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分配至中國人民解放軍十四軍農場勞動鍛鍊,任副班長、班長,十四軍政治部學員,步兵十八團一連二排代理排長,陸軍四十師政治部宣傳幹事、理論教員。
1978年9月在雲南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處工作。
1979年任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秘書、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
1983年7月任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委副書記、州委政法委書記、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
1989年7月任雲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紀委委員。
1993年5月任雲南省司法廳廳長、黨組書記,雲南省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 1995年8月任雲南省委委員、省委政法委書記。
1995年11月任雲南省委委員、省委政法委書記、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
1997年9月任雲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1998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兼機關黨委書記。
2002年7月至2008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2008年3月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二級大法官。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中國大法官
大法官都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幹部,既有審判權力,也有管理權力。大法官應始終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廉潔意識,繼續貫徹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切實承擔起帶領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保障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貢獻應有的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