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條件
存款的初始增加會引起多倍的存款創造,是因為具備以下兩個基本條件:即部分準備金制度和部分現金提取。如果不具備這兩個條件,就不具備存款創造。
1,部分準備金制度。在這種制度下,當給你在銀行存入一筆現金或者支票之後,銀行不必將這筆金額都放入保險柜中,或者存入中央銀行,以等著你來提取;而只要保證一定得比例作為準備金就可以了,其餘的可以貸出去,或者用來購買證券。正是在銀行將存款者存款的一部分用於貸款或購買證券的過程中,新的存款被創造出來了。如果現在法律規定,銀行必須對它所吸收的存款保留100%的準備金,那么銀行除了把存款鎖入保險柜之外,不能再有進一步的舉動。
2,部分現金提取。假定法定準備金率為20%,這樣銀行在收到1000元存款之後,可以把其中的800貸放出去。但是如果借款人在得到這筆貸款之後,立刻以現金的形式把它全部從銀行取走,而且在貸款歸還之後這筆現金始終在公眾手中流通,而不被存進銀行,這時候也不會有存款創造。因為收到1000元存款的那家銀行在它的800元貸款被提走之後,就不再有多餘的準備金來擴張貸款,從而也不能創造新的存款;同時這筆現金又未被存入別的銀行,所以別的銀行的資產和負債都保持不變。這樣整個銀行系統存貸款的增加都是一次性的,不存在多倍的存款創造。然而,真正以現金的形式游離在銀行系統之外的只能是貸款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全部。這就使多倍的存款創造成為了可能。
簡單過程
以最簡單的支票存款多倍擴張為例。首先假定支票存款的法定準備金率是20%,而且為了方便起見,我們還假定:(1),所有銀行都將其超額準備金用於發放貸款或者購買證券,而不持有任何超額準備金;(2)沒有現金從銀行系統中露出,即公眾不從他們的存款賬戶上提取現金,或者提取現金用以支付以後,收款的一方又立即將它存入銀行;(3)沒有從支票存款向定存或儲蓄存款的轉化。
現在假定某人將向中央銀行出售政府債券所得的1000元現金以支票存款形式存入A銀行,從而使A銀行的準備金資產和支票存款負債都增加1000元。
由於A銀行相對於20%的法定準備金還有800元的剩餘,所以可以用它來發放貸款或購買證券。假定A銀行發放800元的貸款,而且借款人用它來向某一供貨單位購買產品,供貨單位收到款項之後,將它以支票存款形式存入B銀行。
如果A銀行用800元超額準備金來購買證券,且證券出售者(必須不是中央銀行)將出售證券所得存入B銀行,則除了A銀行的800貸款資產變為證券之外,其餘均相同。
根據20%的法定準備率,B銀行只需對它的新增的800元支票保留160元的準備,而可將其他的640元貸出去。假定這貸出去的640元最終被以支票存款的形式存入C銀行,C銀行也可以把它多餘的準備金貸出去,從而形成D銀行的支票存款。這一過程一直持續下去,直到整個銀行系統都沒有超額準備金存在。
顯然,各銀行的支票存款增加額構成一個無窮遞縮等比數列即1000,1000*(1-20%),1000*(1-20%)(1-20%)…..。根據無窮等比數列的求和公式,可知整個銀行系統的支票存款增加總額為5000.
更一般地說,假定支票存款的法定準備金率為rr,銀行的初始準備金增加為△R,則哎前面給出的三個假定條件下,整個銀行系統的支票存款增加額△D將為:△D=△R/rr。其中的1/rr被稱為簡單存款乘數。存款乘數代表的是每1元準備金變動所引起的銀行系統總存款額的變動。
簡單存款創造過程表示,對於整個銀行系統來說,通過貸款和存款之間的相對轉化,某個銀行新增的準備金最終被完全轉化為整個銀行系統的法定準備金。也就是說,新增的超額準備金被銀行系統的新增存款完全消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