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2.01-1978.03,瀋陽市和平區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吉林大學法律系學生,獲法學學士
1982.01-1985.0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書記員
1985.06-1993.0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審判員(正處級)(其間: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區法院、中級法院鍛鍊;1989.09-1993.01北京大學民法學專業研究生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09-1992.09在英國倫敦大學學習)
1993.07-2000.08,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其間:1997.09-1998.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中青班學習)
2000.08-2004.06,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其間:1998.09-2002.07北京大學經濟法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3.08-2004.06掛職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4.06-2015.08,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7月12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奚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閉幕。會議經表決免去奚曉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開除黨籍
2015年9月29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黨組成員奚曉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奚曉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重違背依法治國決策部署;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公款接待;違反保密紀律,泄露審判工作秘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民事訴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奚曉明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本應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但他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紀,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奚曉明開除黨籍處分;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責令退賠違紀款;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10月18日, 據高檢網訊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奚曉明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7年1月10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一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奚曉明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奚曉明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奚曉明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奚曉明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案,對被告人奚曉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奚曉明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奚曉明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先後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認可其親屬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
人物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行政訴訟司法解釋彙編》
《智慧財產權審判指導》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中國大法官
大法官都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幹部,既有審判權力,也有管理權力。大法官應始終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廉潔意識,繼續貫徹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切實承擔起帶領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保障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貢獻應有的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