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

鑑定

鑑定是指本人工作、學習、勞動一個時期或工作調動以及參加臨時工作結束時本人寫的優、缺點總結和組織上做的評語;鑑定是指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由偵查機關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鑑別和判斷的一種偵查行為;鑑定是指,具有相應能力和資質的專業人員或機構受具有相應權力或管理職能部門或機構的委託,根據確鑿的數據或證據、相應的經驗和分析論證對某一事物提出客觀、公正和具有權威性的技術仲裁意見,這種意見作為委託方處理相關矛盾或糾紛的證據或依據。

基本信息

詞語釋義

詞目:鑑定

拼音:jìan dìng

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鑑定

基本解釋

(1) [appreciate;identify;authenticate;determine]∶鑑別審定事物的真偽、優劣

他無法鑑定藝術特性

(2) [hallmark]∶對人的優缺點的評定

兩大缺點和兩大優點就是鑑定這位已故法官的工作成績

引證解釋

1、辨別並確定事物的真偽優劣。

宋陸游《跋中和院東坡帖》:“鑑定精審,無一帖可疑者。” 明葉憲祖《鸞鎞記·品詩》:“滴露研朱非草草,從容鑑定庶無尤。”明董其昌《袁伯應詩集序》:“若伯應(袁可立子)之詩,鬱郁唐人,世有鍾嶸自能鑑定,無所俟余評矣!”茅盾《委屈》:“這衣服的剪裁式樣,要是給話劇團管道具的專家見了,準會鑑定出它是哪一年的時裝。”

2、指對人功過、出身和優缺點等的鑑別和評定。

吳晗《燈下集·談曹操》:“‘奸雄’這一鑑定,是許劭的創造。”丁玲《太陽照在桑乾河上》十:“他對於成分的鑑定特別細心。”杜鵬程《在和平的日子裡》第二章:“喲!我又不是幹部科長,成天給你作鑑定。”

文物學名詞

鑑定理念

鑑定,首先是鑑定者的立場與理念問題!

比如,鑑別傅山書法的真偽,“不是說像不像,而是說是不是!!!”

傅山20歲和50歲的字,肯定不一樣.不能拿50歲的字去衡量20歲的字,認定它就不是。我說,即便是寫同一首詩詞,隔上半年就可能風格完全不一樣。

但,20歲的傅山和70歲的傅山絕對是一個人。一個人怎么能不是本人呢?無非是大小胖瘦有變化!既然是本人,那他想怎么就怎么寫,歸根結底,他固有的特型,精神,氣息不會變,就如我們的長相和口音不會變!

而別人學傅山,就如古月扮演毛澤東,不是說像不像,說到底,他不是毛澤東。

文物鑑定

一級文物

1、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與生產關係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代表性文物。

2、反映生產力的發展、生產技術的進步和科學發明創造的代表性文物。

3、反映各民族社會歷史發展和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的代表性文物。

4、反映歷代勞動人民反抗經濟剝削、政治壓迫,以及有關著名起義領袖的代表性文物。

5、反映了中外友好往來和在政治、經濟、軍事、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代表性文物。

6、反映中華民族抵禦外侮、反抗侵略的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的代表性文物。

7、反映歷代著名的思想家、科學家、發明家、政治家、軍事家、教育家、文學家、藝術家及歷代著名工匠的代表性文物。

8、反映各民族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工藝美術、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別重大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

9、中國古舊圖書中具有代表性的善本。

10、反映有關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重大事件和傑出領袖人物的革命實踐活動,以及為中國革命作出重大貢獻的國際主義戰士的代表性文物。

11、反映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及其有關重大歷史事件、領袖人物、著名烈士的代表性文物。

12、反映有關中國各黨派、團體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愛國僑胞及社會知名人士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13、其他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國內外代表性文物。

一級文物定級標準舉例(供參考)

1、玉器——時代確切,質地優良,遺存稀少,在藝術上和工藝上有特色或有研究價值的;有確切出土地點、款識或其他重要特徵,可作為斷代標準的;具有明顯地方特點能代表一個區域作坊的;能反映某一時代風格和藝術水平的有關民族關係和中外關係的代表作。

2、陶器——能代表某一文化類型,其造型特殊,器形完整;有確切出土地點可作為斷代標準的;三彩中造型優美、色彩艷麗而器形完整的。

3、瓷器——時代確切,遺存稀少,在藝術上或工藝上有重要研究價值的;有年款或確切出土地點可作為斷代標準的;造型、紋飾、釉色等能反映時代獨創風格和濃郁民族色彩的;有文獻記載的名瓷、歷代著名窯別的代表作;元、明、清時期有重要研究價值的民窯瓷;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4、銅器——造型、紋飾精美,能代表一個時期工藝鑄造技術水平的;有確切出土地點可作為斷代依據的;銘文反映重大歷史事件或重要歷史人物的;書法藝術優美的;傳世稀少並在工藝發展史上有重要地位和科學價值的。

5、金銀器——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工藝水平高超,造型或紋飾十分精美的。

6、石刻磚瓦——時代較早,有代表性的石刻;刻有年款或物主銘記可作為斷代依據的造像碑;能直接反映社會生產、生活,神態生動、造型優美的石雕;技法精巧、內容豐富的畫像石;有重要史料價值或藝術價值的碑刻墓誌;文字或紋飾精美,歷史價值重大的磚瓦。

7、書法繪畫——元代以前比較完整的書畫;唐以前藝術水平較高、首尾齊全有年款的寫本;宋以前經卷中有作者或紀年且書法水平較高的;宋、元時代有名款或雖無名款而藝術水平極高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歷史名人手跡;明清以來重要藝術流派或著名畫家的精品。

8、甲骨——所記內容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龜甲、獸骨完整的;所刻文字精美或具有特點,對甲骨能起斷代作用的。

9、符牌印章——文字精美、質料珍貴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或很高藝術價值的璽印、封泥和符脾;明、清篆刻中主要流派或主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歷代重要歷史人物的印章。

10、貨幣——在中國貨幣發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且存世數量極少的或成套的貨幣以及錢範和鈔版;具有重要影響的農民政權發行的貨幣中的珍品。

11、牙雕——時代確切,遺存稀少,在雕刻藝術史上具有重要價值的;典型反映民族工藝特點和工藝發展史的;各個時期著名工匠或藝術家的代表作。

12、竹雕——時代確切,在竹雕工藝史上有獨特風格或特徵的;款識準確,可作為斷代標準的;製作精巧、工藝水平極高的;著名工匠或藝術家的代表作。

13、漆器——款識準確,遺存稀少,能代表某一歷史時期典型漆工藝品種的;造型、紋飾、雕工、色調、工藝水平高而完整無缺的;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14、琺瑯——款式準確,遺存稀少,具有鮮明時代風格的;造型、紋飾、釉色、掐絲等工藝水平高而又完好的。

15、織繡——遺存稀少,具有歷史研究價值的早期實物或實物印痕;時代較早,有準確的紀年及產地的;基本保持原色能代表一個歷史時代工藝技術水平的;色彩艷麗,紋飾精美,具有典型時代特徵的;歷代名人使用、保存下來的的精品,著名工藝家的代表作。

16、古籍善本——宋、金、元舊刻;宋、元舊抄;明及明以前稿本及著名學者或藏書家抄本;明清著名學者或藏書家批校題跋;明刻、清抄中內容、版本、印刷技術上有特色或具有其他特點的稿本。

17、碑帖拓本——元代以前的碑帖拓本;明代整張拓片和罕見的拓本;早期初拓精本、多字本,原物重要且已佚失,拓本流傳極少的清代或近代拓本。

18、武器——在重要戰役(包括起義中)使用的、具有重要歷史情節、數量稀少的某些武器;能代表一個歷史階段軍械水平的武器;歷代名人使用過的武器。

19、宣傳品——反映民主革命時期重大歷史事件的或由中共中央、地方黨政組織印發、內容重要、數量稀少的傳單、標語、宣傳畫、捷報、號外等。

20、證物——反映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政策,數量稀少,與各地區、各黨派團體有直接關係,具有特殊歷史情節的旗幟、印章、證件等。

21、檔案——中國共產黨重要會議檔案原件;重要檔案原件不存在的存世稀少的早期翻印件或具有特殊意義的早期翻印件;反映各黨派團體的有關重要會議,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檔案。

22、名人遺物——已故中國共產黨領導人、各黨派團體領導人、著名愛國僑胞、社會知名人士的具有歷史意義的手稿、信札、題詞、題字、簽署件;或具有特殊歷史意義的生活用品。

註:二、三級文物定級標準舉例可依一級文物定級標準舉例類推

二級文物

1、具有重要歷史、科學價值或較高藝術價值,但在全國或本地區存量較多的文物。

2、具有一定歷史、科學價值或一般藝術價值,但在全國或本地區存量較少的文物。

3、反映一個地區、一個民族或某一個時代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或較高藝術價值,但有某種缺陷的文物。

4、反映某一歷史人物、歷史事件,或對研究某一歷史問題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5、反映某種文化類型和文化特徵的、能說明某一歷史問題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6、時代較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一般,但經濟價值較高的文物。

7、反映各地區、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8、反映歷代著名藝術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一般藝術家的精品。

9、中國古舊圖書中具有重要價值的善本。

10、其他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國內外文物。

三級文物

乾隆茶葉沫 作家收藏 聞華艦先生 實物提供乾隆茶葉沫 作家收藏 聞華艦先生 實物提供

1、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在全國或本地區存量較多的文物。

2、反映一個地區、一個民族或某一時代的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但有某種缺陷的文物。

3、反映某一歷史事件或人物,對研究某一歷史問題有一定價值的文物。

4、反映某種文化類型特徵的某一區域性的非主要文物。

5、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民俗文物。

6、反映某一歷史時期藝術水平和工藝水平的作品,或藝術、工藝水平較高,但損傷較重的作品。

7、中國古舊圖書中具有一定價值的善本。

8、其他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國內文物。

法律名詞

規定程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鑑定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1、偵查機關指派或者聘請的鑑定人,必須具備與案件中所要求解決的專門性問題相適應的專門知識和技能,並且鑑定人應與本案或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鑑定結論作出的情況。

2、偵查機關應當為鑑定人提供必要的有關原始材料和鑑定需要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結論。

3、鑑定人應當按照鑑定規則,運用科學方法進行鑑定。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結論,並由鑑定人簽名。如果是多名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的,可以互相討論,達成一致後提出共同的鑑定結論,每一位鑑定人都應當簽名;如果意見不能一致,則可以分別提出自己的意見,並各自簽名。鑑定只能涉及案件中的專門性事實問題,無權對案件的法律問題作出評判。

4、對於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由鑑定人簽名,加蓋醫院公章。

5、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可以補充。

6、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作偽證的刑事責任;尚不夠刑罰處罰的,則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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