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頒布單位】遼寧省大連市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2010-9-29
【失效時間】
【法規來源】大連市勞動保障網 【全文】 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遼寧省大連市人大常委會
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1994年10月27日遼寧省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4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199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0年8月25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的《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市容,是指城市中的道路街巷、建築物和構築物、廣告牌匾、施工場地、停車場和車輛等的容貌。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大連市城市建成區及建制鎮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市容的建設和管理,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中組織實施。
城市市容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保護城市海濱山水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景觀特色。
第五條 城市市容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市市容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市容管理部門按其職責分工做好日常檢查管理工作;區、市、縣城建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建制鎮人民政府應組織民眾性的監督隊伍,負責本地區內的市容管理工作。
各級規劃土地、環境保護、工商、公用、公安、電業、郵電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與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整潔、優美、文明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控告違反市容管理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市容維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設在道路街巷地面和地上的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郵電、環衛、交通等各類公共設施,其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應經常檢修,保持完好、整潔,不得缺損。
第十條 市容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設定在道路街巷的臨時集貿市場和攤點的容貌管理。
經批准設定的集貿市場,要按批准的範圍設立明顯的界限和隔離設施,並保持攤床整潔。
經批准設立的攤點應使用由市容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指定樣式的經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經營地點、擴大經營場地範圍,並不得影響原有商業網點的正常經營。
第十一條 城市幹道兩側道路紅線外的建築物前,應該根據需要和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線,美化城市。
第十二條 城市中的各類綠地、護欄應保持整潔、美觀,其造型植物、攀緣植物和綠籬,應保持造型完整;城市的行道樹應排列整齊,缺株枯死的,產權單位和責任單位應及時補植、修整。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街巷及其兩側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等;不得在幹道兩側掛鈎拉繩晾曬物品。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講究建築藝術,其造型、裝飾應與周圍環境相諧調。
第十五條 現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應保持其外型的完好、整潔,未經批准不得增設或搭建陽台、門窗;外牆及門窗玻璃不得破損;外體不得亂塗亂畫;臨街的陽台、外廊和窗外,不得吊掛雜物,堆放的物品不得超過護欄(牆)的高度;屋頂不得搭棚、堆放雜物。
第十六條 破損、危險或影響市容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其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整修;沒有整修價值的,應及時拆除。對產權單位自行拆除破損、危險或嚴重影響城市市容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計畫、規劃土地、供水、供氣等部門應積極予以協助,及時為其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政府決定要求修整、拆除影響城市市容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其產權單位必須執行。
城市中不得建設影響城市市容的臨時建築物和設施。
第十七條 城市內雕塑的設定,必須經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設定雕塑的,須經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雕塑的內容必須健康,符合造型藝術要求。雕塑破損或污染的,其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應及時修整,保持其藝術的完美。
第十八條 城市內未經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已建的影響城市市容的架空管線應逐步進行改造。單位內部各種管線設施,未經批准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設。對現有附設在建築物上有礙市容的各種管線,有關產權單位應及時改造或拆除。
第十九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場地容貌的管理,其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設備應擺放整齊,工棚、休息室等臨時設施應按規定搭設;施工現場周圍,須按規定設定圍擋、標誌和安全設施,保持施工場地內外容貌整潔。
第二十條 施工場地出入口要保持整潔;施工中產生的渣土需要排放的,應按指定地點排放;不得在施工場地周圍傾倒或堆積渣土;施工中產生的廢水、泥漿不得流入施工場地外;運料、運渣車輛不得碾帶泥土駛入城市道路,污染城市環境和市容。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施工單位應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不得留有渣土、剩料;臨時設施必須及時拆除,不得改作它用;施工中損壞的道路等公共設施,應按規定及時修復。
第二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含廣告欄)、宣傳欄(板)、標語牌、霓虹燈、畫廊、櫥窗門面等設施,應經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設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含廣告欄)、牌匾、宣傳欄(板)、標語牌、霓虹燈、燈箱、路標、標誌、畫廊、櫥窗門面等,應位置適當,文字用語準確、書寫規範、內容健康,造型美觀並與周圍建築和景觀相諧調。使用單位應定期維修、油飾,並保持其完好、整潔、美觀。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張貼有礙市容的廣告和各類招貼。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和樹幹上亂畫、亂刻、亂掛各類標語、廣告。
第二十五條 節日或其他慶典活動的標語,應採取懸掛方式,其中需在道路上方懸掛標語的,應經市容管理部門同意。懸掛標語的位置和高度要適當,不得妨礙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和影響市容美觀。節日或慶典活動過後,懸掛標語的單位和個人應將標語及時拆除。
第二十六條 在城區內運行的機動車,應保持外觀完好整潔,標誌齊全、醒目。車體缺損、污穢不潔、標誌殘缺不全及貨車無後擋板、罐裝車無接漏器的車輛,不得在城區內行駛。
第二十七條 在城區內,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必須在停車場或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不得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影響市容的地點任意停車。
對占道設定停車場的,應按《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有關臨時占道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區道路上維修和清洗車輛。
禁止尾氣排放超標的機動車輛在城區道路上行駛。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由城市市容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二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拆除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沒收其堆放的物料等物品;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環保、規劃土地、工商行政、公安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上述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違反國家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土地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不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劃土地部門會同公安部門組織強制拆除。
第三十二條 侮辱、毆打市容管理工作人員或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市容主管部門必須履行職責,如因自身工作責任給市容市貌建設與管理工作帶來損害的,各同級人民政府應及時予以查究,對情節嚴重的應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容管理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如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