | 施德芬 | 達師母 | 信寶珠 貝孟雅 |
8 | 1926 | 達師母 | 伍哲英 | 信寶珠 貝孟雅 |
9 | 1928 | 伍哲英 | 盈路得 | 施錫恩 信寶珠 |
10 | 1930 | 潘景芝 | 王雅芳 | 施錫恩 信寶珠 |
11 | 1932 | 潘景芝 | 王雅芳 梅江蘭 | 信寶珠 王蕙舫 |
12 | 1934 | 潘景芝 | 劉乾卿 施錫恩 | 田粹勵 信寶珠 |
13 | 1936 | 林斯馨 | 劉乾卿 徐藹諸 | 田粹勵 信寶珠 |
14 | 1942 | 徐藹諸 | 周美玉 劉效增 | 孫秀德 邵振德 |
15 | 1946 | 聶毓禪 | 管葆真 周美玉 | 田粹勵 |
16 | 1948 | 聶毓禪 | 廖月琴 徐藹諸 | 田粹勵 |
17 | 1950 | 沈元暉 | 王素合 王琇瑛 黎秀芳 王惠 因 管葆真 朱碧輝 | 楊友鳳 |
18 | 1964 | 陳坤惕 | 王 懿 王琇瑛 朱碧輝 黎秀芳 翟忱流 王美真 陳 琦 梅祖懿 陳素文 王效鹽 | 馬淑亮 |
19 | 1983 | 林菊英 | 王琇瑛 梅祖懿 趙靜軒 顧美儀 | 李學增 |
20 | 1987 | 林菊英 | 顧美儀 趙靜軒 楊英華 王 敏 嚴渭然 | 楊英華 |
21 | 1991 | 顧美儀 | 楊英華 嚴渭然 王 敏 曾熙媛 秦力君 | 楊英華 |
22 | 1995 | 曾熙媛 | 顧美儀 王 敏 秦力君 劉華平 | 王春生 |
23 | 1999 | 王春生 | 黃人健 李淑迦 劉淑媛 郭桂芳 | 張志君 |
24 | 2003 | 黃人健 | 張志君 李秀華 王建榮 馮運華 劉華平 | 張惠霞 |
25 | 2007 | 李秀華 | 劉華平 王建榮 黃惟情 孫 紅 吳欣娟 姜小鷹 鄭 萍 | 馮運華 |
組織機構
工作委員會
1.組織工作委員會
2.學術工作委員會
3.教育工作委員會
4.科普工作委員會
5.編輯工作委員會
6.基金籌備工作委員會
7.外事工作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
1.內科護理專業委員會
2.外科護理專業委員會
3.婦產科護理專業委員會
4.兒科護理專業委員會
5.腫瘤科護理專業委員會
6.精神科護理專業委員會
7.五官科護理專業委員會
8.口腔科護理專業委員會
9.傳染病護理專業委員會
10.中醫、中西醫結合護理專業委員會
11.醫院感染管理專業委員會
12.護理行政管理專業委員會
13.門急診專業委員會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除台灣省外)均設有分會,建立了直接的業務指導關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亦普遍設有地(市)、縣分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護理學會亦與本會有相應的工作聯繫。截止1998年,全國會員已有334655人。一個從上到下,遍及全國的護理學會網路系統已經形成,為學術活動的廣泛開展提供了組織保證。
組織刊物
1920年1月出版中國第一本護理專業刊物《護士季報》(中英文對照),報導各醫院護理工作及護理教育情況,各專科護理技術及會務訊息。1923年10月起改名
《中華護士季報》。1920~1949年共出版25卷(每卷4期),在此期間,學會還翻譯出版“教學大綱”及各科護理教材等資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學會的名稱:中華護理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 Nursing Association(縮寫:CNA)
第二條中華護理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全國護理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繫護理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護理學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學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國家發展護理科技事業的方針和政策。崇尚堅持護理道德,維護民主辦會原則,提高護理科技工作者的業務水平,促進護理學科的繁榮和發展,充分發揚學術民主,依法維護護理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貫徹執行衛生事業的方針政策,堅持科教興國戰略,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嚴謹學風。發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做到普及與提高相結合,護理基礎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開展繼續護理學教育,發揚救死扶傷,以人為本,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的職業理念。
第五條學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學會辦事機構掛靠國家衛生部。
第六條學會的辦公住所為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42號,郵政編碼10071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護理科技學術交流,組織護理科技重點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 並加強同國外護理團體和護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二)編輯出版、發行《中華護理雜誌》、《中華護理教育》、科技書籍及其他護理學術資料及音像製品。
(三)大力推廣護理科技知識,先進技術與科研成果。
(四)在衛生部的領導下開展在職繼續護理學教育,提高護理專業技術水平,以適應現代醫學及護理理論、技術的發展。
(五)對國家有關的護理政策和有關問題發揮諮詢作用,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接受有關部門委託進行護理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科技文獻的編審;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著作和科普作品。
(七)開展護理專業諮詢服務。
(八)承擔專科護士的培訓及業務水平(資格)的認定。
(九)結合國家科技發展政策,對貧困地區護理事業的發展給予支持。
(十)承擔中華醫學會授權的護理問題的鑑定。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學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資深會員、學生會員、企業會員、外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護理學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學會。
(三)個人會員:凡醫學院校護理專業畢業的研究生、本科、大專、中專以上,或具有同等學歷,已取得註冊護士資格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衛生行政幹部、從事護理教育的教師。
(四)團體會員:由單位申請,其成員具備個人會員條件,人數在20人以上。
(五)資深會員:已取得副高以上護理專業技術(教育)職稱或擔任省級以上專業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以上職務者。
(六)企業會員:醫療器械和護理用品生產單位,其產品得到學會的認證。
(七)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造詣,對我國友好,自願為我國護理事業發展作貢獻的外籍護理科技工作者。
(八)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准後,頒發中華護理學會個人會員證。
(二)資深會員:符合條件者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准後,頒發中華護理學會資深會員證。
(三)團體會員:由單位申請,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准後,頒發中華護理學會團體會員證。
(四)外籍會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報上級單位審批備案後,頒發中華護理學會外籍會員證。
(五)企業會員:企業提出申請,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對其企業規模、產品質量進行審核並批准後,頒發中華護理學會企業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可優先、優惠參加學會學術活動及培訓。
(四)學術論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發表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學會的章程,維護學會聲譽。
(二)執行學會的決議和所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學會舉辦的各項學術、科普、扶貧等活動、繼續教育培訓,撰寫學術論文及科普讀物。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每年第一季度交納當年會費)。
(五)向學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個人向學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原因一年內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中華護理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修改並通過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學會所屬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
第二十二條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
第二十五條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護理學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級職稱護理專家。
(三)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理事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理事長原則上兼職,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62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對中國護理事業有突出貢獻,德高望重,在國內、外有一定知名度的護理專家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可聘為名譽理事長。
第二十六條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 、副理事長、秘書長同一職務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 /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
第二十八條學會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制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學會的資產,不得被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學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學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