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家庭罪
正文
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指違反婚姻法的規定,妨害婚姻、家庭制度,危害社會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其內容包括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家庭成員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等。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各種妨害婚姻、家庭制度的行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重婚行為,虐待行為,遺棄行為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多數與被害人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係,如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多為被害人的父母;虐待罪的主體,多為在經濟上占優勢地位的家庭成員。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犯罪的動機目的是各種各樣的。過失不可能構成本罪。根據侵犯客體,本罪可以分為兩類:妨害婚姻的犯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包括干涉結婚自由和干涉離婚自由。凡是強迫對方與自己結婚,強迫他人與某人結婚或非法禁止其與某人結婚,強迫他人離婚或非法禁止其離婚的,都屬於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構成干涉婚姻自由必須是使用暴力,主要指毆打、捆綁、禁閉、強搶等。對暴力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不能認為一有暴力行為(如打一個耳光)就構成本罪,還要分析暴力的程度。只有當暴力干涉足以使他人實現婚姻自由的權利受到嚴重阻礙和威脅時,才能構成本罪。由於考慮到干涉者與被干涉者之間一般具有親屬關係這個特點,為了不影響家庭成員之間的團結,法律還規定犯本罪只要沒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訴的才處理”(見告訴乃論)。
重婚罪 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裡說的“結婚”不僅指去婚姻登記機關隱瞞真相非法進行結婚登記,也包括那種雖未登記結婚,但彼此確以夫妻關係相對待而公開共同生活的事實婚。重婚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如果一方無配偶,確是由於已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了事實真相,上當受騙與之結婚的,不應以重婚罪論處。重婚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多數是基於喜新厭舊或封建傳宗接代思想;也有因遭受自然災害,為生活所迫外流謀生而重婚的;或者為了反抗包辦強迫的婚姻或不堪在夫家受虐待而逃往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的。對於後兩種情況,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破壞軍人婚姻罪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現役軍人”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男女軍人,不包括退伍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現役軍人的配偶”指已與現役軍人結婚的妻子或丈夫,不包括僅僅與現役軍人有某種“婚約 ”關係的“未婚妻”或“未婚夫”。“同居”指公開地或秘密地共同生活。“明知”說明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由於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致使他人受騙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不構成本罪。
妨害家庭的犯罪
虐待罪 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肆意在精神上、肉體上折磨、摧殘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偶爾發生的打罵糾紛,及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方法不當、生活上關心不夠不同。虐待行為如果情節惡劣,即構成虐待罪,主要指虐待手段兇狠殘忍;虐待動機十分卑鄙;虐待延續的時間長;以及屢教不改,引起強烈公憤等。考慮到虐待者與被虐待者之間具有親屬關係這個特點,規定犯此罪只要沒有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告訴的才處理”。
遺棄罪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扶養”一詞應作廣義理解,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扶養”(平輩之間)、“撫養”(長輩對晚輩)、“贍養”(晚輩對長輩)3個含義。扶養不僅指經濟上的供養,也包括生活上必要的照料和幫助。在確定“負有扶養義務”的同時,還要查明本人是否具有履行這種義務的能力。如果因天災人禍或本人患有重病又無收入,履行義務確有很大困難,不是“拒絕扶養”,而是無能為力,就不能認定為遺棄行為。“情節惡劣”主要指因遺棄引起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因生活無著流離失所沿街乞討);遺棄的動機十分卑劣的;在遺棄的同時夾雜打罵、虐待行為的;屢教不改,激起民憤的;等等。
拐騙兒童罪 拐騙不滿14歲的男、女兒童,使之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指用欺騙手段將兒童弄走。“監護人”指對兒童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責監督和保護的人,如父母、祖父母、養父母等。從審判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變成自己的子女。這種人主觀上並沒有加害於兒童的動機,但他們實行拐騙行為,不僅使受騙兒童的心靈受到嚴重創傷,而且給兒童的監護人等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給民眾的生活秩序帶來嚴重威脅,因此法律宣布這種行為為犯罪而給以應得的懲罰。拐騙兒童罪不同於刑法規定的拐賣人口罪,一是本罪的對象僅限於不滿14歲的兒童;二是本罪的行為是拐騙,如是拐賣,則以拐賣人口罪處理;三是本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他人的家庭關係而不是人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