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史
一戰結束前夕,奧匈帝國瓦解,奧地利第一共和國誕生,並於1920年頒布“聯邦憲法”,為奧地利議會制度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和保障,該憲法文本沿用至今。1933年,奧地利陷入嚴重經濟衰退,國內政局動盪,黨派紛爭不斷。國民議會三位議長相繼辭職,議會癱瘓。1934年,奧地利議會被解散,奧地利政府走上獨裁道路。1938年,奧地利被法西斯德國合併,議會民主制蕩然無存。二戰後,奧地利成立第二共和國,宣布1920年憲法繼續有效,並重建議會。1955年,奧與美、英、法、蘇四國簽署“國家條約”,恢復包括立法權在內的所有主權。1995年,奧地利加入歐盟,其歐盟政策由聯邦政府與議會共同決定。地位
奧地利議會是奧地利最高國家權力機構。國民議會有權提請聯邦大會舉行全民公投罷免總統。聯邦政府須向議會負責,定期向議會匯報工作,接受監督。國民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案”,要求總統罷免聯邦政府或其內閣成員。根據奧憲法規定,憲法法院可對議會通過的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並有權予以廢除。選舉與產生
奧地利公民凡滿16歲均享有選舉權,滿18歲享有被選舉權。議員候選人由參加競選的黨派提出。各黨派在各選區提出的候選人名單須由至少3名國民議員或200—500名選民(各選區人數不等)簽名支持,才能上報選舉管理機關(隸屬內政部)。國民議會共183席,任期5年,議員可連選連任。本屆國民議會於2008年10月選舉產生,各黨所占席位如下:社民黨57席,人民黨51席,自由黨34席,未來聯盟黨21席,綠黨20席。議員平均年齡48歲,其中女議員51名,占27.7%。聯邦議會是9個州在聯邦的代表機構,由各州議會選舉的代表組成,其議員任期分別同各州議會任期一致,因此聯邦議會議員須根據各州議會選舉結果不定期地進行更換。聯邦議會議員不必是派遣州的議員,但享有當選該州議員的資格。州議會按各政黨議席比例選舉聯邦議員,至少保證州議會的第二大黨享有一個名額。
職權
奧地利議會實行兩院制,由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組成。國民議會(下院),享有主要立法權力;聯邦議會(上院),其主要任務是審議國民議會通過的法案。兩院組成聯邦大會,履行決定對外宣戰和接受總統任職等職能。國民議會
1.法權。立法是國民議會的首要職能和任務,即按照法定程式行使制定、修改、廢除法律的權力。憲法規定,聯邦政府在簽訂政治條約,以及含有修改或補充奧法律內容的條約時,須經國民議會批准。2.督權。憲法賦予國民議會三種監督權力。一是法律監督,即對聯邦政府或其成員違反憲法的公務行為可上告憲法法院;對總統在執行國家行政公務時的違憲行為,也可通過召開聯邦大會討論罷免總統。二是政治監督,即議會通過索取材料、書面質詢、口頭質詢、緊急質詢及調查委員會等形式對聯邦政府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三是財政監督。
3.算審批權。國家財政預算草案須先由國民議會預算委員會討論、審查,然後交由國民議會審議表決。
4.事權。國民議會對憲法法院的部分法官人選有建議權。
聯邦議會
聯邦議會的職能是在聯邦代表各州的利益,參與聯邦立法工作以及參與和監督聯邦行政事務,有權將國民議會通過的法律提案駁回,但如果國民議會堅持原案,聯邦議會不得再提異議。組織結構
國民議會
1.議長國民議會議長是僅次於總統的國家第二號人物,社會地位較高,但無實權。議長對外代表國民議會,其最重要的任務是主持會議,負責召集各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並主持會議直至選出委員會主席為止。議長及第二、第三議長分別由議會議席最多的3個黨推選產生。當總統因故不能履行職務20天以上時,由3位議長集體代行總統職能。
2..專門委員會
國民議會的立法準備工作由下設各專門委員會具體負責,分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各委員會的組成均由議長按議會黨團所占議席比例分配給各議會黨團,然後由各議會黨團指派議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是固定工作機構,任期與國民議會任期相同,包括總務委員會、憲法委員會、工作條例委員會、豁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兩院常設共同委員會,以及同聯邦政府工作部門對口的專業委員會,共38個。國民議會兩院常設共同委員會,由26人組成,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各出13人。特別委員會是為審理某一專門問題設立的臨時機構。調查委員會是國民議會為調查某一事件設立的專門機構。
3.在每屆議會的首次會議上,議長主持從議員中選出5名書記員和5名糾察員。書記員協助議長行使職權,同議長一起監督議案的宣讀和計算表決結果。書記員人選一般事先經由議會黨團磋商,按各自所占議席比例分配。糾察員人選通常也經議會黨團事先磋商,從議會的5大黨團中各選出一人,其職責是在議長的領導下維持議會會場的秩序。
聯邦議會
聯邦議會議長由各州派出的首席聯邦議員輪流出任,任期半年。另外設2名副議長、4名書記員和2名糾察員,並設工作條例、外事、財政、經濟、司法、教育和社會等22個委員會。會議制度
國民議會會期為9月15日至次年7月15日。期間,議長負責召集各種例會。每月舉行2—3次議會全會。聯邦政府或三分之一以上議員有權聯名要求總統召集非正式會議。新一屆國民議會2008/09年度會期從2008年10月28日開始,至2009年7月13日結束。7月14日至9月7日為休會期。在休會期間,各委員會可舉行會議,為立法做準備。議會對議案表決的一般方式為起立(贊成)或坐著(反對)。如25名以上議員要求,可點名表決;如50名以上議員要求,也可秘密投票表決。表決時不允許棄權。如果議員表決時不到場,不得事後行使表決權。擔任執行主席的議長參加點名表決、秘密投票表決以及議會內部選舉表決。對一般性議案表決時,至少要有三分之一議員到場,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對憲法性議案表決時,至少要求二分之一議員到場,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立法程式
國民議會議員和聯邦政府均可向國民議會提交議案。每個國民議員都有權提交議案,但至少要有8名議員支持。聯邦政府有義務轉交聯邦議會的提案和20萬選民或3個州各一半以上選民簽名支持的公民動議。聯邦政府提交的議案一般不經過一讀,直接送交有關委員會討論。議員的提案須經過一讀並經全會討論,以確定是否有必要交委員會審理。二讀包括一般性辯論和專題辯論,每個議員都可在8名議員的支持下提出修正案和補充案,並分別加以表決。如果全會接受議案全文,則立即舉行三讀,然後表決通過。國民議會通過的議案稱“法案”,須由總理立即通知聯邦議會或轉交聯邦議會審理(無須聯邦議會審理的法案,即可送簽頒布)。聯邦議會審理須在8個星期內完成,並將結果通過總理轉告國民議會。獲聯邦議會通過的法律決議,即可送簽頒布;對聯邦議會表示反對並予駁回的法律決議,國民議會在二分之一以上議員到場並同意的情況下仍可送簽頒布。
兩院審理程式結束後,法案由總統簽署,經總理和主管聯邦部長副簽,最後由總理在《聯邦法律公報》上正式頒布,自此才可稱為“法律”。
議員制度
議員當選後在任期內不得隨意被撤換。議員死亡或辭職時,由其所屬政黨在該議員所屬選區的競選名單中的下一名候選人補缺。議員在議會自由行使職權,且享有豁免權,其在議會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和行政追究。未經議會許可,議員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同時,議員不得擔任總統以及司法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不得在股份公司、銀行業、工商業和交通業的有限公司、農村信貸機構和商業性保險公司中擔任領導職務,不得在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同時擔任議員。國民議會議員每月工資為8160歐元,聯邦議會議員為4080歐元。黨團
同屬一個黨的議員可組成議會黨團,但人數不得少於5人。議會黨團才是國民議會機構的組成部分,不接受議長的指令。但它有權要求議會撥款,用於補貼部分辦公費用。議會黨團設主席、副主席,由黨的領袖人物擔任。下設與國民議會專門委員會對口的工作小組,為在各委員會審理法律議案前研究和制定本黨的政策。這是奧政黨對國家立法施加影響的最重要的方式。國民議會現有社會黨、人民黨、自由黨、未來聯盟黨和綠黨五個議會黨團。對外交往
奧加入歐盟後,在歐盟層面以及與其他歐盟成員國間的議會交往頻繁。此外,凡奧參與協調歐盟內部事務的談判,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均享有“共同作用權”,從歐盟機構獲悉與談判有關的全部信息,並通過奧政府在歐盟理事會中的代表以書面形式提供奧談判的立場。奧議會還通過參加各種國際議長會議來參與國際事務。主要包括:各國議會聯盟大會(IPU)、歐盟理事會議會大會、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議會大會、北約議會大會(作為非北約成員國,與其他國家組成聯合代表團參會)、西歐聯盟議會大會(作為觀察員參會)、歐洲國家議會委員會大會(COSAC)以及歐洲—地中海議會大會等。奧議會外事機構主要有歐盟與國際事務部、公共事務與信息部。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期間,奧議會出訪及參加國際會議122次,接待團組75次。
國民議會各專門委員會名稱
1.勞動與社會事務委員會2.外事委員會
3.建設委員會
4.預算委員會
5.預算委員會附屬委員會
6.家庭事務委員會
7.財政委員會
8.研究、創新與科技委員會
9.工作條例委員會
10.醫療衛生委員會
11.平等待遇委員會
12.總務委員會
13.總務委員會附屬委員會
14.歐盟事務委員會
15.豁免委員會
16.內政事務委員會
17.內政事務附屬委員會
18.司法委員會
19.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20.文化委員會
21.國防委員會
22.國防委員會附屬委員會
23.農林委員會
24.人權委員會
25.公民請願與民意委員會
26.審計委員會
27.審計委員會附屬委員會
28.體育委員會
29.旅遊委員會
30.環境委員會
31.教育委員會
32.協調委員會
33.憲法委員會
34.交通委員會
35.人民律師院委員會
36.經濟與工業委員會
37.科技委員會
38.兩院常設共同委員會
聯邦議會各專門委員會名稱
1.勞動與社會事務委員會2.外事委員會
3.民權與請願委員會
4.歐盟事務委員會
5.家庭與青年事務委員會
6..財政委員會
7.工作條例委員會
8.醫療衛生委員會
9.平等待遇委員會
10.內政事務委員會
11.司法委員會
12.國防委員會
13.農林、經濟與水利委員會
14.體育事務委員會
15.環境委員會
16.教育、藝術與文化委員會
17.協調委員會
18.憲法與聯邦制委員會
19.交通、創新與科技委員會
20.經濟委員會
21.科技與研究委員會
22.兩院常設共同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