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紹
李益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工作人員。祖
籍江西省永新縣。1986
年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
士學位。此前曾長期在公
社、縣、地區從事黨務和
政法工作。已發表的主要
著、譯作品有:《定罪通
論》、《器官移植中的刑事
法律問題》、《個性心理孤
獨與預防犯罪》、《論憲法
權利和義務的特徵》、《論
政治體制改革要適應經濟
體制改革》、《外國議會與
司法權》、《加強人大專門
委員會的工作》、《建議、
批評和意見與議案探討》、
《西方婚姻法律透視》等。
(作者像攝影 劉衛兵)
作品目錄
目錄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 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節 刑法的任務
第二節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刑法的適用範圍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 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 管制
第三節 拘役
第四節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第五節 死刑
第六節 罰金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九節 驅逐出境
第十節 非刑罰處理方法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二節 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 數罪併罰
第五節 緩刑
第六節 減刑
第七節 假釋
第八節 時效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一節 民族自治地方對刑法(修訂)的變通或補充
第二節 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第三節 國家工作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
第四節 重傷
第五節 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節 背叛祖國罪
第二節 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罪
第三節 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罪
第四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五節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六節 投敵叛變罪
第七節 叛逃罪
第八節 間諜罪
第九節 竊秘罪
第十節 戰時資敵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節 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節 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四節 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五節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六節 恐怖組織罪
第七節 劫持交通工具罪
第八節 破壞通訊設施罪
第九節 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第十節 企業製造、銷售槍枝罪
第十一節 盜竊搶奪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第十二節 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丟失公務用槍罪
第十三節 攜帶危險品罪
第十四節 重大交通事故罪
第十五節 企事業單位責任事故罪
第十六節 危害消防安全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 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 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欺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 殺人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節 故意傷害罪過失重傷罪
第三節 強姦婦女罪姦淫幼女罪
第四節 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
第五節 拘禁罪綁架罪
第六節 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第七節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第八節 誣告陷害罪
第九節 強迫職工勞動罪
第十節 搜查罪 侵入他人住宅罪
第十一節 侮辱罪 誹謗罪
第十二節 刑訊逼供罪 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十三節 煽動民族仇恨 民族歧視罪出版歧視 侮辱少數民族出版物罪
第十四節 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十五節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罪妨害郵電通訊罪
第十六節 報復陷害罪 打擊報復會計 統計人員罪
第十七節 破壞選舉罪
第十八節 妨害婚姻罪
第十九節 妨害家庭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 搶劫罪
第二節 盜竊罪
第三節 詐欺罪
第四節 搶奪罪
第五節 聚眾哄搶罪
第六節 占有他人或本單位財物罪
第七節 挪用罪
第八節 敲詐勒索罪
第九節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第十節 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 走私 販賣 運輸 製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 強迫 引誘 容留 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 製作 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一節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第二節 阻礙軍事行動罪
第三節 破壞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 軍事通信罪
第四節 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罪
第五節 擾亂軍事區域秩序罪
第六節 冒充軍人罪
第七節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第八節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第九節 妨害武裝部隊公文 證件 印章罪
第十節 生產 買賣部隊制式服裝 專用標誌罪
第十一節 拒絕 逃避徵召 軍事訓練罪
第十二節 拒絕 逃避服役罪
第十三節 向部隊提供虛假敵情罪
第十四節 擾亂軍心罪
第十五節 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第十六節 拒絕 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第十七節 拒絕軍事徵用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一節 貪污罪
第二節 賄賂罪
第三節 本章其他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一節 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
第二節 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三節 司法工作人員讀職罪
第四節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罪
第五節 批准公司設立 登記罪批准股票 債券發行 上市罪
第六節 稅征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
第七節 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
第八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被詐欺罪
第九節 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第十節 環保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
第十一節 傳染病防治工作人員瀆職罪
第十二節 土地管理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
第十三節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
第十四節 商檢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商檢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
第十五節 偽造檢疫結果罪動植物檢疫人員玩忽職守罪
第十六節 不履行追究生產 銷售偽劣商品職責罪
第十七節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第十八節 不履行解救被拐賣 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罪 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兒童罪
第十九節 違反查禁犯罪職責罪
第二十節 招收公務員 學生徇私舞弊罪
第二十一節 造成珍貴文物損毀 流失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一節 違抗命令罪
第二節 隱瞞 謊報軍情罪
第三節 拒傳 假傳軍令罪
第四節 投降敵人罪
第五節 臨陣脫逃罪
第六節 軍人擅離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
第七節 阻礙執行職務罪
第八節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第九節 作戰消極罪
第十節 見危不救罪
第十一節 軍人叛逃罪
第十二節 獲取軍事秘密罪
第十三節 泄露軍事秘密罪
第十四節 造謠惑眾罪
第十五節 自傷罪
第十六節 逃離部隊罪
第十七節 武器裝備肇事罪
第十八節 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第十九節 盜竊 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第二十節 出賣 轉讓武器裝備罪
第二十一節 遺棄武器裝備罪
第二十二節 遺失武器裝備罪
第二十三節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第二十四節 虐待部屬罪
第二十五節 遺棄傷病軍人罪
第二十六節 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第二十七節 殘害無辜居民 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第二十八節 私放俘虜罪
第二十九節 虐待俘虜罪
第三編 附則
附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附二: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中華人民共和
國國防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
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
辦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節錄)
附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附四:保留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補充規定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