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男女雙方為結婚所作的事先約定。成立婚約的行為稱訂婚或定婚。在古代,訂婚曾是結婚前的必經程式,婚姻大多為父母、尊長包辦。依古羅馬法市民法,訂婚後婚約男和婚約女在一定時期內有履行結婚的義務。歐洲中世紀寺院法(見教會法),對違反婚約者得予以宗教上的處罰。羅馬法和寺院法中都有關於結婚訴權的規定。中國古代訂婚是嫁娶的必經程式,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悔約者須按律科刑。例如,明律、清律都規定:女家悔約者,主婚人笞五十,女歸本夫,再許他人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知情與女家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約再聘者同罪,仍須娶前女;後聘聽其別嫁,不追財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