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

中標

中標是指投標人被招標人按照法定流程確定為招標項目契約簽訂對象,一般情況下,投標人中標的,應當收到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基本信息

中標程式

1.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2.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3.中標的標準,法律上規定了兩項:第一項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這裡所謂的綜合評價標準,就是對投標檔案進行總體評估和比較,既按照價格標準又將非價格標準儘量量化成貨幣計算,評價最佳者中標;第二是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這項標準是與市場經濟的原則相適應的,體現了優勝劣汰的原則,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標報價最低的中標作為基礎,但又不是簡單地去比較價格,而是對投標報價要作評審,在評審的基礎上進行比較,這樣較為可靠、合理;
4.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的法定期限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這項規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標的成果,或者說招標人、中標人雙方都必須尊重競爭的結果,不得任意改變;
6.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這是採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標人履行契約義務的一項特定的經濟措施,也是保護招標人利益的一種保證措施;
7.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這是規定中標人的履約義務,它是招標投標的落腳點,為此中標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中標人可以任意毀約,背棄契約,招標投標便成為一種沒有實際結果的交易形式。同時,要禁止中標人轉讓中標項目的行為,誰中標只能由誰來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是一個特定的市場主體,並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轉讓時產生的種種弊端,所以禁止轉讓中標項目;
8.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項目由中標人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承擔連帶責任,這項規定表明,分包是允許的,但是有嚴格的條件和明確的責任,有分包行為的應當注意這些規定。

通知書及其法律效力

中標通知書

中標通知書實質上就是 招標人對其選中的 投標人的承諾,是招標人同意某投標人的要約的意思表示。但是招標投標法對於中標通知書的規定,有兩點不同於契約法關於承諾的規定。一是契約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發生法律效力,而中標通知書只要發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以後,如果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二是契約法規定承諾生效時契約成立,而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承諾雖然發生法律效力,但在書面契約訂立之前,契約尚未成立。招標投標法這種特殊的規定,是為了適應招標投標的特殊情況,更加有利於招標人對投標人的約束,保護招標人的權利。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如果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是指 締約過失責任。由於招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上述行為在訂立契約時違背 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訂立招標契約
招標契約,是指招標人和中標人依照 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訂立的確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書面協定。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6條的規定,契約訂立的時間,是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契約的形式,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招標契約的內容,應該是對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中所載內容的肯定。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是指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提交的保證履行契約各項義務的擔保。一旦中標人不履行契約義務,該項擔保用於賠償招標人因此所受的損失。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履行契約

親自履行的義務

契約訂立後,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自己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中標項目。中標項目的轉讓,是指中標人將中標項目倒手轉讓他人,使他人成為該中標項目實際上的完成者。中標項目的轉讓在實踐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標投標有名無實,對工程質量造成嚴重影響。從 契約法律關係上講,中標項目的轉讓屬於擅自變更契約主體的違約行為。

分包及其限制

中標項目雖然不能轉讓,但可以分包。所謂分包中標項目,是指對中標項目實行總承包的中標人,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再發包給其他人完成的行為。原則上講,中標人應該獨立地履行中標人義務。但是,由於有的招標項目比較龐大、複雜,為使中標項目能夠得到更好的完成,法律允許中標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這些條件是:①契約中有允許分包的約定或者分包已經招標人同意;②分包給他人完成的是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③接受分包的人應該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雙方責任

中標人的責任

中標人應該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中標項目中存在著招標投標契約與分包契約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中標人應當就中標的項目向招標人承擔全部責任,即使分包出去的項目是根據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的,也並不能因此而免除中標人的責任。因為如何分包、分包給何人等問題,都是由中標人決定的。招標投標法這種規定,要求中標人慎重選擇分包人,並加強對分包項目的管理。一旦分包項目出了問題,中標人向招標人承擔全部責任,而不得推諉於分包人。

接受分包的人的責任

接受分包的人的連帶責任。根據契約法原理,在分包契約關係中,分包人只與中標人有契約關係,而與招標人沒有契約關係。分包人僅就分包契約的履行向中標人負責,而不直接向招標人承擔責任。但是,由於分包人的工作直接關係到整箇中標項目的完成及其質量,有必要適當加重分包人的責任,以維護招標人的權益。招標投標法作出特殊規定,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 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分包項目出現問題時,招標人既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全部或者一部分責任,也可以直接請求分包人承擔全部或者一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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